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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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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二、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

三、营业税纳税筹划方案()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六、论述题()

试论述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至少从风险的类型、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论述)。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一:

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份初的金额如下: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注意的是:对税负的延缓交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案例二:

某精密电子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购入德国产注塑机15台,机器价值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假设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十年,十年后残值为0,所得税税率为25%(暂不计每年变动)。

在原来的增值税模式下,由于购入设备时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468万元。在该设备的十年寿命里,每年计提的折旧为46.8万元。该折旧冲减利润,每年可以少缴所得税46.8×25%=11.7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11.7×6.144(年金现值系数)=71.88万元。

总的看来,这家精密电子厂购买机器设备实际重复上缴的税款为增值税68万元,折旧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71.88万元。

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因购入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是增加固资400万元。在该设备的十年寿命里,每年计提的折旧40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少缴所得税40×25%=10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10×6.144(年金现值系数)=61.44万元。对于企业来讲,折旧额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61.44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这种转变可以使企业增值税少缴68万元,但折旧抵减收入得到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却减少了7.52万元(71.88-61.44)。因此,该精密电子厂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是57.56万元(68-10.44),而不是68万元

案例三:

某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 =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钢材厂减轻0.3万元(14.53万元-14.23万元)税负。

案例四:
     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

方案一 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17%-20×17%=6.8(万元)

方案二 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3%=1.8(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5万元(6.8-1.8)。

    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案例五:

甲公司是生产保健饮品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高附加值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由于产品增值率较高,甲公司增值税负担率高达14%。购买甲公司产品的纳税人均为直接消费者,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2010年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0万元。

假定甲公司进项税额为600万元,2010年应纳增值税=20000×17%-600=2800(万元)

甲公司可在全国各地设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公司。假设甲公司先将产品以120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 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对外销售,那么甲公司及其销售公司应负担的增值税为: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2000×17%-600=1440(万元)

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20000×3%=600(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1440+600=2040(万元)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少负担增值税760万元。

案例六:

A商业公司从B公司购进1000万元(不含税价)货物, 然后以11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价)出售给C公司,A、B、C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应纳增值税=1100×17%—1000×17%=17(万元)

A公司可将上述销售业务改为帮助C公司代购 货物1100万元(不含税价),并由B公司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C公司,然后A公司向C公司收取代购费用100万元。筹划后,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万元(100×5%)。可见,在收入和支出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少负担税款12万元(17-5)。

案例七:
     2009年9月,A商场的某一供货方当月提供的商品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商业企业应按销售收入的25%收取费用,即应当收取费用200万元(假设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均为17%)。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 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A商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200÷(1+17%)×17%=29.06(万元)

假设本例 A商场与供货方约定每月收取固定费用100万元,其余按销售额的12.5%收取费用,那么A商场的税收负担为:

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应冲减进项税额=100÷(1+17%)×17%=14.53(万元)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减轻税收负担9.53万元(29.06-14.53-5)。

案例八:

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一季度出口盐渍山野菜1000吨,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15万元,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盐渍山野菜的退税税率为5%,征税税率为13%(本案例中出口销售收入指出口离岸价格)。
(1)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15万元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但企业没有承担具体的应纳税款。
(2)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300×13%—15=24(万元)

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300×5%=15(万元)

那么该企业实际需承担的增值税额=24-15=9(万元)
(3)企业选择“免、抵、退”办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300×(13%-5%)=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4-15=9(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所以企业不予退税。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退税”办法,会造成在最后环节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免税”办法比较有利。
案例九:

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年应纳增值税额=20000×17%-1500=1900万元

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额=20000×13%=2600万元

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700万元(2600—1900)。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

A 公司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1500=1406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

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2222-1406=816万元
   可见,通过采用外贸出口这种形式,可以多获得国家税收补贴816万元。

二、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一:

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 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1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为销售额×10%。
    用先包装后销售方式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2+60×20%)=130000(元)。
    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40×20%)+20×10000×10%=105000(元)

由此可见,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包装后销售”改为“先销售后包装”节约消费税税款25000元(130000-105000)。

案例二:

2010年1月,A轮胎厂准备生产销售一批轮胎。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假设不考虑增值税。有两种方案可供轮胎厂选择:

方案一:自行生产销售。A轮胎厂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轮胎对外销售。 假设A厂购入原料价值为200万元,轮胎销售额为800万元。

A厂应纳消费税=800×3%=24(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为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假设A厂委托B厂将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支付B厂加工费300万元。假设B 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厂对外销售价仍为800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厂应代收代缴A厂消费税:(200+300)÷(1-3%)×3%=15.46(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知,方案二的消费税负担比方案一要低,如果仅从消费税的角度考虑,A厂应当选择方案二。

案例三:
     2011年10月,某企业销售4000只汽车轮胎,每只价值4000元 ,每只包装物价值800元。对于包装物有两种处理方案:

    方案一:随同汽车轮胎一并销售。应纳税额=4800×4000×3%=576000(元)

    方案二:收取包装物押金。应纳税额=4000×4000×3%=480000(元)

    包装物押金暂时无需纳税,一年期满后,将包装物押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000×800×3%=96000(元)
    虽然两种方案消费税的总负担是相等的,但方案二延迟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假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方案二相当于为企业节省银行贷款利息5760元(96000×6%)。

三、营业税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一
     A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销售不动产收入10000万元,各项代收费用2000万元,手续费收入100万元(按代收款项的5%计算),营业税税率5%。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2000+100)×5%=605(万元)

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全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当然不征营业税了。筹划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应纳营业税分别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5%=500(万元)

物业公司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合计应纳营业税=500+5=505(万元)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少纳营业税100万元(605-505)。

案例二

乙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甲公司的安排下,丙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另外乙单位付给甲公司劳务费5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6+150=152.5(万元)

如果甲公司进行筹划,直接与乙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税额=(5050-5000)×3%=1.5(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150=151.5(万元)

可见,筹划后可节约营业税额=152.5-151.5=1(万元)。

案例三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10栋住宅楼后出售,每栋楼造价为3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出售时共取得价款5000万元。

则:应纳营业税=5000×5%=250 万元

如果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自建,或以承包工程的形式开发房地产,则适用

3%的税率:应纳营业税=300×(1+10%)/(1-3%)×3%×10=102万元。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少负担营业税48万元(250-102)。

案例四
     某歌舞厅二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 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10000元,收取卡拉OK点歌费为150000元。

则该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50000+100000+10000+150000)×10%=31000(元)

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 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可避税5000元。

案例五

A 企业向 B 企业出售一台设备,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设备款600万元,专有技术费350万元,专有技术辅导费为50万元。

则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350+50)×5%=20(万元)

如果该企业从避税出发,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则可省此项营业税,但同时要权衡此项所得应缴的增值税,最终权衡具体做法。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一:

假设某企业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

如果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

共计14700+38625=53325(元)

如果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则:

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2000)×20%-375]×12=38700(元)

节税53325-38700=14625(元)

案例二:

王先生、李先生都是某高校教师,二人月工资收入均为 3200 元。6 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 2000 元,李先生从私营企业获得劳务报酬 3000 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李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1.王先生的纳税情况: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200-2000)×10%-25 元=9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自内税额=(2000-800)×20% =240元

这两项所得王先生共纳税额=240 +95=335 元。

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

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3200+2000-2000)×15%-125 元=355元

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分开分别纳税更合算,较后者可节税20元。

2.李先生的纳税情况: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200-2000)×10%-25 元=9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000-800)×20%=480元

两者合计李先生共纳税额=95+480=575元。

如果李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

李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3000+3200-2000)×15%-125元=505元。

可见,对于李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合算,合并可节税70元。  

案例三:

A公司有职工500人,职工月平均工资在 3000 元,2010 年年末,A公司人均考核奖金,计划发放一次性奖金36000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张明的个税更低?

个人年终考核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0×25%-1375=7625 元

个人应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 元

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12+7625=8525 元

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36000 +3000×12-8525=63470元

该公司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上半年末人均发放资金5000元,年度末再发放考核资金31000元。

上半年末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000-2000)×20%-375=825 元

年度末应纳个人所得税=31000×15%-125=4525 元

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11+825+4525=6175元

比筹划前节省8525-6175 =2350 元

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36000+3000×12-6175=65825元

    比筹划前多了65825-63470=2355 元

案例四:

2010 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45000元,年终奖60000 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2000)×30%-3375=12900-3375=9525元

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9525×12=1143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14300+8875=123175元

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80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456000元,年终发奖金144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0-2000)×25%-1375=9000-1375=7625元

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7625×12=91500元

李明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44000×20%-375=2842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91500+28425=119925 元

比纳税筹划前节省123175-119925=3250元

案例五:

某教授5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 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则: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800)×30%= 1260 元

本月应纳税额=(5000-800-1260)×15%-125 元=316 元

假设该教授6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则:

6月应纳税额为=(5000-800)×15%-125 元=505元

如果该教授改变做法,5月捐赠1260元,剩余740元改在6月捐赠。则按规定,

    6月该教授应纳税额=(5000-800-740)×15%-125 元=394元

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 2000 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 纳税人可以少缴 111 元的税。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一:

某公司拟于2008年8月31日关闭,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为210000元,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42000元(21 0000×20%)。 该公司2008年度实际应纳企业得税为:

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0÷8×12=315000(元)

2008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15000×25%×8÷12=52500(元)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500元(52500-42000)。
    该公司可以将关闭时间推迟到2008年9月1日以后,这样就能使实际经营期延长一个月,从而使全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0%。按此方案实施后,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0÷9×12=280000(元)

2008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80000×20%×9÷12=42000(元)

筹划后,该公司就不需要再补缴企业所得税了。

案例二:
     A公司预计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际上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其临界点为30万元。30 万元临界点两边税负差异为15000元[300000×(25%-20%)],增加收益与增加税负的平衡点为32万元[300000+15000÷(1-25%)]。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处税负跳跃式上升,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在30至32万元区间内。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关系是全额累进,本例中临界点为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的净收入为23.25万元[310000× (1-25%)],比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净收入24万元[300000×(1- 20%)]要低0.75万元。因此,该公司在12月底可以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10000元(或者增加其他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支出10000元),将应纳税所得额降为30万元,其净利润可增长0.75万元。

案例三:

A码头公司筹建期间,支付各项开办费120万元,该公司2007 年12月正式开始生产经营。假设该公司2008至2018年每年结转扣除开办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200万元。

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度起,按规定可以享受“免三减三”的税收优惠。
    方案一:在计算2008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每年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即2008年至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200-40),因该企业应当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税收优惠,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0;2011年至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0×25%÷2)。
    方案二:在计算2008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每年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即2008年至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200-20),因2008年至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 2011年至2013年每年应缴纳业所得税22.5万元(200-20)×25%÷2)。可见,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7.5万元((25-22.5)×3)。
案例四:

A公司2008年计划购置节能减排设备1.8亿元。假定该公司 2008—2014年抵免前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 、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350万元、600万元。
   (1)2008年: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18000×10%=1800(万元) 当年抵免前所得税为100万元,抵免后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1700万元。

(2)2009—2013年,累计抵免前所得税为1250万元(150+200+250+300+350),2008年 结转抵免的税额为1700万元,故2009—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

(3)2008年结转抵免的税额所剩余的部分450万元(1700-1250),因已超过5年,所 以在2014年不可再进行抵免,。故2014年应纳交企业所得税为600万元。

(4)2008—2014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600(万元)

如果A公司将1.8亿元设备投资一分为二,即在2008年下半年购买0.9亿元,2009年购买0.9亿元,那么,2008年—2014年A公司抵免后应纳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1))2008年: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9000×10%=900(万元) 当年抵免前所得税为100万元,抵免后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800万元。

(2)2009年: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9000×10%=900(万元) 当年抵免前所得税为150万元,抵免后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可以在以后4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650万元(800-150)。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900万元。

(3)2010年:当年抵免前所得税为200万元,抵免后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可以在以后3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450万元(650-200)。   

(4)2011年:当年抵免前所得税为250万元,抵免后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 ,可以在以后2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200万元(450-250万元)。可以在以后3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900万元。

(5)2012年:当年抵免前所得税为300万元,抵免后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可以在以后2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800万元(900-100万元)。
    (6)2013年:当年抵免前所得税为350万元,抵免后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 ,可以在以后1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450万元(800-350)。

(7)2014年:当年抵免前所得税为600万元,抵免后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0万元(600-450)。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税额为0元。

(8)2008—2014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可见,如果将一次投资改为两次投资,A公司2008—2014年抵免后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将减少450万元(600-150)。
案例五:

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 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8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支额=80×60%-[8000×5‰]=8(万元)

业务招待费不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80×40%=3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2+8)×25%=35(万元)
    该工业企业可投资设立一家销售公司。假设工业企业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60万元和20万元,工业企业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企业仅需承担不予在税前扣除的40%的部分。工业企业和销售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万元((40+60+32)×25%),节省企业所得税2万元(35-33),而企业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用附加负担均不变。
案例六:

A公司是一家设在老少边穷地区生产建材的企业,按规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008年为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最后一年。该公司2008年年末库存商品价值为500万元,市场售价为700万元,甲公司200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应减免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甲公司2009年后销售该批商品预计应纳企业所得税=(700-500)×25%=50(万元)
    A公司可在2008年年底前,投资成立一家销售公司,并将库存商品按市场价格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在2009年后以市场价格对外销售。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

2008年A公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700-500)+300〕×25%=125(万元) 因为2008年A公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0。销售公司再销售该批商品不产生所得,因此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实施上述筹划方案将使A公司2009年后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50万元。

六、试论述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法律制度和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以政府的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

纳税筹划是在一定规则中进行的“游戏”而且这种游戏的规则一直是变化运动的。纳税筹划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及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需要企业进行更多的风险分析,以便规避风险,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1、宏观经济环境导致的风险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总处于一定的经济环境中,外部环境是复杂、多变的,这就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纳税筹划风险。

2、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法律、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因此,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发展会及时地补充、修订或完善,旧政策废止,新法规适时出台。但是,纳税筹划具有前瞻性,是一种事前筹划,并且一项纳税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法规、政策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纳税筹划的风险。

3、纳税筹划人员主观性、片面性导致的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纳税筹划要求筹划人员要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会计、税法、财务以及投资等相关知识,并且,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及如何实施纳税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纳税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对税收业务不熟悉,或理解有误,就会使纳税筹划活动归于失败。

由纳税筹划人员主观性、片面性所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不全面的风险。纳税人在进行某一项目的纳税筹划时,要全面、准确地了解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因为即使某一小方面、某一环节出了问题,也将会使整个筹划行为失败;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和执 行不到位的风险。
    4、经营活动变化带来的风险

首先,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未来行为的一种预先安排,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它的制定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次,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其经济活动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一定特殊性,否则就会面临风险。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一成不变,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5、纳税筹划成本和操作执行过程引发的风险

纳税筹划与其他经济业务活动一样,不仅要受到法规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也需要付出一定量的必要的代价,即纳税纳税筹划成本。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节约税款而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包括办税费用、税务代理费用、培训学习费用等。机会成本是指采纳该项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它方案的最大收益。纳税筹划过程本身是一个决策过程,即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某个可行且整体税负较低的方案,但选定一个方案必然要舍弃其他方案。这样,在选择某一税务优势方案的同时,可能会牺牲另一方案的非税优势。这种由于选择而牺牲的非税优势就是此项筹划的非税成本,即机会成本。这就使得企业的某些纳税筹划方案从表面上看可能有成果,而实际上企业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从而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6、税务机关执法导致的纳税筹划风险

首先,虽然纳税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其次,有些概念的界定本身比较模糊,比如纳税筹划与避税等,而且我国国情比较复杂,加之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客观可能性。这样,纳税人所进行的“纳税筹划”可能不仅不能给纳税人带来任何的税收上的利益,相反,还可能会因为其行为上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最终付出较大的甚至是惨重的代价。

(二)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对策

    1、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一般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企业经营环境是多变而复杂的,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纳税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企业经营者和纳税筹划人员都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作出决策。

2、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

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是开展纳税筹划、设计筹划方案的基本前提,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完善,税收政策层次多、数量大、变化快、掌握起来非常困难。因此,对适用的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存档,并跟踪政策变化,灵活运用。

3、提高企业内部纳税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般来说,企业内部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越高、实践操作能力越强,则企业纳税筹划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要化解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要求包括企业财会人员在内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而且要能 够准确地把握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4、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

首先,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遵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既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如果有多种筹划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该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其次,应贯彻成本收益原则,充分考虑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管理成本。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应该合理、合法,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但是,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既要为筹划方案的实施而付出额外的费用,也会因筹划方案的选择而产生机会成本。因此,纳税筹划要综合考虑企业面临的各种因素,实现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

    5、保持纳税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

由于纳税人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同时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既要根据自己的具体实际情况,又要保持筹划方案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6、建立税企沟通管道

纳税筹划方案是否合法的最终认定权掌握在主管税务机关手中,为了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和信任,避免产生误解,防范税务风险,企业应建立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渠道,并维持其畅通无阻,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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