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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富转移说到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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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中的故事
  风靡世界的小说《飘》中断断续续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说的是美国南方家世优越的一对兄妹,也就是女主角斯佳丽第一个丈夫的姑姑皮特和伯父亨利。皮特从小娇生惯养,成年后仍然是个只知道花钱不管家事的大小姐,而哥哥亨利成人后则是个严肃的律师。哥哥秉承父亲遗愿,掌握所有资产还代管妹妹钱财和所有家用,妹妹日用钱按月发放还得自己来取,多用钱则需额外申请,哥哥同意才会发给。有一次妹妹受人怂恿想投资一个子虚乌有的金矿,申请多要500美元时被哥哥厉声骂走,奚落她还不如一只无花果有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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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遗产继承人,自己的钱提前支取些都不行,还被臭骂,妹妹回家后哭了一整天,发誓以后再不想见那个不讲情面的哥哥。而哥哥则认为当时500美元可以买个房子,无知妹妹完全可能被骗,所以他当仁不让,坚决予以拒绝。
  不久后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他们拥戴的南军在英勇奋战几年后落败,最后集体向北军投降。南方人失去家园,失去了生活来源,妹妹依然什么都不会做也不想学着自食其力,还养着忠实的黑人奴仆,好几个人等着要吃饭,都是因为她那古板的哥哥想尽办法筹集资金按月接济才不至于饿死。
  《飘》的作者米切尔在这个伟大作品写作时力求真实可靠,连亚特兰大当地的街道都进行了考证。看到这里读者会深深感动,因为这是个在财富转移上委托人颇具远见、受托人忠于职守因而受益人能真正获得长久好处的一种安排。
  家族信托的智慧
  设想一下,如果这对兄妹的父母在离世前像正常人那样将财产平分,那妹妹可能很快挥霍掉,即便没有战争,她这种没有任何技能又嫁不出去的老姑娘也会贫困潦倒。父母预见到了这种结局,所以将财产做了看似不够公平却切实有效的转移,让她名下没有财产也就无法挥霍。作为受益人,妹妹拥有的只有委托人(父母)财产的收益权,每月只能用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还不得不让受托人也就是哥哥严厉监督。
  只将财产转移到具有责任心的子女名下从而剥夺了无能子女继承权的做法,实际上显示的是一种对自己骨肉知根知底的爱、一种理智和意志坚定的善意。这种善意目的就是使得无能子女远离奢侈生活的诱惑,能够长久地有体面地生活下去。
  同时,这种财富转移还是利他的。委托人的考量是利他的,受托人的考量同样是利他的。如果作为受托人哥哥放任妹妹任人蛊惑乱投资,不仅损失惨重,还会令其成为左邻右舍的笑柄。所以他不顾情面严词斥责妹妹,希望她事后理解兄长的良苦用心。从信托关系讲,这就是谨慎投资义务,避免受托人的冒进行为给受益人带来重大的损失。南北战争前,哥哥亨利的行为是利他的,战后重建时更是利他的,这种利他更为深沉,更为关键。
  尽管可能没有父母文字遗嘱,作为律师,哥哥亨利比无知妹妹更熟悉遗产处置法律,但是亨利并没有为自己谋利,并没有因为自己是财产的所有者就任意支配。和战前高调拒绝无理要求相比,战后哥哥则不声不响地竭尽全力,想方设法给妹妹以资助,勤勉地落实父母当初的遗愿。同时他履行了受托人的责任,那就是单一利益原则,即受托人不能从信托财产中受益,其所有行为必须以受益人的最高利益为唯一准则。
  综上所述,哥哥作为受托人完成了“受信义务”,也就是忠实义务——严格执行委托人要求,和谨慎义务——勤勉谨慎避免冒进式投资。前者强调的是“德”,后者关注的是“能”,只有“德能兼备”才符合人们对于信托受托人的期待。所以这是个具有契约精神又勇于担当的受托人。
  良心是最高的法律
  信托是一种人际关系,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者和信托财产的让渡者。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受益人是信托利益的获得者。这三方关系围绕着信托财产而展开,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和诉求。与一般契约的对抗性不同,利他性是信托的始点和终点。为了便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委托人在信托设立之后几乎不插手信托事务的管理。而受托人尽管大权在握,却不从信托财产中收益,一切的管理决策都是为了受益人获取最佳利益,哪怕会让自己付出更多。就像前面《飘》所描述的那样。
  中国需要亨利父母那样的智慧长者。当委托人选择了信托这一制度时,意味着他认同并心甘情愿受托人进入自己的“道德共同体”,与之有共同的价值并完全信赖后者的表现。
  中国需要亨利式的人物。信托制度虽然发端于对上帝的信仰,但不能忽视的还有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信心。这种信心,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受托人的信用,在西方,受托人都是有名望的人士或者资力雄厚的大机构。由于中国目前社会缺乏个人作为受托人的土壤即社会风俗和法制建设,所以目前中国主要是信托公司来承担受托人的。
  当委托人拥有资金,却缺乏理财的相关知识时,同样可以将其资金交付信托。专业的信托公司会根据其收益需求、风险倾向、流动性要求等为之设计合适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委托人不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却可以享受受托人的专业知识为其带来的利益回报。而另一端,资金的需求方在被“融资”的同时也同样得到受托人的“融智”服务。
  信托行为无疑存在着追求功利的目的。但是,一个真正的信托行为绝不仅仅只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还是基于一种内在的价值观念。马克斯韦伯认为,激发企业家持久努力的,不是有限的物质功利,而是一种超越性的信念或伦理精神。一个信托业者如果信奉社会和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他就会注重信托行为对国家、对社会、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实现社会利益,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
  中国还需要衡平法的精神。法律要支持契约,支持信用。就如同支持公平和正义一样,没有契约的信用就无法求助法律,没有信用的契约则仅仅是一张白纸。没有法律就无法扩大契约精神,没有契约精神就无法推动法律建设。
  法律是最低的良心,良心是最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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