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A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同时资金状况良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稽查人员以调查核实其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展开了对该公司的深入检查。 稽查人员首先要求企业提供:1.银行存款明细;2.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3.存货与成本相关信息; 经过分析发现:A公司可能存在取得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该公司从B公司购进原材料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B限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非开票单位C公司账上。 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相关业务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交代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龙去脉。原来,2012年2月27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根据《三方抵款协议》内容,A公司向C公司支付风电叶片货款2000万元。其余款项300万元直接支付给B公司。公司财务会计称,既然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尽管支付货款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不一致,也是可以申报抵税的。 同时,稽查人员分别从开票、受票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展开协查取证,并向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通过货款取得与支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实际交易记录,确认了该公司违规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A公司主管国税局稽查局追缴了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日前,A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启示: 在财税领域中,发票流向、资金流、物流为大家经常谈到“三流”,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强调的一致是指销售方销货/提供劳务、收款、开发票,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而购买方需要确保款项支付给真正的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同时确保发票是真正意义的货物/劳务提供方开具,否则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在本案中,从B公司采购原材料,但是将应付账款挂在C公司,是从本质上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从三方协议的内容来看,排除故意偷税漏税的前提下,三家公司对业务流程的设计时没有对税法的仔细研读是造成此次罚款与滞纳金的主要原因.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业务流程的设计与专业的财务分析密切结合是企业在规避税务风险时的重要保证. 大家要思考的问题是,面对这样的一个三方协议,税务机关为什么要死把这个钱货票一致是进项可以抵扣的前提呢?我是可以理解的,试想一下,在今天这样的银行服务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仅仅是因为资金流的问题,我相信A公司将应付账款都支付给与自己真实交易的B公司,而B公司在再转给C公司是没有太多麻烦的;但是,假象三家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如果其中销售方和最终约定收款方式关联公司,而其中有一家公司存在进项留抵的情况下,用这家公司开具发票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而收钱方是正大光明的使用资金,这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是有影响的。 普通发票与三方协议:
1.开具发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以根据你的实际问题,A与C存在真实交易,所以C应当给A开具发票,这不是虚开发票;如果A与c做生意,发票开给了B,那将是虚开发票,要承担征管法重的相应责任。
2.付款问题:案例中的三方协议如果是明确债权债务的转移,B向c付款没有问题,中间不涉及到税的问题,因而税务机关不会因此产生税务损失,是可以按照三方协议来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税务机关没有松口,所以进项税额的抵扣一定是要按照货款票三流一致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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