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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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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要点:1. 新购进设备没有单位价值限制,无论单位价值金额是否超过500万元,都可以享受。
2. 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3. 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当年会计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金额,做纳税调整处理。
4. 该设备在会计核算上依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处理,不必作为当期费用支出。
5. 该优惠享受自行判别、不需要审批和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要点:
1. 对企业的信用等级没有限制,M、CD级都可以申请办理。
2. 可以按月办理,不用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0
3. 增量留抵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 增量留抵全额退税,不用考虑进项构成比例,不用再乘以60%。
5. 申请退税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
注意:第一和第二部分可以享受的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 运输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
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要点:
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 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由于无车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承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3. 航空运输业在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在飞机腹舱运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在于旅客运输服务分开核算后,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4. 当期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必须在账务上分开核算。
5. 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部分 受疫情影响较大困难行业企业亏损弥补
8号公告第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要点:
1.可以延长的亏损,仅限于2020年度发生的,2019年度及以前结转的未弥补的亏损,不得享受该政策。
2.企业2020年度四大类服务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要超过50%
3.计算收入比例时,收入总额中不包含投资收益和不征税收入。
4.企业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5.该延长弥补的亏损,不需要审批和备案,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第五部分 特定服务收入免增值税
8号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要点: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 生活服务包括: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包括:
1)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①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①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①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3. 收派服务包括: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4. 企业同时有免税服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必须要分开核算。
5. 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进项税额转出。
6. 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项下。
7. 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8.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9. 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第六部分 捐赠现金和物品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要点:
1.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可以税前全额扣除的包括现金和物品。
2.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可以税前全额扣除的只能是物品,不包括现金。
3. 捐赠的现金和物品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4.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通过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计入当期损益实现全额扣除。
5. 个人捐赠扣除的办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6. 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需要取得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7. 直接向医院的捐赠,需要取得医院的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第七部分  捐赠物品视同销售免税
9号公告第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
1. 免税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单位、个体户和自然人个人。
2. 免税的货物来源,包括自产的、委托加工的和外购的。
3. 免税货物不仅限于防治疫情的医疗防护物资捐赠的蔬菜、方便食品商用客车小汽车汽油等物品也可以享受免税。
4.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也不用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 货物捐赠的途径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也包括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6. 捐赠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免征消费税。
7. 由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自然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8. 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捐赠货物免税范围。

第八部分 支持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免征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以下简称“10号公告”第一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要点:
1. 免征个税的人员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 免征个税的收入范围: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3. 政府规定的标准:包括国务院下属的部门和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10号公告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要点:
1. 免征个税的收入,仅限于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实物公允价值,不包括个人从单位取得现金收入。
2. 免征个税的实物范围仅限于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
3. 如果该物品属于职工福利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福利费的规定在限额内扣除。
4. 如果该物品用于企业生产防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注意:第一至第八部分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九部分 进口物资进口环节免税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要点:
1. 免税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 免征税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范围内的物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号公告新增加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 免征物资: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范围外,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4. 进口人范围: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
5. 免征行为:境外进口并直接捐赠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6. 受赠人范围:  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7.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人名单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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