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理解:
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应该从三方面进行,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三块,理解了这三块我们的就掌握了基本的个税含义了。
(一)、个人的含义:
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含港澳台)以及视同个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从类别上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上的差异: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所以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确定纳税人负担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理解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呢?
我是这样理解的,所谓居民纳税人就是完全受所在国(中国)的控制与管辖的人,所以不论你在那里取得收入,所在国(中国)政府都对其所得享有税务管理权,进行征税,所以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所谓非居民纳税人原则上就是不受所在国(中国)控制与管辖的人,由于不受所在国控制与管理,所以一般层面上讲这些人的所得所在国(中国)政府就不能征税。话虽然如此,但是这些非居民纳税人往往有来源于我们中国境内方面的所得,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政府作为来源的属地管理者同样有权征税,一般为了便于征收税款实现源泉扣缴。至于这些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中国政府就无权干涉,当然就没有税款征收的权益了。
针对上述结论,我们对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做了如下的归纳总结:
表一:关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
或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
(协定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90天
(协定183天)
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1年
不超过5年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5年以上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表二: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 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时间规定。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表三:基本纳税义务
纳税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有住所的个人
√
√
√
√
无住所的个人
住满5年
√
√
√
√
住满1年但不满5年
√
√
√
免
T=应纳税额×【1-(境外工资/境内外工资)×(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居住不满1年但超过90或183日
√
√
×*
×
T=应纳税额×(境内天数/当月天数)
居住未超过90或183日
√
免
×*
×
T=应纳税额×(境内工资/境内外工资)×(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注:×代表不征税,√代表征税,注意与免税性质相区别,税额计算方法不要求掌握)
上面*部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也具有纳税义务。
表四:申报要求
纳税人情况
纳税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户
账册健全
次月7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
各地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承包承租
年终一次取得收入
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年内分次取得收入
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境外所得
年度结税
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时结税或免税的
次年1月1日起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
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
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年度中间开业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对所得的理解:具体见下面表六
所得的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共有11个常见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
所以作为纳税人取得上述所得无论是现金形式还是其他实物资产形式都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人狭隘的理解所得的形式和范围,这样不但偏离了税法的立法主旨,还可能造成一定的涉税风险。
(三)、对税的含义理解:
税是纳税人必须依法需要缴纳的义务,就个人所得税来讲,关键是计算应纳税额。
税=计税依据*税率,主要环节是确定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不同的所得项目其计税的依据是不一样的,适用的税率也有差别。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理解:
就是谁要纳税,对那些所得税纳税以及如何计算纳税。
表五:几种个人特殊收入的税务处理
特殊收入
具体情况
所得类型
出租车驾驶员收入
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工资薪金所得
挂靠经营或个体独立经营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营销业绩奖励收入
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方式体现
雇员
工资薪金所得
非雇员
劳务报酬
个人投资者收入
无关消费支出、汽车或住房购置支出,以及年终未归还借款
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补助收入所得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免征
兼职收入
一般情况
劳务报酬所得
退休后再任职的
工资薪金所得
拍卖收入
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
财产转让所得
企事业单位承包
工商登记为个人
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工商登记为企业,拿固定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
工商登记为企业,自负盈亏
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个人担当公司董事、监事
不在公司任职、受雇
劳务报酬所得
在公司任职、受雇
工资薪金所得
债权处置收入
“打包”债权,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
二、我们的目的是正确纳税,合理合法纳税、税收负担最小化。
三、个人所得税的若干纳税筹划方案:
表六:
项目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每次收入的确定
工资薪金
5%~45%的
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额减1600元(2008.3.1后改为2000) 外籍、境外任职4800
按月 年终奖金
双薪制(全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的
超额累进税率
每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
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每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
税率为20% 2万~5万元的部分 5成(30%) 超过5万元的部分10成(40%)
比例税率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
税率为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每次出版一次 再版视作另一次 连载后合并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率为20%
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
税率为20% 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
税率为20%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
5年以上个人居住家庭唯一住房免税 股票转让暂不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一)、工资薪金纳税纳税与筹划事例
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涉税事项中,最常见的事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该事项与每个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因而也最为敏感。
对于一般的财务人员来讲,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涉税理解就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课税依据上看就是纳税人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2000,以其余额适应相应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理解当然是符合税法的立法主旨和规定的,但是实务中往往有些人为了少纳税,进行所谓的变通,狭隘片面的去定义工资薪金所得,进而弱化工资薪金所得,达到少纳税和不纳税的目的,这种变通行为大多数是违反税法的规定和征管的秩序的,事实上就是偷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所得: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并且这些所得的形式不局限于货币资金,还包括各种非货币形式的所得。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当纳税人存在上述所指的各种薪金所得,不管以什么方式的支付的,均应归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常见的偷税形式主要有如下形式:
(1)、是以现金形式通过福利费、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科目向员工发放过节费、职工医疗补助费、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将实际发放的工资,分解为帐面工资与帐外工资,帐外工资大多通过小金库的方式支付。
(3)是以差旅费、路桥费、住宿费等名义和以各种渠道取得的发票入账,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并且补贴金额标准明显高出行业同类支出的平均水平。
(4)、利用假工资单作弊,也成了某些企业和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招数。 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虚增员工人数。企业向社会收集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在劳动部门办理临时用工手续,其中一部分临时用工人员是虚假的,并按正常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手册。待税务人员检查时,拿出临时用工手续来充数,这样超过扣除标准的那部分工资分摊到了这些虚增人员的工资额上以达到减少员工人均工资薪金所得的目的。
(5)、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一些企业发放的绩效工资未并入当月收入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聘请外单位技术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个别单位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形成未缴个人所得税集中领域。
(6)、检查中还发现个人及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取得的收入,单位未代扣个税的个人极少能够主动缴纳。
(7)、企业为个人承担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工资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蒙混过关。
(8)、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等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税法的规定是钢性的,很多纳税人从其本意来讲并非不想偷税,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很多财务人员对税收的政策的理解和把握程度还不够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进而导致很多应该纳税的项目没有去申报纳税,结果被税务机关按照偷税行为处罚。
我们坚决反对用上述违法手段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因为无论从规范企业的管理上还是涉税风险上这些都是不恰当的,我们主张用科学、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下面我们将若干事例结合现行税收政策来一起分析个税的节税技巧。
(1)收入费用化节税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很重要的一个筹划思路就是收入费用化,使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不变,但名义收入相对减少。因为个人的所得来源于企业的支付,如何使企业不增加支付负担,又能使纳税人的实际所得最大化是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重点。
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符合公司费用支付条件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允许员工将自己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3%—5%甚至更多),以办公费、招待费、等的形式,凭发票报销,这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一些日常消费由公司承担,公司少发给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但是员工可支配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而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可抵减项目,减少了企业的所得税,一举两得。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差旅费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由企业给员工提供上下班班车服务,可减少职工的交通费用,同时车辆的汽油、维修费可以转为企业费用,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4)为职工提供培训。 员工除了薪金要求外,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也很重视,提供员工所需的培训,可以提升员工自身价值,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类似以上的支出事项很多,例如免费工作餐均可参照上述事项进行操作,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2)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先选定“工资薪金”这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避免起伏较大。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适时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充分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700元。
例如,莫丽是一家公司的促销员,该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制,每月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莫丽各月工资收入如下:1000、1000、1500、3700、4500、7900、9000、8200、4000、3000、1300、1100元。假设不考虑“三险一金”,每月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计算莫丽一年的应纳税额为3340元。如果公司根据莫丽以往年度的业绩,估计其年工资收入,按月均衡发放,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业绩结算工资,可以使莫丽节约一定的税款。比如,公司平时每月向莫丽支付3800元,12月份再支付4400元,莫丽一年收入不变但只需缴税1910元,比未筹划前少缴税1430元。如果平时工资少发了,到年底要发放的工资较多,可以比照下文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进行筹划。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3)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些可以节税的个税筹划思路
A、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1]:小李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薪金25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2500-2000)×10%=50(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50+ 1425=1475(元)。到了2008年4月份,小李同样还得缴纳5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3月、4月2个月共应纳税1475+ 50=1525(元)
其实,如果小李和公司老板商议一下,将奖金分为2次下发,即3月、4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3月、4月应纳税额各为(2500 +4500-2000)×15%-125=6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625×2=12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25-1250=275元。
B、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
单位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
(2)为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职工的贷款利息负担。
(3)为新调入职工提供周转房。
(4)提高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职工拥有使用权,职工调出单位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单位。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王教授每月工资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费120元、电话费150元,食堂用餐200元。除去以上固定开支,王教授可动用收入为2780元。王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5350-2000)×15%-125=377、5元。
假如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学校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27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2780-2000)×10%-25=53元。经筹划后,学校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可节税377、5-53=324、5元,全年共节税324、5×12=3894元。
C、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3]:王先生是某公司职工,月工资收入为2500元。2008年3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2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500-2000)元×10%=50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元×20%=240元,这两项所得王先生共纳税额=50元+240元=290元。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王先生3月份应纳税额为(2500+ 2000-2000)×15%-125=250元。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合算,较前者可节税290-250=40元。
为达到此目的,王先生需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前者与后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王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一年可节税40×12=480元。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如陈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8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2000)×25%-1375=56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如果陈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税5625-5200=425元。
结论: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另外我们开可以充分利用好公司的现有员工,结合现有的扣除标准2000来变通节税。当然这样操作有一定的偷税的嫌疑,我们在此不过分阐述。
(4)工资薪金收入方式设计方案
【案例分析】某企业财务主管年薪6万,请问如何设计工资发放结构才能更节税?
方案一:平均发,月薪5000,则年纳税额为[(5000-2000)*15%-125]*12=3900
方案二:月薪2000 年终26000,则平时应纳税额为0,年终纳税一次性所得按照现行政策纳税为26000/12=2166.66,适用15%税率应纳税税额为26000*!5%-125=3775
方案三: 月薪4000元年终奖金为12000,则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合计为[(4000-2000)*10%-25]*12+12000*10%-25=3275,
以上方案可看出,方案三最节税.通过上述方案我们不难看出,不同的工资方案纳税金额不一样,能否找到最佳工资与奖金的节税设计方案呢,期间是否有一定的规律遵循呢?答案是肯定的.
我们将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划分成若干个区间,每个纳税区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分配以税负最低为原则.我们的结论是这样的。
第一区间:0—24000元/年收入,全部作为月薪发放,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减除2000的扣除标准,纳税为0;
第二区间:收入24000-30000之间
事实上第二区间的收入实际上是在第一区间收入的基础上,年增加收入0—6000元,我们对此有两种方案选择:
(1)、月薪增加0-500年终奖为0,每月减除2000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500之间,适用5%的税率,月纳税额为0-25,全年税金合计0-300
(2)增加的0-6000元,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来发放,一部分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由于月薪超过2000,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适用的税率为5%,工资超过2000部分也同样适用5%的税率。所以税负同第一个选择相同。
第三区间:收入30000-36000
事实上第三区间的收入是在第二区间收入的基础上即月薪2500的基础上,增加0-6000元,再以工薪发放,税率提高到10%;如果不作为月薪发放而是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则一次性奖金/12后其商数不过500,适用5%的税率,显然后者适用税率低节税。所以当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在此期间,最好的设计方案就是月薪2500,其他的一次性奖金0-6000
第四区间:收入36000-54000
该区间的收入是在第三区间月薪2500和年一次性奖金6000的基础上收入增加0-18000元,增加的部分若作为工资薪金发放适用10%的税率;增加部分无论拿出多少作为一次性奖金来发放,加上原来的奖金6000,商数已经超过500,奖金部分全部按照10%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原来6000奖金适用的税率从5%上升到10%。显然税负增加,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增加的0-18000元可作为月薪发放可节税,当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在该区间时,工薪的最佳节税方案是月薪2500-4000,一次性奖金6000
第五区间;收入54000-59496
该区间的收入是在第四区间的方案月薪4000年终奖金6000的基础上,根据纳税无差别点,增加的5496元以月薪的形式发放,适用15%的税率,以一次性奖金形式发放适用10%的税率,但是却是以放弃原奖金6000元5%的税率为代价,从节税的角度我方得出新的拐点和结论,年收入在54000-59496,月薪4000-4458元,一次性奖金6000可节税。
第六区间:收入59496-72000
年收入超过纳税无差别点59496元,可以重新考虑分配方案,在年收入54000以上的部分,月薪发放按15%税率,将成为加重税负的主要原因,如果以一次性奖金发放,全部适用10%的税率,虽然是以放弃原奖金6000适用5%低税率为代价,但是会带来总体税负的降低。所以这个区间的节税是每月月薪4000,其他作为一次性奖金。
利用同样的原理我们可以得出其他收入区间的节税设计方案。
在实际税收审计过程中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企业为员工报销电话费等现象,从费用单据上看一般都是员工个人的姓名,对于上述现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种报销话费的形式实际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分配,同样要并入到工资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尽量规避这种行为呢,我们这样建议企业,将所有员工的电话卡均变更为企业的名字,这样报销的时候就可以视同公司的正常的费用支出,不用合并工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很企业一般不愿意这样操作,认为手续很麻烦;那么我们还可以把单独交费转化为集中统一充值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就是每个月公司对所有需要报销话费的员工的电话卡到电信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充值,然后由电信部门统一开据发票或多张定额专业发票,这样费用单据上不体现出员工的姓名,也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非股东雇员等购买汽车的涉税处理:税法上相关规定是这样的,员工将应取得所得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个人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按照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要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照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建议企业暂时把汽车以公司的名义购买,然后5年后在将汽车转让给员工,这样5年中员工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把车辆有关的费用支出在企业税前列支。
(5)为职工缴纳年金按月缴费税负低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办法,根据该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如果按月缴费可以降低税负。
这是因为,国税函[2009]年694号文件未下发前,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投保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下发的后,根据其新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不论企业是按月、季度、半年或者年度进行缴费,都要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缴费因金额较小,所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因此,税负最轻。
【案例分析】某公司从2010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该公司员工李先生,2010年全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
1、如果企业年金按年缴费,李先生2010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应纳税所得额6000×12×5%=3600(元)
适用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率为15%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15%-125=415(元)
2、如果企业年金按半年缴费,李先生2010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每半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6×5%=1800(元)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每半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10%-25=155(元)
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5×2=310(元)
3、如果企业年金按季缴费,李先生2010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每季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3×5%=900(元)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每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10%-25=75(元)
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5×4=300(元)
4、如果企业年金按月缴费,李先生2010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5%=300(元)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每月就应纳个人所得税300×5%=15(元)
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12=180(元)
因此,李先生在企业按月为其缴费的情况下要比按季、半年、全年缴费分别少缴个人所得税120元、130元、235元,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一倍左右。
通过上述分析和举例可以看出,新的文件下发后,企业年金按月缴费比按季度、半年、年度缴费,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降低。
(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事例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对此关注不够,很少有人在取得劳动报酬后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酬支付方也没有主动扣缴税款。
从理论上讲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适用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直接隶属和雇佣关系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多是短期的临时性的。而工资薪金则是与雇佣单位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存在直接的雇佣与隶属关系。
目前我国在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上实行的是3级累进税率,分别是20%;30%和40%。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我们熟知的纳税方式是每次应纳税所得税在20000以下20%税率;20000-50000的部分实行30%税率50000以上金额实行40%的税率。同时对于所得额的认定是收入在4000以下的减800;收入在4000以上的减20%。基于上述的计算原理,从该项所得的税务筹划上看就是如何界定次数,如何尽量避免使用高的税率才是合理避税的关键。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分析】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我们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于李先生。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是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
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元)
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也可以与企业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由此,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
企业为李先生负担的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35000-35000×20%-2000)÷(1-30%)
=37142.86(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7142.86×30%-2000=9142.86(元)
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一,纳税最多收益最小;方案二比方案一能省2400元税款,令李先生的税后收益从30000元增加到32400元;最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三,比方案二还多节税1200元,但签订两个合同会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最利于李先生的是方案四,但企业如果算出自己要多支出4142.86元(35000元报酬+10000元费用+9142.86元税款-50000元合同价),恐怕合同的签订就不会那么顺利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筹划上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本案例中的李先生便属于这种情况。
总瑞的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李先生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人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我们继续看下面的几种情况,同样针对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采用合并综合收入、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按次或月计算。我们对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做不同的设计处理,可以起到一定的节税效果。
(1)利用分次纳税避税。一般来讲,你的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你在一定时期的收入。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那么当你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李某是室内装饰工,他靠为他人装修房子取得收入,由于受季节限制,每年6、7、8三个月装修活较为集中,其他时间则相对较少,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与顾主在签订合同之时约定,他负责为其提供服务,而顾主根据他的要求,将其劳务报酬采取支付约定金、生活费和结算金的方式,分批分次支付。且规定各次支付的时间在不同月份,这样,他就在年度内,每月才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收入,对于顾主来讲,因不用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而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乐于执行。由于他在每个月取得的收入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这样分次收取,减少了每个月的所得额,而并不减少他的全部收入,但是他的税收负担,却可以适用较低税率。
(2)采取由被服务方提供一定服务避税。比如,由被服务一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可能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案例分析】王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他为本市轴承厂某车间电焊框架,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6 060元。双方商定,轴承厂不直接支付16 060元,而是通过替王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从而减少了王某的现金收入,降低了王某的税收负担。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事例
分解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进行费用扣除。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系列丛书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案例分析】谷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著作,预计获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谷教授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谷教授应纳税总额=[(10000/4)-800]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见,经过筹划,谷教授可少缴税款168元。
2.著作组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著作组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与上述方法一样,这种筹划方法也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著作组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时,比如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亲属列为著作组成员。
结论: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当我们纳税时,我们应该先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时间去查资料,可以到税务专家那里去咨询一下,这将利于帮助你认识税法,了解税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筹划事例
选准修房时机巧妙节税
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维修是每个房屋出租者都会遇到的问题,在维修时间上多数房屋出租者都会选择,需要维修的时候就进行维修。此种维修方式虽说很合乎常理,但其却忽略了税收因素。依照税法规定,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此种行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在此忽略不计),假如适当地选择一下房屋的维修时间,那么出租者将会节约一笔不小的税款。
【案例分析】老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租期为5个月,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老王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假如在出租后的第二个月里,老王打算对屋顶进行防水处理,预计投资3200元,工期一周。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整个租期内老王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1、老王在房屋出租后的第一个月内应纳税款:2000元×20%=400元(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老王对房屋进行维修后第二个月至第五个月应纳税款: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如果老王在出租后的第二个月对屋顶进行了防水处理,那么其花费的3200元费用,依照上述规定可以按每月800元费用在以后4个月内扣除(假设老王已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维修发票)。其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如下:[(2000-800)×20%]×4=960元在整个租赁期间老王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400+960=1360元而假如老王将对屋顶防水处理的时间选择在租赁结束以后,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老王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5=2000元(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因此,老王将修房时间选择在租赁期间与将修房时间选择在租赁结束以后,其税负相差2000-1360=640元。
当然,还有一个房屋安全性问题,我们也不能因片面地追求节省税款,而在房屋需要维修时不去维修而等到有人租赁时才对房屋进行维修。
(五)、特许权使用费税收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重大。因此,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进行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案例分析】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分析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6×(1-20%)×20%=12.16(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需负担1.6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那么经营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
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带来收益,或者是该科研人员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以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
2009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变化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审批期限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具体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三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号)规定,对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43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作出了规范管理,具体如下:
1、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2、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内容: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3、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作出了调整,具体如下: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其他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明确,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三种情形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以上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5、另外国家税务总局09年9月16日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征税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交通补贴按照补贴金额30%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通讯补贴按照20%计入工资收入所得纳税。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个政策来避税。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该通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四大政策亮点,现总结如下:
首先是停止执行“双税制”计税方法。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不再扣除费用,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经失效。
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单位发放的“双薪”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应并入发放当月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考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按一次性奖金的特殊方法计税。
其次是调整了董事费的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9〕121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的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如果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规定,“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该文件已经失效)有关法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对董事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要分两种情况来处理:如果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课税;如果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次,华侨可以适用每月附加费用2800元扣除。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里的“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如果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另外,国税发〔2009〕121号特别明确,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当然,该类人员也不能享受附加减除费用待遇。
最后,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分得的房屋产权的涉税问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由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因此,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分得的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该政策对于离婚析产后的房屋转让而言,其实是降低了税负。因为该政策出台前,有些税务机关的做法是认可离婚析产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同时认为离婚当事人就此取得的财产计税成本是零,如果对于该财产再次转让可以扣除的房产原值也按照零计算,因此造成离婚后转让离婚析产的房屋比离婚前先行处置房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要高。
第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具体而言,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服务,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这种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务中若干个体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1、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2、为职工发放非货币性 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在内部食堂就餐发放的补助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4、旅游费、培训费和考察如何核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为员工发放工作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7、给客户的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8、工会奖励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9、工作人员实报实销的手机费如何纳税
10、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手续费如何纳税
11、一个月发放数据工资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企业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如何计算
13、资本溢价等转增实收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4、每年组织员工查体的费用是否需扣个税
15、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