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是有很多假设前提的,我们学了会计主体、货币计量、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这几个。学会了资产折旧摊销有加速折旧、直线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残值外资企业定10%,内资定5%。
我说的你都知道,但实际工作了十几年,慢慢开始怀疑这些做法的靠谱性。虽然我们按照准则做了,可是结果让我们自己都开始怀疑。
从今天开始,我会陆续给大家讲一些具体的案例:
第二回,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很多的不靠谱 一、准则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实务的困惑
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生产及动力设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来设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而我们非常清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设备采购之后,可能3年后再买同样设备价格相少了50%以上,最关键问题是新设备的生产效率更高、产品质量更好。而很多行业,设备对应的产品寿命可能不超过5年。而外资企业沿用过去残值率10%、内资企业残值率5%也值得商榷。 如果企业生产动力设备按10年折旧,残值率10%。如果做了五年左右这些设备再也用不上了。那这些设备报废会有原值50%以上的损失要计入当期损益。这与收入的配比就严重不一致了。
三、财务的思考 根据行业特点,对产品更新还代快、技术更新快相应的固定资产,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上一定要谨慎,不可生搬硬套。 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评估,不止是按照净现值法测算未来现金流量,同时要根据现在市场上同类设备的价格,做设备替换的可行性分析,这跟很多人私家车开了六七年或者到了20万公里的时候考虑换车,这个时候车估值较好,继续开下去维修成本增加,而且驾乘的享受也比换新车要差。 重新评估,虽然我们可以考虑二手设备重置成本(准则说的市场价格)。但实际情况是很多资产是无法找到重置成本/市场价格的,所以用资产置换的可行性分析来测算资产是否减值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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