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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负责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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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通讯员/钟紫薇)东莞樟木头一家公司为避税,私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价款76万余元,税额13万余元,并用于抵税。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公司负责人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刘某是东莞市樟木头镇一间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全面负责该公司运营,其公司聘请了东莞市某会计服务公司的会计赵某代理公司账目。做账中,会计赵某告知老板刘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少于销项票,需缴纳税款。

  刘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决定让赵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刘某通过赵某,在没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766538.4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30311.52元,并已用于抵税。

  2011年7月,刘某补缴了所欠全部税款及滞纳金。2012年1月10日,刘某在公安机关通知下到国税局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为公司的股东及实际经营者,是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参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前,补缴了所欠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刘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对其单位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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