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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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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蔚青 《 国际金融报 》( 2011年09月08日   第 06 版)

  上周笔者收到一位读者的邮件咨询,他年初参加了总裁高级研修课程,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学费交了后为什么收到的是发票,而不是行政事业性收据?笔者在此解答一下。
  高校取得的学历教育收入是免税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是免征的。因此学生缴纳学费后,会收到行政事业性收据。但目前大学也提供一些为社会服务的学历后教育培训。如果大学设立一个专门的学院或者机构来举非学历教育,则这部分收入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从这里就能很清楚地看到,由于培训的对象和取得的证书不同,学校出具的收款凭证是不同的,因为这二者涉及到的纳税情况不同。
  该读者的第二个问题是:公司送一位高管读EMBA,付费后取得的却是行政事业性收据。回来后财务说不能直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只能按照给这位高管发工资来做账,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财务说的对不对?董事长自己参加总裁班培训的学费是不是也要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首先,和董事长参加的总裁班培训课程不同,EMBA是有学位的,属于学历教育序列,因此举机构必须出具行政事业性收据,该机构如果开发票就需要交税了,举机构当然不肯这么做。
  其次,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是,如果这笔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要求,能够体现为是给这个高管的工资薪金,则可以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了。但是,作为工资薪金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因此财务说公司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为股东支付类似EMBA的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笔费用不是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开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同时要做为公司给股东分红,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董事长参加的总裁班课程,由于不是学历教育,只是培训,所付学费取得的发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因为不必并入个人工资薪金,也就不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了。
  还有学员咨询过这个问题:企业高管去境外参加培训和考察,往往动辄十数万或数十万,这种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按照税法的规定该如何处置?笔者告知:这笔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开支,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但发生该项开支的高管并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在此列出税法上允许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的范围,供读者参考: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读者若有税务问题,可写信至:karenwei@163.com。作者将对一些共性的税务问题,在专栏中予以解答。)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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