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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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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全面贯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强调如下:
一、小微企业优惠及填报
2008年以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其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填报申报表时,如您2013年为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小于等于30万元,亏损也视同符合条件)或为2014年新办企业并且2014年度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10万小于等于30万元的,在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免5%的税收优惠,优惠金额填列在申报表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优惠金额=表第10行数*5%。
二、小小微企业优惠及填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填报申报表时,如您2013年为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小于等于30万元,亏损也视同符合条件)或为2014年新办企业并且2014年度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10万元的,在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免15%的税收优惠,优惠金额填列在申报表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优惠金额=表第10行数*15%。特别提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优惠项目,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享受,网上申报端及税务申报端均有强制监控,不享受无法申报,如果特殊情况造成您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优惠,我局也将第一时间通知您修改申报,为避免您往返改表,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请严格按照上述口径申报,如有问题,请联系税政部门,谢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税政科

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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