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问题
(一)政府会计规范模式的比较分析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会计规范模式分为三类:会计制度模式、会计准则模式和准则加制度模式。
1、会计制度模式:以强制性的制度形式对政府单位会计核算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要求政府单位按此执行,如德国、芬兰、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德国的基本法及其下的联邦(地方)预算法案、联邦(地方)管理法规分层次规定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芬兰政府会计遵循中央政府的《国家预算法案》和地方及地区当局协会发布的地方政府会计的会计科目表范式。西班牙通过法律发布的会计规范中,拥有从中央政府延伸到下级政府的统一的会计科目表,该科目表包含了会计原则、科目、记账基础等。
2、会计准则模式:会计规范主要由会计准则构成,以会计准则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使用指南或手册来规范账务处理和业务操作,不制定会计制度。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这些国家通常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一套相对独立、系统的会计准则。如美国联邦政府会计准则主要由概念公告和具体准则构成,州和地方政府会计准则由概念框架、具体准则及其解释、技术公报、实务公报、补充指南等层次构成。加拿大则由政府指定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研究制定政府会计准则。
3、会计准则加制度模式:用会计准则形式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会计事项,以会计制度为核心规范具体会计业务操作,如法国,其政府会计一直以制度管理为主,遵循的是《公共部门会计一般规范条例》。全国会计理事会(CNC)负责制定法国企业领域的会计准则,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由财政部协商全国会计理事会后自行决定。基于全国会计理事会的建议,财政部发布了针对公共部门实体的改编文件,公共部门会计总办公室负责对这些改编文件的应用提供指导。1998年法国成立了会计规范委员会(CRC)(全国会计理事会则成为会计规范委员会的顾问),该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的会计规范文件,但公共部门仍保留原有做法。2001年法国通过了一项新的《预算和会计系统法案》。根据该法案,2006年1月1日起,由中央政府组织实施,成立一个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来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地方没有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每个分管地方性公共部门实体的部委是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并接受财政部公共部门会计总办公室的建议。2006年法国开始实行《中央政府会计准则》。
(二)政府会计规范模式的影响因素
政府会计规范采用何种模式与一国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政府管理、财政体制、预算管理模式和会计职业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
1、各国法律体系影响政府会计规范模式
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可分为两大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法律条文仅作原则性规定,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要求较高。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法律条文广泛而详细,具体实际运用相对容易。普通法系国家会计职业界对政府会计规范具有强烈的影响力。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及新西兰等普通法系国家,职业机构一般通过设立特定的公共部门委员会,多采用会计准则模式。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一般属于大陆法系,会计规范通常由官方组织制定,多采用会计制度模式,详细规定政府领域的会计处理方式。
2、政府会计目标影响政府会计规范模式
采用制度模式的国家,政府会计目标主要用于满足政府决策需要,侧重于预算会计管理和政府内部控制。采用会计制度模式,有助于预算单位有章可循,会计信息重点反映政府单位对预算和法律控制的合规性,也有助于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会计信息与预算信息是否一致,进行评价。采用会计准则模式的国家,政府会计目标主要定位于满足政府履行受托责任以及向外部使用者提供政府财务信息的需要。
3、政府会计职业人员素质影响政府会计规范模式
从各国情况看,采用会计准则模式的国家,通常在政府会计领域的职业化管理水平很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相对较高,能够根据灵活度相对较高的会计准则,综合运用自身职业判断,处理相对复杂的政府会计业务。这些国家通常由政府主导或者政府认可的职业会计师协会等为主导,在政府会计领域形成了成熟的职业化的会计人员队伍,人员素质相对也较高。实行会计制度模式的国家,会计职业人员往往仅熟悉相对简单的会计业务处理,习惯于按照条款制度都有明确规定的会计制度做账,综合运用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的能力不高。为此,国内外专家经讨论认为,一国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政府会计规范,必须统筹考虑本国法律体系、财政财务管理、政府会计职业人员的素质等方面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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