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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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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 12: Income Taxes   
IAS 12 (revised 1996),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IAS 12 was amended in May 1999 by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IAS 12 was amended further in April 2000 to revise cross-references and terminology as a result of the
issuance of IA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In October 2000, the IASC Board approved limited revisions to IAS 12. The revisions addressed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income tax consequences of dividends. The revis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The following SIC Interpretations relate to IAS 12:  
SIC 21: Income Taxes - Recovery of Revalued Non-Depreciable Assets; and   
SIC 25: Income Taxes - Changes in the Tax Status of an Enterprise or its Shareholders.
Summary of IAS 12   
Accrue deferred tax liability for nearly all taxable temporary differences.   
Accrue deferred tax asset for nearly all 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s if it is probable a tax benefit will
be realised.   
Accrue unused tax losses and tax credits if it is probable that they will be realised.   
Use tax rates expected at settlement.   
Current and deferred tax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re measured using the tax rate applicable to undistributed
profits.   
Non-deductible goodwill: no deferred tax.   
Unremitted earnings of subsidiaries,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 Do not accrue tax.   
Capital gains: Accrue tax at expected rate.   
Do not "gross up" government grants or other assets or liabilities whose initial recognition differs from
initial tax base.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1996年修订)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
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
段)。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1)
和(2)所指事项的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
  (1)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清偿);
  (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意味着报告企业预期将收回或清偿该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
如果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很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
偿数额,那么本准则要求,除了少数例外,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准则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其纳税后果。因此,
对在收益表上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在收益表上确认。对直接在权
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类似地,在企业合
并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
本准则也涉及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以及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披露。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所得税会计。
  2.在本准则中,所得税包括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国内和国外税额。所得税也包
括应由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支付的、对分配给报告企业的利润的征税,例如预扣税。
  3.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如果部分或全部净利润或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那么应
付所得税将按较高或较低的税率计算;而在其他一些税收管辖区内,如果部分或全部净利润
或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那么所得税可能返还。本准则不规定企业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
业的股利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4.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
的披露》)或投资税款抵减的核算方法。但是,本准则涉及可能由这些补助或投资税款抵减产
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核算。
定义
  5.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会计利润,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指一个期间内根据税务部门制定的规程确定的利润(亏损),
据此交付(收回)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收益),指包括在本期净损益确定中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
额。
当期所得税,指根据一个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算的应付(可收回)所得税金
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指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指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的未来期间可收回的所得税金额: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结转后期;
  (3)未利用的税款抵减结转后期。
暂时性差异,指在资产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
额。暂时性差异可能是以下两种之一:
  (1)应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应
税利润(可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时,将导致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
应税利润(可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时,将导致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指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6.所得税费用(收益),由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组成。
计税基础
  7.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流入企
业的任何应税经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纳税的,那么该资产的计
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
示例
一台机器的成本为100。计税折旧30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剩余成本将在未
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抵扣。使用该机器产生的收入是应税
的;处置该机器时产生的利得是应税的,产生的亏损在计税时可以抵扣。该机器
的计税基础是70。
应收利息的账面金额为100,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征税。该应收利息的
计税基础是零。
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为100,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该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是100。
应收子公司股利的账面金额为100,对股利不征税。从实质上说,该资产的全部
账面金额是可抵扣经济利益的。因此,该应收股利的计税基础是100。
一项应收贷款的账面金额为100。该贷款的归还不会产生纳税后果。该贷款的计
税基础是100。
  8.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
对于预收收入,所产生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
示例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的应计费用。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将以收付实现制予以
抵扣。该应计费用的计税基础是零。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的预收利息收入。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
税。该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零。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的应计费用。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已抵扣。该应计费用
的计税基础是100。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的应计罚款。计税时,罚款不可抵扣。该应计罚款的计
税基础是100。
一项应付贷款的账面金额为100。该贷款的归还不会产生纳税后果。该贷款的计税基
础是100。
  9.有些项目有计税基础,但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例如,研究费用在
确定其发生当期的会计利润时,被确认为费用,但要到确定以后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
时才允许作为抵扣项目。该研究费用的计税基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
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是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0.如果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十分明显,考虑本准则依据的基本原则是有帮助的:只
要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不产生纳税后果
情况下的收回或清偿金额,那么除了少数例外,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例如,
第52段后的例3说明了这种情况:当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取决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方式时,
考虑这项基本原则可能会有所帮助。
1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暂时性差异应通过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
与适当的计税基础进行比较来确定。在应呈送合并纳税申报表的那些税收管辖区内,该计税
基础应参照合并纳税申报表确定。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内,计税基础应参照集团内每个企业的
纳税申报表确定。
当期所得税负债和当期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2.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如果未支付,则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当期和
以前期间已支付的金额超过那些期间应付的金额,则超过的部分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13.与能够向前期结转以收回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的可抵扣亏损相关的利益,应确
认为一项资产。
  14.当可抵扣亏损用于收回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时,企业应在亏损发生的期间将该
利益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该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应税暂时性差异
  15.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以下
(1)或(2)所产生:
  (1)计税时其摊销金额不能抵扣的商誉;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不是企业合并;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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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tv cntv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0-3-24 13: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②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
但是,对于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
的应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第39段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16.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形
式收回。当该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超过计税时允许
抵扣的金额。这个差额就是应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的所得税义务构成一项
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应税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应
税利润,这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业。因此,本准则要求确认所有递
延所得税负债,只是对第15段和39段所描述的某些情况可以例外。
示例
某项资产,成本为150,账面金额为100。计税累计折旧为90,税率为25%。该资
产的计税基础为60(成本150减计税累计折旧90)。为收回账面金额100,企业必须赚得应税
收益100,但只能抵扣计税折旧60。所以,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要支付所得税
10(40×25%)。账面金额100与计税基础60之间的差额40是应税暂时性差异。为此,企业应
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10(40×25%),以表示其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将支付的所得税。
  17.当收益或费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间的应税利润
中时,就会产生一些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通常称为时间性差异。以下是这种暂时性
差异的例子,它们是应税暂时性差异,因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1)利息收入按时间比例基础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可能要等
收到现金时才包含在应税利润中。就这种收入而言,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应收款项的计税
基础是零,因为该收入只在收到现金时才影响应税利润;  (2)用于确定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
的折旧可能与用于确定会计利润的折旧不同。暂时性差异是资产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
间的差额,其中计税基础是该资产的原始成本减去税务部门在确定当期和前期应税利润时允
许就该资产进行的各种抵扣后的余额。采用加速折旧计税时将产生应税暂时性差异,并产生
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计税折旧比会计折旧慢,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产生递延所得税
资产);  (3)在确定会计利润时,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并在未来期间摊销,但在确定其发生期
间的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这种开发费用的计税基础为零,因为它们已经从应税利润中抵扣
了。暂时性差异是开发费用的账面金额与其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18.暂时性差异也产生于以下情况:
  (1)购买式企业合并的成本,依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
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但计税时不作相应的调整(参见第19段);
  (2)资产被重估,而计税时不作相应的调整(参见第20段);
  (3)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参见第21段和第32段);
  (4)初始确认时,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于其初始账面金额,例如,当企业从相
关资产的免税政府补助中获得利益时(参见第22段和第33段);
  (5)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账面金额与投资
或权益的计税基础不同(参见第38段至45段)。
企业合并
  19.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依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将
购买成本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当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受企
业合并影响或所受影响各不相同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例如,当资产的账面金额增加至公
允价值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保持为以前业主的成本时,就会导致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
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影响商誉(参见第66段)。
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
  20.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某些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或重估(例如,可参见《国际会计准
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在有些税收管
辖区内,重估资产或将其重述为公允价值会影响当期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结果,该资
产的计税基础被调整,没有暂时性差异产生。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内,资产的重估或重述并不
影响重估或重述期间的应税利润,因此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不调整。但是,账面金额的未来收
回将会导致应税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则与那些经济利益的金额不同。
重估后的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暂时性差异,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
产,即使以下情况也是如此:
  (1)企业不打算处置该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该资产重估后的账面金额将通过使用而
收回,这将产生超过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折旧金额的应税收益;  (2)如果将该资产的处置
收入投资于类似资产,资本利得税将被递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在销售或使用该类
似资产时最终会成为应付所得税。
商誉
  21.商誉是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
的部分。许多税务部门不允许商誉的摊销额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作为一项可抵扣费用;而且,
在这种税收管辖区内,当子公司处置其基本经营业务时,商誉的成本通常是不可抵扣的。在
这样的税收管辖区内,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商誉的账面金额与其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
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但是,本准则不允许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商誉是
一项剩余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将会增加商誉的账面金额。
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22.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例如,一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成
本在计税时不得抵扣的情况就是如此。核算这种暂时性差异的方法依导致该资产初始确认的
交易的性质而定:
  (1)在企业合并中,企业确认任何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由此影响商誉或负商誉
的金额(参见第19段);
  (2)如果交易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企业确认任何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在
收益表内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参见第59段);
  (3)如果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那么除了第
15段和第24段所提的例外情况,企业可能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按同
一金额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这种调整将使财务报表表达不清楚。因此,本准则不
允许企业在初始确认或后续确认时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参见下页的示例);
而且,企业不应随着该资产的折旧而确认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后续变化。
  2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要求,复合金额工具(例
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者将工具的负债成份划归负债,而将权益成份划归权益。在某些税收
管辖区内,初始确认时负债成份的计税基础等于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初始账面金额之和。由初
始确认权益成份所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和由初始确认负债成份所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予
以分开。这样,第15段(2)所提的例外情况就不适用。因而,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根据第61段,递延所得税直接借记入权益成份的账面金额;根据第58段,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应在收益表中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予以确认。
用于说明第22段(3)的示例
企业打算使用一项成本为1000的资产,在其5年的使用年限内一直使用,然后再
处置,残值为0。税率为40%。该资产的折旧在计税时不能抵扣。一旦处置,任何资本利得
不纳税,任何资本损失不可抵扣。
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企业将赚得应税收益1000,支付所得税400。企
业不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00,原因在于它是由该资产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
下一年,该资产的账面金额为800。在赚得的应税收益800中,企业将支付所得税
320。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20,原因在于它是由该资产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4.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抵扣的应税利润,应将全部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以下原因产生: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负商誉;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不是企业合并;
②进行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
但是,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根据第44段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25.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金额在未来期间将通过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
出企业来清偿。当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在晚于负债确认期间的某个期
间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负债的账面金额和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一项暂时性
差异。相应地,如果有关的所得税可以在未来期间收回,即该部分负债允许在确定应税利润
时予以抵扣,就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类似地,如果一项资产的账面金额小于其计税
基础,由于在未来期间可因此而收回所得税,故该差额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示例
企业将应计产品保修成本100确认为一项负债。该产品保修成本需于该企业支付索
赔时才能抵扣税款。税率为25%。
该负债的计税基础是零(账面金额100,减去可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就该负债抵扣的金
额)。在以账面金额清偿该负债时,企业的未来应税利润减少100,同时,相应地减少其未来
所得税支出25(100×25)。账面金额100与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00。因此,如果该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期间赚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便从减少的所得税支付额
中获益的话,那么它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25(100×25)。
  26.以下是一些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例子:
  (1)退休福利费用可以在确定雇员提供劳务期间的会计利润时抵扣,但当企业将分摊
的费用付给一项基金时,或当企业支付退休金时,才能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负债的账面
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该负债的计税基础通常为零。由于在支付对基
金的投入或支付退休金时,因减少应税利润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项暂时性差异会因此
形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2)研究费用在确定其发生当期的会计利润时被确认为费用,但直到以后期间才允许
在确定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时作为抵扣项目。该研究费用的计税基础,即税务部门允许
其在未来期间作为减项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是一项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
  (3)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依据所取得的已确认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将
购买成本分配计入这些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负债在购买时确认,但相关的成本要等到以后
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这就会产生一项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果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也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
两种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影响商誉(参见第66段)。
cntv cntv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0-3-24 13: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4)某些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计价,或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参见第20段)。
如果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其账面金额,会产生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7.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使得在确定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时发生抵扣。但是,只
有当企业赚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抵销抵扣金额时,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的经济利益才流
入该企业。因此,只有当能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很可能获得时,企业才能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
  28.当存在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并预期在以下(1)或(2)所指期间
转回的、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时,可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是很可能获得的:
  (1)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预期转回期相同的期间;
  (2)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的可抵扣亏损可以向前期或向后期结转的期间。
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可抵扣暂性差异产生的期间确认。
  29.当不存在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时,确
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受到以下(1)或(2)条件的约束:
  (1)在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相同的期间内(或在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
亏损可以向前期或向后期结转的期间),企业很可能有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
的、足够的应税利润。在估计其是否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税利润时,企业不应考虑预计在
未来期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应税金额,因为这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本身就要求有未来应税利润以资利用;
  (2)企业具有在恰当期间产生应税利润的税务计划机会。
  30.税务计划机会是指:企业在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向后期结转逾期之前的特定期
内,为创造或增加应税收益而采取的行动。例如,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可能通过以下方式
创造或增加应税利润:
  (1)对利息收益是以已收到还是以应收为基础计税作出选择;
  (2)将从应税利润中进行某些抵扣的要求权递延;
  (3)出售,或许又租回那些已经增值但未调整计税基础来反映这种增值的资产;
  (4)出售产生非应税收益的资产(例如,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的政府债券)以购买产生
应税收益的另一项投资。
如果税务计划机会将应税利润从较后的期间提前至较前的期间,那么,利用可抵扣
亏损或税款抵减向前期结转的机会,仍然要取决于在未来产生暂时性差异以外的来源的存在。
  31.如果企业有最近亏损的记录,它应考虑第35段和36段中的指南。
负商誉
  32.本准则不允许确认与负商誉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
商誉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这是因为,负
商誉是一项剩余值,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将增加负商誉的账面金额。
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33.在资产初始确认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个例子是,与某项资产有关的非应税
政府补助在确定该资产账面金额时已予扣除,但计税时却不能从该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即其计
税基础)中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政府
补助也可能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此种情况下,递延收益与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无论企业采用何种列报方法,都不能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原
因如第22段所述。
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
  34.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未
来应税利润,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向后期结转,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
税资产。
  35.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结转后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
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但是,未利用可抵扣亏损
的存在足以表明未来应税利润可能不会获得。因此,在企业有最近亏损记录的情况下,只有
当企业有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或存在令人信服的其他证据表明企业将来能够获得足够的、
可以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利润时,企业才确认一项
由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第82段要求披露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以及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
  36.企业估计获得可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
利润的可能性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1)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该
差异将产生能利用尚未逾期的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金额;
  (2)企业是否在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逾期前,很可能获得应税利
润;
  (3)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是否由不大可能再出现的可辨明的原因形成;
  (4)企业是否可获得税务计划机会(参见第30段),该机会将在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
利用税款抵减的可利用期间产生应税利润。
如果不是很可能获得能够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
应税利润,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估
  37.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要对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重新估价。企业确认
以前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应税利润使收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成为很可能为前提。
例如,贸易条件的改进,可能使企业更有可能在未来产生足够的应税利润,从而使递延所得
税资产满足第24段或第34段设立的确认标准。另一个例子是,企业在合并日或以后重新估
价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第67段和第68段)。
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
  38.如果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即母公司或
投资者占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的账面金额在内)的
份额]的账面金额与该投资或权益的计税基础(通常是成本)不一致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这
些差异也可能在若干不同的情况下产生,例如:
  (1)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处在不同的国家时,汇率发生变化;
  (3)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金额减少到其可收回金额。
如果母公司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或重估价对投资计价,那么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暂时性差异可能与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内该投资的相关暂时性差异不一致。
  39.对于所有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
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则例外:
  (1)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营者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40.当母公司控制了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时,就能够控制与那项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
异(包括由未分配利润及任何外币折算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当暂时性
差异转回时,却常常难以确定应付的所得税金额,因此,当母公司已经确定那些利润在可预
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时,母公司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对分支机构的投
资。
  41.企业应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其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的非货币性资
产和负债(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如果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或可
抵扣亏损(从而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外币确定,汇率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因为这种暂时性差异与国外经营本身的资产和负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外经营的
投资相关,报告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遵从第24段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该递延所得税应借记或贷记入收益表(参见第58段)。
  42.联营企业的投资者不能控制该联营企业,通常也不能决定其股利政策。因此,如
果没有协议要求联营企业的利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投资者应确认与联营企业投资相
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收回其在联营企
业的投资成本,有可能难以确定将来应付的税款,但能够断定应付的税款将等于或大于一个
最低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这个金额计量。
  43.合营企业各方之间的协议,通常涉及利润分配,并明确对这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要
求得到所有合营者或合营者的特定多数的同意。如果合营者能够控制利润分配,并且该利润
在可预见的将来不是很可能被分配,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4.只有当以下情况成为很可能时,企业才能对所有由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
业中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转回;
  (2)未来能够获得能用暂时性差异抵扣的应税利润。
  45.要确定与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
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企业应考虑第28段至第31段设立
的指南。
计量
  46.本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按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
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算的、预期应付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47.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依
据的是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
  4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通常按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量。但是,在某些
税收管辖区内,政府对税率(和税法)的宣布对实际执行有重大影响,实际执行可能在宣布之
后几个月。在这些情况下,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采用已宣布的税率(和税法)计量。
  49.当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水平的应税收益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预期适
用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的平均税率计量。
  50.如第3段所说明的那样,本准则不规定企业应在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业的股利
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51.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其
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后果。
  52.在有些税收管辖区内,企业收回(清偿)其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方式可能影响
以下一个或同时影响以下两个方面:
  (1)当企业收回(清偿)其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时适用的税率;
  (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应采用与收回或清偿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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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某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为100,计税基础是60。如果出售该资产,则适用税率20%;
税率30%适用于其他收益。
如果企业预期不再继续使用该资产而是将其出售,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8(40×20%);如果企业预期保留该资产并通过使用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
得税负债12(40×30%)。
示例2   
某项资产的成本为100,账面金额由80重估为150。计税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累
计计税折旧为30;税率为30%。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30将
包括在应税收益中,但超出成本的销售收入将不纳税。
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70,同时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8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使用该资
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150,但只能抵扣折旧70。由此,存在一项递延所
得税负债24(80×3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立即出售(收入150)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则递
延所得税负债可计算如下:
应税递延
暂时性差异税率所得税负债
累计计税折旧  30 30% 9   
超出成本的收入  50 0%—
  ----- ---- ----   
总计  80 9   
  ==== ====   
  (注:根据第61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示例3   
沿用示例2,但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将包括在应税收
益中(按30%征税);在扣减物价上涨调整的成本110后,出售收入将按40%征税。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使用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150,但只能抵
扣折旧70。以此为基础,计税基础是70,存在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8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
延所得税负债24(80×30%),与示例2相同。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立即出售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150,则企业将能扣减物价上涨调
整的成本110。净收入40将按40%征税。此外,累计计税折旧30将包括在应税收益中,按
30%征税。由此,计税基础是80(110减30),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7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延
所得税负债25(40×40%+30×30%)。如果在本例中计税基础当时还不明显,那么考虑第10
段设立的基本原则可能是有帮助的。
  (注:根据第61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5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应折现。
  54.以折现基础来可靠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
差异转回的时间。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时间排定不是切实可行的或相当复杂。因此,要求对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是不恰当的。如果允许但不要求折现,将会导致企业之间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可比。因此,本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
  55.暂时性差异应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来确定,即使账面金额本身是以折现基
础确定也是如此,退休福利义务即是此例(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6.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予以查核。如果不再是
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允许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企业应该减少该
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当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这种减少金额应当转回。
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57.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影响的核算,应与该交易或事项本身的核算
一致。第58至68段贯彻了这项原则。
收益表
  5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应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并包括在该期的净损益中,但由以下(1)
或(2)产生的所得税例外:
  (1)在相同或另一个不同的期间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参见第61至65段);
  (2)购买式企业合并(参见第66至68段)。
  59.多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时,收益或费用包括在某一期间的会
计利润中,但包括在另一个不同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在
收益表内确认。例如以下两种情况:
  (1)当利息、使用费或股利的收取有推延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按
时间比例法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以收付实现制包含在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时;
  (2)当开发费用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并一直在
收益表内摊销,而计税时却在其发生时抵扣时。
  60.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可能改变,即使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没有
改变时也是如此。例如,这可能由以下改变引起:
  (1)税率或税法的改变;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性的重新估计;
(3)资产的预期收回方式的改变。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在收益表内确认,但当其与以前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相
关时,可以例外(参见第63段)。
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
  61.如果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与在相同或不同期间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
目相关,那么它们应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
  62.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某些项目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这些项目的例子包
括:
  (1)因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价值重估(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
设备》)或长期投资价值重估  (参见《国际会计则第25号―投资会计》)引起的账面金额的改
变;
  (2)因追溯应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或重大差错的更正,而对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进行
的调整(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
  (3)折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
变动的影响》);
  (4)初始确认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成份时形成的金额(参见第23段)。
  63.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
税金额。例如,以下情况出现时,可能就是这样:
  (1)当存在累进所得税税率,并且不可能确定对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具体项目征
税时所采用的税率时;  (2)当税率或其他税法的改变,影响与以前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全
部或部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  (3)当企业决定确认或不再全部确认一项递延所
得税资产,且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以前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相关时。
在这些情况下,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应以所涉及
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主体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合理匡算分摊额为基础,或以获得该情况下更
为合理的分摊额的其他方法为基础。
  64.《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没有规定企业是否应在每年将
重估过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与以成本为基础的折旧或摊销额之间的差额,从重估价盈余转
至留存收益。如果企业做这种结转,则所结转金额应是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净额。类似的考虑
适用于处置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投资时所作的结转(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
计》)。
  65.当资产计税时被重估价,且该重估与以前期间的会计重估相关,或与预期在未来
期间进行的会计重估相关时,那么该资产重估和计税基础调整的纳税影响都应在发生的当期
借记或贷记入权益。但是,如果计税时重估与以前期间的会计重估不相关时,或与预期在未
来期间进行的会计重估不相关时,那么,计税基础调整的纳税影响应在收益表内确认。
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66.正如第19段和第26段(3)所说明的那样,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于购买式企业合
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在购买日,企业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其满
足第24段设立的确认标准时)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为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从而,这些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影响商誉或负商誉。但是,根据第15段(1)和第24段(1),企业不应确认
商誉本身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商誉的摊销不能在计税时抵扣,也不应确认为作为递延
收益处理的非应税负商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67.由于企业合并,购买方可能认为它很可能收回自己在企业合并前没有确认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例如,购买方可用其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的利益去抵扣被购买方的未来应税利
润。在这些情况下,购买方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确定购买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
誉时将其考虑进去。
  68.当购买方在购买日没有将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为可辨认资产但该递
延所得税资产随后在购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被确认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收益应在收益表
内予以确认。此外,购买方:
  (1)应对商誉的账面总金额和相关的累计摊销额进行调整,如同在企业合并日已将递
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所记录的金额那样;
  (2)应将商誉账面净额的减少额确认为一项费用。
但是,购买方不确认负商誉,也不增加负商誉的账面金额。
示例
某企业购买了一个拥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的子公司。购买时的税率是30%。所
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0,在确定此项购买形成的商誉500时,没有被确认为一项可辨认资
产。商誉在20年内摊销。购买后两年,企业估计未来应税利润很可能足以使其获得各种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的利益。
企业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90(300×30%),同时在收益表内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90。企业也应减少商誉成本90和累计摊销额9(代表两年的摊销额)。余额81在收益表内确认
为一项费用。结果,商誉的成本和相关的累计摊销额,被分别减至410和41,它们是如同在
企业合并日已将递延所得税资产90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所记录的金额。
如果税率增加到40%,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120(300×40%),同时在收益
表内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120。如果税率降低到20%,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60(300
×20%),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60。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减少商誉成本90和累计
摊销额9,并将余额81在收益表内确认为一项费用。
列报
cntv cntv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0-3-24 13: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
  69.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
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分开来。
  70.当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上对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和负债作区分时,它不应将递延所
得税资产(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负债)。
抵销
  71.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时,一个企业才能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
  (1)企业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行使权;
  (2)企业打算以净额基础结算,或同时变现该资产和偿付该负债。
  72.虽然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单独确认和计量,但它们在资产负债表中互抵时
应遵从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确立的标准。当期所得税
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相关而且该税务部门又允许企业按单一的净
额支付税款或接受返还时,该企业通常就具有用当期所得税负债去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的法
定行使权。
  73.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中的一个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该集团内的另一个企
业的当期所得税负债互抵的条件,是只有所涉及的企业具有按单一的净额支付税款或接受返
还的法定行使权,且企业打算支付或接受这一净额,或是同时收回该资产和清偿该负债。
  74.只有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企业才能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
  (1)企业具有把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的法定行使权;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对以下①或②征收的所得税
相关:
①同一纳税主体;
②不同的纳税主体,这些主体打算以单一的净额基础结算当期所得税负债和资产,
或者打算在预期清偿或收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重大金额的每一个未来期间,同时变现
这些资产和偿付这些负债。
  75.为避免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本准则要求企业将同一纳
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条件是仅当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同一
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相关,而且企业具有将当期所得税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互抵的法定
行使权。
  76.在少数情况下,企业可能拥有法定行使的抵销权,同时又打算在某些期间而非其
他期间结算抵销后的净额。在这些少数情况下,可能要求详细地排定时间,以可靠地确定:是
否在同一个期间内,一个纳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税款支付的增加,而另一个纳税主
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引起税款支付的减少。
所得税费用
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77.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应在收益表内列报。
递延国外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汇兑差额
  78.《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要求将某些汇兑差额确认为收益或
费用,但没有规定这些差额应在收益表内什么位置列报。相应地,当国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
资产的汇兑差额在收益表内确认时,这些差额可以归类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如果认为
这种列报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最为有用的话。
披露
  79.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单独披露。
  80.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部分可能包括:
  (1)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
  (2)在本期确认的、对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所作的调整;
  (3)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
  (4)与税率改变或开征新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
  (5)以前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税款抵减,或以前期间用于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暂
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利益的金额;  (6)以前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税款抵减,或以前期间用于
减少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利益的金额;
  (7)根据第56段,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记,或转回以前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8)与会计政策的变更和重大差错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该金额包括在根
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确定的本期净损益中。
  81.以下内容也应单独披露:
  (1)与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税的总额;
  (2)与本期内已确认的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3)用以下一种或两种形式对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
①在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的乘积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
计算适用税率的基础;②在平均实际税率与适用税率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计算适用税
率的基础;
  (4)与以前的会计期间相比,适用税率发生改变的说明;
  (5)在资产负债表未确认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应税
收益额的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金额(以及满期日,如果有的话);  (6)与对子公司、分支机
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额;对此,并不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参见第39段);
  (7)就每一类暂时性差异以及每一类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而言:
①在每一个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②在收益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或费用的金额(如果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金
额的变化看不明显的话);  (8)就已终止经营而言,与以下①和②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①终止经营的利得或损失;
②已终止经营当期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以及每一个列报前期的对应金额。
  82.企业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当:
  (1)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用取决于未来应税利润超过因转回现存应税暂时性差异
所形成的利润的部分;
  (2)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企业在当期或前期发生了亏损。
  83.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个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作这种披露时,所有非常项目的总金额减去相关所得税费用(收益)的总额,应在
收益表内披露。虽然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认为披露与每一个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是有用的,但有时却难以将所得税费用(收益)在这些项目之间分摊。在这些情况下,与非常
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可以用总额披露。
  84.第81段(3)要求的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
间的关系是否正常,同时也能了解在未来可能影响这种关系的重要因素。所得税费用(收益)
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到诸如免税收入、在确定应税利润(亏损)时不能抵扣的费用、
可抵扣亏损和国外税率等因素的影响。
  85.在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时,企业应使用能给财务报表使
用者提供最有意义的信息的适用税率。通常,最有意义的税率是企业居住地所在国的国内税
率,它是适用的国家所得税税率和按基本相同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算的地方所得税税
率合在一起的税率。但是,对在几个税收管辖区内经营的企业来说,把在各别税收管辖区内
使用国内税率所作的分别调节汇总起来,可能更有意义。下面的示例说明了适用税率的选择
如何影响数字调节的列报。
说明第85段的示例
  19X2年,某企业在其自己的税收管辖区内(国家甲)的会计利润是1500(19X1年为
2000),在国家乙的会计利润是1500(19X1年为500)。国家甲的税率是30%;国家乙的税率是
20%。在国家甲计税时,费用100(19X1年为200)是不可抵扣的。
下面是调节为国内税率的示例:  19X1 19X2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国内税率30%计算的所得税  750 90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国家乙低税率的影响  (50) (15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下面是按每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区的分别调节汇总编制调节表的例子。根据这种方法,
报告企业自己的国内税率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国内税率之间的差额,其影响并不作为一个单
独的调节项目。企业可能需要论述税率或是不同税收管辖区内赚得的利润的汇总数的重大变
化,以说明适用税率的改变,如第81段(4)所要求的那样。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适用于有关国家的利润
的国内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700 75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86.平均实际税率是用会计利润除所得税费用(收益)的商。
  87.要计算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参见第39
段)所产生的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通常不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本准则要求披露
潜在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金额,而不要求披露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可行的话,应鼓励
企业披露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因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发现这种信息有用。
  88.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
则第10号―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披露任何与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利得
和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利得和或有资产损失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未解决的争
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执行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露这些改变对
其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
生效日期
  89.本准则对报告期自199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如果企业
对报告期自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财务报表运用本准则,那么该企业应披露其运用本准
cntv cntv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0-3-24 13: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则而不是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这一事实。
  90.本准则取代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
附录一:暂时性差异的示例
本附录只是说明性的,不是本准则的组成部分。附录的目的是说明本准则的运用,
以帮助明晰其含义。
  (一)产生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的示例
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利息收入有推延,它按时间比例基础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按收付实现制包含
在应税利润中。
  2.商品销售收入在交付商品时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当收到现金时才包含在应税利
润中。[注:也存在与存货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说明见以下(二)3]  3.为计税目的对
资产采取加速折旧。
  4.开发费用已经资本化,并将分摊计入收益表,但在确定发生当期的应税利润时已
予抵扣。
  5.预付费用已在确定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按收付实现制予以抵扣。
影响资产负债表的交易
  6.资产的折旧在计税时不能抵扣,且在资产被出售或报废时,也不能为了计税的目
的而予以抵扣。[注:本准则第15段(2)禁止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资产是在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同样的规定见本准则第22段] 7.借款人以收到的款项(等于到期时应支付
的金额)扣除交易成本后的实得额记录贷款。以后,该贷款的账面金额由于交易成本摊入会计
利润而增加。在最初确认贷款的那个期间,为计税目的已将该交易成本抵扣[注:(1)应税暂时
性差异是确定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已抵扣的交易成本额减去摊入会计利润的累计金
额之后的余额;(2)由于贷款的初始确认影响应税利润,因而本准则第15段(2)的例外情况不
适用。为此,借款人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8.应付贷款在初始确认时,以收到款项的净额计量,即扣除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
在贷款的期限内摊入会计利润。这些交易成本在确定未来、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是
不可抵扣的。[注:(1)应税暂时性差异是未摊销的交易成本额;(2)本准则第15(2)段禁止确
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9.复合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份,以到期时应付的金额扣除属于权益成
分的那一部分实得现金收入后折成现值计量(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
和列报》)。在确定应税利润(亏损)时,这项折现值是不可抵扣的。[注:(1)应税暂时性差异是
未摊销的折现值,参见附录二例4;(2)企业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递延所得
税直接计入权益成份的账面金额,参见本准则第23段和第61段。根据第58段的要求,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在收益表中确认。]   
公允价值调整和重估价
  10.短期投资或金融工具以超过成本的公允价值计价,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整。
  11.企业重估其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
备》中允许选择的方法)或长期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但并不为计税
目的作相应的调整。(注:本准则61段要求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直接借记入权益)   
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
  12.资产的账面金额在购买式企业合并时增加至公允价值,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
整。(注: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或减少负商誉,参见本准则第66
段)   
  13.商誉的摊销额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是不能抵扣的,且商誉的成本在处置该企业时也
是不能抵扣的。[注:本准则第15段(1)禁止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4.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通过包含在存货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账面
金额中的方式予以消除。
  15.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留存收益包含在合并留存收益中,但
在将利润分配给报告母公司时,应支付所得税。(注:本准则第39段规定,在母公司、投资
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转回
时,不能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6.对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国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受到汇率
变动的影响。[注:(1)可能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本
准则第39段规定,在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
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无法转回时,不能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7.企业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部分的国外经营中非货币性资
产的成本,但该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和可抵扣亏损却以外币确定。[注:(1)可能有一项应税暂
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当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时,所产生的递延
所得税负债应予确认,因为它与国外经营本身的资产和负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
外经营的投资相关(本准则第41段);(3)递延所得税借记入收益表,参见本准则第58段。]   
恶性通货膨胀
  18.非货币性资产以资产负债表日当时的计量单位重述(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
—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调整。[注:(1)递延所得税借
记入收益表;(2)除重述外,如果非货币性资产又被重估,与重估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
入权益,而与该重述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则借记入收益表。] (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
的示例
各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有些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能不符合本准则第24段的确认标准。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当雇员提供劳务时,退休福利费用将在确定会计利润时予以抵扣;但直到企业支
付退休金,或者将其投入一项基金时,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注:当诸如产品保修
成本或利息等其他费用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按收付实现制予以抵扣时,也会产生类似的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   
  2.在财务报表内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大于至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时所允许的累计折旧
额。
  3.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出售的存货的成本,在商品或劳务交付时予以抵扣以确定会计
利润;但在收到现金时,才在确定应税利润中予以抵扣。[注:正如“(一)2.”所说明的那样,
也存在一项与相关应收账款相联系的应税暂时性差异。]   
  4.存货项目的可实现净值,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可收回金额,小于以前的
账面金额,且企业因此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但减少的金额要到该资产被出售时才为计税
目的而予以确认。
  5.在确定会计利润时,将研究费用(或开办或其他筹备费)确认为费用,但要到以后
某个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允许将其作为抵扣项目。
  6.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被递延,但已包含在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中。
  7.作为递延收益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政府补助,在未来期间无需纳税。(注:本准
则第24段禁止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可参见本准则第33段)   
公允价值调整和重估
  8.短期投资或金融工具以低于成本的公允价值记录,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整。
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
  9.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负债以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但相关的费用要到以后的某个
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注: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商誉或增加负商誉,
参见本准则第66段。)   
  10.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但该收益将不包含在应税利润中。
(注:本准则第24段,禁止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1.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从存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资产的账面金额
中剔除,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调整。
  12.对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受到外汇汇率
变动的影响。[注:(1)可能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本
准则第44段要求,仅当以下情况成为可能时,企业才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①暂时性差
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转回;②未来可获得能用暂时性差异冲减的应税利润。]   
  13.企业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组成分的国外经营中的非货币
性资产,但该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或可抵扣亏损却以外币确定。[注:(1)可能有一项应税暂时
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如果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在能够获得
足够的应税利润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才予确认,因为它与国外经营自己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外经营的投资相关(本准则第44段);(3)递延所得税资产应
借记入收益表,参见本准则第58段。]   
(三)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等于其计税基础的情况的示例
  1.应计费用已在确定企业本期或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时予以抵扣。
  2.应付贷款以最初收到的金额计量,这项金额与在该贷款到期时应偿付的金额相等。
  3.应计费用不能在计税时予以抵扣。
  4.应计收益将不予计税。
附录二:说明性的计算和列报

本附录只是说明性的,不是本准则的组成部分。附录的目的是说明本准则的运用,
以帮助明晰其涵义。提供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摘录,是为表明以下所描述交易对财务报表
的影响。这些摘录不一定与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各项披露和列报要求相一致。
本附录中的各个示例均假定所涉及的企业只有所描述的那些交易。
示例1:应折旧资产
某企业以10000买入一台机器,将在5年的预计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计
税时,该机器用年折旧率25%按直线法折旧。可抵扣亏损可以抵扣前5年的应税利润。在第
0年,企业的应税利润是5000,税率是40%。
企业将通过使用该机器生产商品进行销售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因此,该企业的当期
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年份
  1 2 3 4 5   
应税收益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计税折旧  2500 2500 2500 2500 0   
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 (500) (500) (500) (500) 2000   
以税率40%计算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200) (200) (200) (200) 800   
企业应在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年末确认一项当期所得税资产,因为它将获取抵扣第0
年应税利润的可抵扣亏损利益。
与该设备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和收益有如下示:
年份
  1 2 3 4 5   
账面金额  8000 6000 4000 2000 0   
计税基础  7500 5000 2500 0 0   
应税暂时性差异  500 1000 1500 2000 0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0 200 400 600 800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200 200 200 200 (800)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 400 600 800 0   
企业应在第一年至第四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应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将在随
后的年份中产生应税收益。企业的收益表有如下示:
年份
  1 2 3 4 5   
收益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折旧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税前利润  0 0 0 0 0   
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 (200) (200) (200) (200) 800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200 200 200 200 (800)   
所得税费用(收益)总额  0 0 0 0 0   
本期净利润  0 0 0 0 0   
示例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本示例涉及某企业在X5和X6两年的情况。在X5年,执行的税率是应税利润的40%。
在X6年,执行的税率是应税利润的35%。
慈善捐赠在其支付时确认为一项费用,且计税时是不可抵扣的。
在X5年,有关部门通知该企业,它们打算就硫排放而起诉该企业。虽然到X6年12
月份,起诉状还未送至法院,但企业在X5年确认了一项负债700,该项金额是对应付这场诉
讼的罚款的最好估计。计税时,罚款是不可抵扣的。
在X2年,企业发生了一项新产品开发费用1250。这项费用已在X2年计税时予以抵
扣。在会计上,企业已将这项支出资本化,并在五年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在X4年12月31
日,这项开发成本的未摊销余额是500。
在X5年,为给退休人员提供保健福利,企业与在岗雇员签订了协议。当雇员提供劳
务时,企业将这项计划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费用。在X5年和X6年,企业没有为这种福利作任
何支付。如果支付给退休人员,计税时保健费用是可抵扣的。企业已认定,可用来冲减所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税利润是很可能获得的。
建筑物按直线法进行折旧,在会计上,年折旧率是5%;而计税时,年折旧率为10%。
机动车按直线法进行折旧,在会计上,年折旧率是20%;而计税时,年折旧率为25%。在会
计上,在资产的购置年份可计入整年的折旧。
cntv cntv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0-3-24 13: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X6年1月1日,建筑物重估为65000,企业估计该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从重估
日起算还有20年。重估不影响X6年的应税利润,税务部门也不调整该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以
反映该重估。在X6年,企业将1033从重估价盈余转入留存收益。它表示的是建筑物的实际
折旧额(3250)与以建筑物的成本为基础的相应折旧额(1660,它是X6年1月1日账面金额33200
除以剩余使用年限20的商)之间的差额1590,减去相关的递延所得税557(参见本准则第64
段)。
当期所得税费用
  X5 X6
会计利润  8775 8740   
加:
会计上的折旧  4800 8250   
慈善捐赠  500 350   
环境污染罚款  700—
产品开发成本  250 250   
保健福利  2000 1000   
  17025 18590   
减:
计税时的折旧  (8100) (11850)   
应税利润  8925 6740   
按税率40%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3570   
按税率35%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2359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账面金额
成本建筑物机动车总额
  X4年末的余额  50000 10000 60000   
  X5年增加数  6000—  6000   
  X5年末的余额  56000 10000 66000   
  X6年初重估价对
累计折旧的消除  (22800)—  (22800)   
  X6年初的重估价  31800—  31800   
  X6年初的余额  65000 10000 75000   
  X6年的增加数—  15000 15000   
  65000 25000 90000   
累计折旧  5% 20%   
  X4年末的余额  20000 4000 24000   
  X5年的折旧额  2800 2000 4800   
  X5年末的余额  22800 6000 28800   
  X6年初的重估价  (22800)—  (22800)   
  X6年初的余额—  6000 6000   
  X6年的折旧额  3250 5000 8250   
  X6年末的余额  3250 11000 14250   
账面金额
  X4年末  30000 6000 36000   
  X5年末  33200 4000 37200   
  X6年末  61750 14000 75750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计税基础
成本建筑物机动车总额
  X4年末的余额  50000 10000 60000   
  X5年增加数  6000—  6000   
  X5年末的余额  56000 10000 66000   
  X6年的增加数—  15000 15000   
  X6年末的余额  56000 25000 81000   
累计折旧  10% 25%   
  X4年末的余额  40000 5000 45000   
  X5年的折旧额  5600 2500 8100   
  X5年末的余额  45600 7500 53100   
  X6年的折旧额  5600 6250 11850   
  X6年末的余额  51200 13750 64950   
计税基础
  X4年末  10000 5000 15000   
  X5年末  10400 2500 12900   
  X6年末  4800 11250 16050   
  X4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所得税费用
账面金额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应收账款  500 500—
存货  2000 2000—
产品开发成本  500—  500   
投资  33000 33000—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36000 15000 21000   
资产总额  72000 50500 21500   
当期应付所得税  3000 3000—
应付账款  500 500—
应付罚款———
保健福利负债———
长期负债  20000 20000—
递延所得税  8600 8600—
负债总额  32100 32100   
股本  5000 5000—
重估价盈余———
留存收益  34900 13400   
负债和权益总额  72000 50500   
暂时性差异  21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1500×40% 86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8600   
  X5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所得税费用
账面金额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应收账款  500 500—

存货  2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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