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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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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销商订购1万套由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税率为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分析: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所以统一成品组装销售全部要纳消费税。但护肤品和小工艺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7%,而化妆品的税率为30%。可考虑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进行筹划之后,将产品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9.05元。改变方式之后销售1万套省税9.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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