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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员工集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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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时间:2018年10月金秋
地点:距承德避暑山庄100米
人物:当地快餐连锁企业L董,财务经理W,A&D专家咨询师
事件:公司计划明年快速扩张,新开4家店,房租、装修、设备等投资非常大,预计营收非常好,L董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让核心管理人员分享公司业务增长的红利,激励对象必须实际出资。公司计划向激励对象集资150万,为不让员工承担经营风险,承诺确保固定回报率为同期贷款利率。
这几年公司的发展势头很好,员工见有利可图,积极性很高,手头不宽裕的向自己的亲友集资转借给公司。
L董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A&D专家咨询师就此问题专门与法律顾问进行了讨论。

法律顾问说,是否定性为“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社会性;
其次,承诺保本保息、高额回报;
再次,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四,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公司向员工集资,如果对于员工这种资金来源明知就不是非法集资。
2011年最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即《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当时专门如此规定,也是针对比较流行的企业内部融资建房、采购设备等等;有的公司以直接借款模式,有的以项目股权收益模式,比如某汽车客运或者货运公司,要采购车辆,就以借款或者股权的方式,向员工集资,采购后定期支付固定收益或者车辆运营的分红等等。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对于公司收益情况、模式比较熟悉和信任,即便不采用保本付息承诺的借款模式,采用股权分红的收益分配模式,员工也是趋之若鹜。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一锤定音,只要没有公开宣传,就不属于非法吸存。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1

Susan Susa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21-5-28 0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是根据以下3个方面来衡量:

首先一个是数额标准,如果是个人吸收的存款数达到20万,单位吸收的存款数额达到了100万就可以入罪。

第2,吸收存款的对象人数标准,个人吸收的存款人的人数达到30人,单位的吸收的存款人人数达到了150人,也可以入罪;

第3,从吸收公众存款之后给存款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来把握,如果是个人给存款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10万元,单位给存款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50万,也达到了入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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