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工作中,企业会由于为本企业提供劳务方的纳税申报不便抑或体现真正的激励目的等实际原因而为对方承担提供劳务方个人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这部分应该由对方承担而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确成为了一个不便直接给出答复的一个实际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那么工资、薪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如果企业为不属于本企业员工个人承担的应由对方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而对于本企业员工来讲,是有条件的可以扣除(关键要看财务如何处理,处理准确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做纳税调整了):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