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关于500万元一次性扣除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陆续整理出来,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可能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配套文件有出入。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2、固定资产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所得税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资产按其规定资本化处理,通过“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适用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一定形成税会差异呢? 答: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合法等。另外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54号文”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可以不留净残值,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会计上、税法上规定的折旧方法等差异情况,必然产生税会间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会在固定资产存续期间一直存在。 4、“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何来理解呢? 答:这句话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是”允许“而不是“强制必须”,第二个层次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只是计入成本费用而已,并不是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的概念,第三个层次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后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购置用于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处理,一次性计入职工福利费,须按限额扣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用专项政府补助购置的,符合并使用了不征税收入政策,但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后,根据财税[2011]25号文规定,该成本费用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也要按规定调增处理。总之,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并不等于一次性税前扣除。 5、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是什么关系? 答:加速折旧政策包括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有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等方法。 目前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7、《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