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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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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 1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AS 10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March 1999 and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Summary of IAS 10   
an  enterprise  should  adjust  its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provide
further evidence of conditions that existed at the balance sheet;   
an  enterprise  should  not  adjust  its  fiancial  statements  for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are
indicative of conditions that arose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f  dividends  to  holders  of  equity  instruments  are  proposed  or  declared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
enterprise should not recognise those dividends as a liability;   
an enterprise may give the disclosure of proposed dividends (required by 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either on the face of the balance sheet as an appropriation within equity or in the notes to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  enterprise  should  not  prepare  its  financial  statements  on  a  going  concern  basis  if  management
determine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either that it intends to liquidate the enterprise or to cease trading,
or that it has no realistic alternative but to do so;   
there  should  no  longer  be  a  requirement  to  adjust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where  an  event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dicates that the going concern assumption is not appropriate for part of an enterprise;   
an  enterprise should  disclose the  date  whe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were authorised  for  issue and  who
gave  that  authorisation.  If  the  enterpriseVs  owners  or  others  have  the  power  to  amend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fter issuance, the enterprise should disclose that fact; and  
an enterprise should update disclosures that relate to conditions that existed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
the light of any new information that it receive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bout those conditions.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999年修订)
本国际会计准则于1999年3月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对报告期自2000
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
引言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取代了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未被《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
负债和或有资产》取代的那些部分。新准则作出了以下有限的变更:
(1)关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新的披露要求;
(2)删除了将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前所提议或宣告发放的、属于财
务报表涵盖期间的股利确认为负债的选择。企业对要求披露的这种股利,可以在资产负债
表中作为权益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反映,也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3)确定了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相关的新信息,
企业应该更新与该情况相关的披露;
(4)删除了关于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对企业的一部分不再适用
时应调整财务报表的要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持续经营假
设适用于企业整体;
(5)对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示例作了某些改进;
(6)各种起草方面的改进。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
(1)企业应在何时就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其财务报表;
(2)企业应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出的披露。
本准则还要求,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的假设不再适用,企业不应在
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其财务报表。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和不
利事项。事项可以分为两种:
(1)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3.财务报表批准报出的程序,依管理结构、法律规定和财务报表编制和定稿程序的不
同而异。
  4.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将其财务报表交由股东批准。在这种情
况下,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是原报出日,不是股东批准财务报表日。
示例
企业的管理层在20X2年2月28日完成了20X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草表。20X2
年3月18日,董事会审核了财务报表并批准报出。企业在20X2年3月19日宣布其利润
及其选定的其他财务信息。20X2年4月1日,财务报表备好可供股东和其他人取用。股
东年会于20X2年5月15日批准了财务报表,然后,经批准的财务报表于20X2年5月17
日报送监管机构。
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是20X2年3月18日(董事会批准报出日)。
  5.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企业的管理层对监事会(仅由非经理人员组成)报送其财务报
表并取得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是在管理层批准报给监事会时。
示例
  20X2年3月18日,企业的管理层批准财务报表报给监事会。监事会仅由非经理人
员组成并可能包括雇员和其他外部利益的代表。监事会于20X2年3月26日批准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于20X2年4月1日备好供股东和其他人取用。股东年会于20X2年5月15日收
到财务报表,然后,财务报表于20X2年5月17日报送监管机构。
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是20X2年3月18日(管理层批准报送监事会的日期)。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所有事项,即使这些事项发生
于公布利润或其他选定的财务信息之后。
确认和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7.企业应调整其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
  8.下面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例子,这些事项要求企业调整其已在财务报表中
确认的金额,或确认以前未确认的项目:
(1)资产负债表日后法院诉讼案件的结案,因为其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存
在的现时义务,要求企业调整已确认的准备,或确认一项准备,而不是仅仅披露一项或有
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的信息,表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以前为该项
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需要调整。例如:
①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客户的破产,通常证实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损失已
经存在,企业需要调整应收账款账户的账面金额;
②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的销售,可能提供了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可变现净值的证据;
(3)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前的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利润分配额或红利支付额,如果企业由于资产负债表日
前事项的结果,有在资产负债表日作出这种支付的现时法定或推定义务(参见《国际会计
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表明财务报表不正确的欺诈或差错的发现。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9.企业不应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而调整其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
  10.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一个例子是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
间投资市价的下跌。投资市价的下跌通常与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状况无关,但反映了以后
期间发生的情况。因此,企业不调整该项投资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类似地,企业不
更新该项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披露的金额,虽然根据第20段的要求可能需要作出补充披
露。
股利
  11.对权益性工具(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的定义)
持有者来说,如果股利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或宣告发放的,企业不应在资产负债表日
将这些股利作为负债确认。
  12.《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企业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
报表批准报出前提议或宣告发放的股利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允许企业通过以下
方式之一作出这种披露:
(1)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或
(2)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持续经营
  13.如果管理层打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清算企业或停止营业,或除此之外没有切实的
方案可供选择,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其财务报表。
  14.资产负债表日后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恶化,可能表明需要考虑持续经营假设是
否仍然适用。如果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且影响十分广泛,则本准则要求会计基础的根
本改变,而不是在原来的会计基础上对已确认金额进行调整。
  15.《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作出某些披露,如果:
(1)财务报表没有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
(2)管理层意识到可能对企业继续保持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相关事项或情
况的重大的不确定性,而要求披露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出现。
披露
批准报出日
  16.企业应披露财务报表批准报出的日期和由谁作出的批准。如果企业的所有者或其
他人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企业应披露这一事实。
  17.了解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对于使用者来说是重要的,因为财务报表不反映这
一日期以后的事项。
更新关于资产负债表日情况的披露
  18.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信息,企业应根据
新信息,更新与这些情况相关的披露。
  19.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需要更新在其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后获
得的资料,即使这些资料不影响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需要更新披露的一个例
子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或有负债的证据。除考虑根据《国
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现在是否应确认一项准备外,企业还
应根据证据更新关于或有负债的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0.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非常重要,以致于不作披露将会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作出正确评价和决策的能力,则企业应对每一重要类别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
项披露如下信息:
(1)事项的性质;
(2)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不能作出这种估计的说明。
  21.下面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例子,这些事项可能非常重要,以致于不进
行披露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评价和决策的能力:
(1)资产负债表日后较大的企业合并(《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在
这种情况下作出专门披露)或主要子公司的处置;
(2)宣布一项终止经营的计划,处置属于终止经营的资产或清偿属于终止经营的负
债,或签订出售这种资产或清偿这种负债的约束性协议(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
终止经营》);
(3)资产的大量购买和处置,或政府对主要资产的征用;
(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火灾对主要生产工厂的毁坏;
(5)宣布、或开始实施较大的重组(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
和或有资产》);
(6)资产负债表日后较大的普通股交易或潜在的普通股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33
号—每股收益》鼓励企业披露对除资本化发行和股票分割以外的这类交易的描述);
(7)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或汇率非正常的重大变化;
(8)对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有重大影响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生效或宣布
的税率变化或税法变化(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9)发生了重大的承诺或或有负债,例如,提供重大的担保;
(10)开始了一项产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重大的诉讼。
生效日期
  22.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2000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
效。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1

cntv cntv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0-3-24 12: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23.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取代了《国际会
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关于或有事项的部分。本准
则取代该项准则其余的部分。
对现有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
本准则对下列现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所有删除部分加上阴影并用删除线标
示,所有增加部分加上阴影。
更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的参照
下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参照,
改为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参照: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第46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第97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第45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75段)。
下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参照,
改为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参照: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第35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第73段)。
在下列各处,术语“[财务报表的]批准”和“批准的[财务报表]”,由术语“[财务报表]
的批准报出”和“批准报出的[财务报表]”所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63段(3),第64段和65段(1)];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第20段20(2)];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第30段和31段(3)];
《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终止经营》(引言第8段和附录二第4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附录三,例10)。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74段(3)]   
(3)资产负债表日后但在批准报出财务报表前已提议或宣告的股利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8段)
  28.对可变现净值的估计也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例如,为满足公司销售或劳务
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大于销
售合同订购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准备或或有负
债可能产生于确定销售合同所要求的数量超过所持有存货数量或产生于确定购买合同。这
些准备或或有负债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45段)
  45.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所有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由诸如保证费用、索赔款、罚款或可能的
损失而引起。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第88段)
  88.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任何与
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
未解决的争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执行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
露这些改变对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36段)
  36.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任何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由于诸如保证费用、索赔款、罚款或可能
的损失所引起。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第125段和第141段)
  125.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要求,企业应披
露由离职后福利义务引起的或有负债信息。
  141.当接受辞退福利提议的雇员数量不确定时,就存在一项或有负债。如《国际会
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要求的,企业应披露有关或有负债的信
息,除非清偿负债导致的现金流出的可能性非常小。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第11段)
  11.一旦政府补助被确认,任何相关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都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第26段)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投资者应披露:
(1)其在联营企业的或有负债和同样承担或有责任的资本承诺中的份额;
(2)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全部负债负有个别责任而导致的或有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第26段,27
段,50段和51段)
  26.银行应披露下列或有负债和承诺:
  (1)延长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的性质和金额,其不可撤销是因为这些信贷承诺不是银
行不冒承担大笔罚金或巨额费用的风险而能自行取消的。
  (2)因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产生的或有负债和承诺的性质和金额,包括与下列事项有
关的:
①直接信贷的替代项目,包括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用作贷款和证券的财
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②与某些交易有关的或有负债,包括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保单和与特定交易有关
的备用信用证;
③由运送货物引起的、短期内可自行清偿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负债,例如,以货
物交运单据为证明的跟单信用证;
④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的销售和回购协议;
⑤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项目,包括互换、期权和期货;
⑥其他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承销便利。
27.《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一般地涉及或有负债
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该准则特别与银行有关,因为银行常常介入许多类型的或有负债和承
诺,有的是可撤销的,有的是不可撤销的。这些事项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大,比其他商业企
业类似事项的金额大得多。
  50.任何为一般银行风险(包括未来损失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或者或有事项)预提
的金额,应当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单独披露。这类金额的减少而形成的贷项,应作为留存
收益的增加,不应包括在当期净损益的确定中。
  51.除了根据第45段确定的贷款和预付款损失外,当地情况和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许银
行为一般银行风险(包括为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预提一定的金额。银行可能
还被要求或允许为或有事项预提一定的金额。这种为一般银行风险和或有事项计提的金额
并不符合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的对准备的确认
条件。因此,银行应将这样的金额确认为留存收益的分配。这对于避免可能引起高估负债、
低估资产、不披露应计项目和准备以及避免歪曲净损益和权益的机会,是必要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45段)
  45.合营者应披露下列或有负债的总额,除非损失的可能性很小,披露时应与其他或
有负债的金额分别开来:
(1)合营者已经发生的、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或有负债以及其在与其他合营
者共同发生的各项或有负债中所占的份额;
(2)合营者在合营本身可能要承担责任的或有负债中所占的份额;
(3)合营者可能要为其他合营者的负债承担责任而发生的或有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终止经营》(第20段,21段,29段和30段)
  20.终止经营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定义的重组
的一种。《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为本准则的某些要求提供了指南,包括:
(1)本准则第16段(2)所称的“详细、正式的终止经营计划”指什么;
(2)本准则第16段(2)所称的“公告了该计划”指什么。
  21.《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了何时应确认准备。在有些情况下,使企业承担
义务的事项发生在财务报告期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前。本准则第29段要求披
露这种情况下的终止经营。
  29.如果初始披露事项发生在企业财务报告期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
那么这些财务报表应就其所涵盖的期间提供第27段指定的披露。
  30.例如,以20X5年12月31日为财务年度结束日的某企业的董事会于20X5年
12月15日批准了一项终止经营计划,并于20X6年1月10日公告了该计划。董事会于20X6
年3月20日批准报出了20X5年度财务报表。20X5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第27段所要求
的披露。
  32.前段中所指的资产处置、负债清偿及约束性销售协议可能与初始披露事项同时
发生,也可能在初始披露事项发生的当期或以后期间发生。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如果在财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批准财务报表报出前,
实际上出售了归属于终止经营的一些资产,或签定了一项或数项约束性销售协议,则应在
财务报表中提供第31段所要求的披露,如果不披露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评价
和决定的能力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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