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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征管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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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征管存在隐患

中国税务报 6月24日 陈保家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指在预算下达文件或者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中指明了具体用途的财政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精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企业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从基层实际税收征管情况看,很多企业在这方面缺乏规范意识,存在风险隐患。

一是资金使用“越位”。调查发现,一些企业取得专项财政性资金后,并没有按照政府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有的把资本性财政资金当作收益性资金,擅自改变用途。如某污水处理企业2014年获得政府环保减排技术改造补贴资金200万元,但其账面显示已全部用于缴纳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的企业则把收益性财政资金当作资本性资金使用。如某造纸企业将2014年获得的80万元环保减排补贴资金,用于新建一条生产线。

二是会计核算“错位”。调查发现,很多企业对专项财政性资金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单独核算。有的长期不作账务处理,如某汽车制造企业2014年获得政府一笔1500万元的企业发展扶持补贴后,一直将其挂在往来账上。有的直接计入其他科目,如某食品企业将政府发放的一笔16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直接入账冲减企业土地成本;某房产企业将政府一笔7990万元补贴放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还有一家厂房租赁企业将政府1177万元补贴放在“递延收益”科目,根本不管有无后续业务,账面不作任何处理。

三是纳税申报“缺位”。调查发现,很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专项财政性资金不作填表申报。根据从当地财政部门了解的情况,2014年,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辖区共有38家企业获得了政府各类专项财政性资金补助1.93亿元,但仅有13家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8600万元。究其原因,虽有少数是企业为求避税有意而为,但大多数企业还是由于没有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及规范的税务处理,导致财务人员缺乏意识,不知、不懂或者不会进行正确申报。

针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征管。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专项财政性资金来源固定,情况易于掌握。税务部门应有的放矢,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及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资金发放计划及实际落实情况,建好税源清册,抓好源泉控管。同时,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从资金去向、会计核算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到问题早发现,风险早防范。

二是加强宣传辅导。结合日常征管工作,税务部门应以财税〔2011〕70号文件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讲清专项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符合的三个要素条件,明确有关后续管理要求。特别是对企业部分财务人员意识缺乏的问题,要充分运用汇算清缴培训、“纳税人学堂”等形式,开展专业辅导,提高业务水平,引导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加强日常征管,严格政策执行。突出抓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对获得专项财政性资金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提醒纳税人及时纠正错报漏报问题。结合掌握的税源情况,选准重点对象,积极辅导企业自查或组织纳税评估,切实提高纳税遵从意识,防止出现以漏税为目的的瞒报虚报行为。在工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专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对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项目资金,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拨付部门的部分,应严格按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计征相关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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