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1:
供应商出问题了,开不出发票。 分析:由于采购订单、送货单等资料都是齐备的,由于无法开票而少付增值税部分的金额。税局会怎么说?业务是真实的,我们有订单、供应商送货单、付款水单来证明。所以税钱列支是没有问题的。 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假如这是一笔10万元的采购,增值税1.7万元,我们没有拿到增票,所以只付了10万元。可由于进项少了,我们“销项税-进项税”计算的结果多了1.7万元。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拿到发票少付了1.7万,可还是在销项税里多交了1.7万。我们企业没有赚一分钱啊。 情形2: 说好的开票,可变成了不开了 实际业务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存在开票和不开票两类业务,而且开票跟不开票的价格差还可能不是17%,比如原来说好的11万的价税合计是包含了17%的增值税发票,可现在说不开票了,还要10万。这样我们账上很不好处理。按照17%计算,只需要支付94017.09元,可按照行规要10万。那先付94017.09,差额找其他票据报销来顶上?兼顾公司采购系统的不含税金额,也要兼顾实际交易中的习惯。所以一般商定好了的就不要随便改变。 情形3: 拖着拖着,就成了烂尾账 这跟情形1很相似,只要款项没有付出去,那按照情形1的做法是可行的。当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必须开票,否则不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