林湖哥哥看出口免抵退以及免抵税额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建税:
在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方式计算相应税款的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术语是非常的拗口,理解起来有不小的困难,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并且保证出口货物是不包含本国流转税的;但是不少的企业是内销和出口业务兼具,同时购买的原材料也是免税与含税的兼具;将所有的实际业务结合起来,产生了今天我们现在使用的“免、抵、退”办法:“免”税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抵”税,是出口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退”税,是指出口应退进项税超过内销应纳税部分(应退税额退得是进项留抵,而留抵肯定是已经抵销完内销销项税额之后的部分。);我们先来看一下复杂的计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我们可以结合以下几种情况来理解:
1.公司只经营出口业务,同时所使用原材料完全是免税购进: 在这种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同时公司并没有产生进项税额,公司只会产生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免抵税额,不会有实际应退税金额,也就体现了不交税,也不退税的原则。 2.公司只经营出口业务,同时所使用原材包含免税购进以及国内采购的(譬如水电等必须消耗品): 在这种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同时公司产生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比较就会产生),根据而这的关系确定当期应退税额与当期免抵税额,当期末留抵金额小时,我们就会将其退回企业,即保证了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有时未必是全额抵扣,原因在于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不同(而这又取决于国家对产品、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同);当进项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我们只能根据业务实际计算出来的最大应退税额去退税,从而产生部分进项税额当期不能抵扣,但是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公司即经营出口业务,也经营内销业务,同时所使用原材包含免税购进以及国内采购的(譬如水电等必须消耗品): 结合我们第二种情况来理解,一般情况下,内销业务是由增值的,也就是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就当期来看,内销业务是不会影响出口退税业务的计算的;也就相当于出口业务和内销业务个算个的,最后综合出口应退税金额和内销应纳税额来确定最终结果。 此时,我们假使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内销业务的进项税额源源不断的流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他就会增加当期进项留底的金额,但是当期留底税额仍然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是不是就会增加当期的应退税额,是不是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们的免抵税额呢?因为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进项留底税额啊。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一个企业的持续经营来看,销售最终会实现,销项税额最终会产生,现在我们先把进项税额退回来,那以后内销的销项是不是就没有抵扣的了。也就是说,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讲讲,此时企业并没有占到税款上面的便宜,只是一个资金流的问题。当然这是一个问题。 也就是说,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假如这部分退税,那么内销那部分就要交税。这样此部分不退,内销相应的部分也不交,就两相抵了。 由此可见,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后的余额,其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不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更不是企业次月的期初留抵税额。 下面我们要说的是关于免抵税额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建税的事情,由于当期内销进项税额的加入,一定会导致免抵税额的变小,基于下属文件,关于“将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就会相应的减少,假想一下,如果没有内销业务,出口部分的免抵税额是全部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建税的,现在内销进项介入,地方税费减少了,是不是又有占便宜的迹象?其实不然,因为这部分进项现在抵减了,在将来销项不可以抵扣会增加应纳税额,同样会增加地方教育附加。扯平了。又是时间点的问题,有时现金流的时间效用问题,这点大家就多自己辛苦一点,计算计算了。 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多多沟通: 下面是这份地方教育附加的文件供大家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地方执行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通知》的意见 2005年5月23日 穗地税发[2005]123号 局属各单位:
我市已以穗财发[2005]585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为更好地落实文件,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当期免抵税额”)已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即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当期免抵税额”是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当期免抵税额”是指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核准后,加具在该表的“退税部门”意见栏中同意免抵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如“退税部门”意见栏中只加具了“经核无误同意申报”的文字但无记载实际发生数的,“当期免抵税额”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的实际发生数。
二、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当期免抵税额”的核准意见后,应于次月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附上当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复印件一份。
三、纳税人在2005年1月至4月(税款所属时期)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未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须于今年6月的税款征收期内,一次性清理作为当期的应纳税、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申报缴纳;2005年5月(含5月,税款所属时期)以后发生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须按纳税期限每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纳税人未依时或足额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52号)一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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