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 7: Cash Flow Statements
IAS 7, Cash Flow Statements, became effectiv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4.
Summary of IAS 7
The cash flow statement is a required basic financial statement.
It explains changes i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during a period.
Cash equivalents are short-term, highly liquid investments subject to insignificant risk of changes in value.
Cash flow statement should classify changes i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into operating, investing, and
financial activities.
Operating: May be presented using either the direct or indirect methods. Direct method shows receipts from customers and payments to suppliers, employees, government (taxes), etc. Indirect method begins with accrual basis net profit or loss and adjusts for major non-cash items.
Investing: Disclose separately cash receipts and payments arising from acquisition or sale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cquisition or sale of equity or debt instruments of other enterprises (including
acquisition or sale of subsidiaries); and advances and loans made to, or repayments from, third parties.
Financing: Disclose separately cash receipts and payments arising from an issue of share or other equity securities; payments made to redeem such securities; proceeds arising from issuing debentures, loans,
notes; and repayments of such securities.
Cash flows from taxes should be disclosed separately within operating activities, unless they can be specifically identified with one of the other two headings.
Investing and financing activities that do not give rise to cash flows (a nonmonetary transaction such as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by issuing debt) sh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 cash flow statement but disclosed separately.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1992年 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
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经营业务,是指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以及不属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其他业务。投资业务,是指取得和处理长期资产以及不包括现金等价物在内的其他投资。融资业务,是指导致企业的权益资本以及借款的规模和结构产生变化的业务。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7.持有现金等价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支付短期现金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投资或其他目的。能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必须可以随时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并且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小。因此,一项投资,当其期限较短时,如期限为从购买日期开始三个月或不到三个月,通常才可作为现金等价物。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之内,除非其实质上属于现金等价物。例如,在靠近到期日购买的并且规定了赎回日期的优先股即属此类。
8.银行借款一般视为融资业务。但是,在有些国家,需要即时偿还的银行透支也属于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透支也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中。这种筹资举措的特点是银行往来余额经常在结存和透支之间波动。
9.现金流量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组成项目之间的变动,因为这些内部组成部分是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而不属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现金管理包括将多余现金投资于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表的呈报
10.现金流量表应按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分类报告当期的现金流量。
11.企业应以最适合企业业务的方式,呈报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根据业务分类提供信息,可以使使用者据以评价这些业务对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的影响。这类信息还可以用于评价这些业务之间的关系。
12一项单一的交易可能包括列作不同分类的现金流量。例如,当以现金偿还贷款的利息和本金时,利息因素可以归类为经营业务,本金因素则归类为融资业务。
经营业务
13.经营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指标,通过它可以判断在不依靠外部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贷款、维持企业的经营能力、派发股利以及进行新的投资。有关以往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具体构成的资料,结合其他资料,有助于预测未来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
14.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主要来自企业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因此,这些现金流量一般产生于决定企业净损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项。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2)特许权、服务费、佣金和其他收益的现金收入;
(3)向货物供应者和劳务提供者支付现金;
(4)向雇员或代雇员支付现金;
(5)保险企业在有关保险金、索赔、年金和其他保险单利益方面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6)缴纳所得税的现金支出或税款退还,除非这些收支能具体确认为属于融资或投资业务;
(7)签订交易或贸易合同而形成的现金收入或支出。
有些交易,如出售厂房,可能会产生应计入净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但是,与该类交易有关的现金流量属于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
15.企业出于商业交易目的,可能持有证券或贷款,这种情况类似于专为出售而购买的存货。因此,购买和出售交易证券形成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与此类似,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通常归类为经营业务,因为这与企业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有关。
投资业务
16.单独揭示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是重要的,因为这种现金流量代表了有多少支出
已用于为了产生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投资业务。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购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这些支出包括与
已资本化的开发费用以及自行建造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支出;
(2)出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投资的现金收入;
(3)购买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现金支出(不包括购买视
同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出于商业交易目的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支出);
(4)出售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出售视
同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出于商业交易目的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收入);
(5)给其他方的预付现金和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
(6)其他方偿还预付现金和贷款的现金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
(7)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现金支出,一74一但不包括出于商
业交易目的的合同或归类为融资业务的现金支出;
(8)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现金收入,但不包括出于商业交易目
的的合同或归类为融资业务的现金收入。
如果一项合同按对某一认定状况的套期保值进行核算,该合同的现金流量应以同样的方
式归类为被套期保值状况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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