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时间:2018年10月金秋 地点:距承德避暑山庄100米 人物:当地快餐连锁企业L董,财务经理W,A&D专家咨询师 事件:公司计划明年快速扩张,新开4家店,房租、装修、设备等投资非常大,预计营收非常好,L董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让核心管理人员分享公司业务增长的红利,激励对象必须实际出资。公司计划向激励对象集资150万,为不让员工承担经营风险,承诺确保固定回报率为同期贷款利率。 这几年公司的发展势头很好,员工见有利可图,积极性很高,手头不宽裕的向自己的亲友集资转借给公司。 L董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A&D专家咨询师就此问题专门与法律顾问进行了讨论。
法律顾问说,是否定性为“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社会性; 其次,承诺保本保息、高额回报; 再次,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四,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公司向员工集资,如果对于员工这种资金来源明知就不是非法集资。 2011年最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即《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当时专门如此规定,也是针对比较流行的企业内部融资建房、采购设备等等;有的公司以直接借款模式,有的以项目股权收益模式,比如某汽车客运或者货运公司,要采购车辆,就以借款或者股权的方式,向员工集资,采购后定期支付固定收益或者车辆运营的分红等等。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对于公司收益情况、模式比较熟悉和信任,即便不采用保本付息承诺的借款模式,采用股权分红的收益分配模式,员工也是趋之若鹜。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一锤定音,只要没有公开宣传,就不属于非法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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