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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害了一家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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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份增值税17%变成16%。某公司的采购要求做工事的供应商按照以前的订单开17%的发票。而这些未完结的工事在5月底根本没有竣工验收,无法确认收入金额到底是多少,供应商自然也就没有做4月份的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


银行系统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贷款,供应商8月份想要贷款,要凭纳税整明等资料去想银行申请。结果在税局打印的纳税整明上面赫然写着有几百块钱的滞纳金。


贷款泡汤了,资金周转不下去,供应商选择了把公司低价转让......



今年增值税又调整了,真希望不要再有同样的事情发生了。

今天有人问我,固定资产已经预付了一部分款项,现在公司要求供应商按照16%开票。因为公司的采购不愿意修改合同——嫌麻烦。


如果供应商按照16%的税率在4月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没有在3月底做该笔业务的无票收入的增值税申报。那面临的后果就跟上面一样了。


所以我说:

1、按照原含税价/1.16*1.13=新含税价

2、尾款=新含税价-预付款


做一个合同的补充协议,将税率调整前后的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列出来。本来是非常简单的事情。


工作中与人为善,替别人着想其实也是方便自己。如果这个供应商他也跟去年那家公司一样干不下去了,可能就有一些工人工资拿不到,有一些预付款的客户将无法拿到设备也追不回预付款,有一些人失业.....

这剧情太悲情,说着说着都泪流满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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