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一般纳税人 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准则规定: 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净收益是资产处置收益?报废固定资产产生的净收益是营业外收入? 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资产无使用价值) 产生的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损益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核算。 ②其他情况,包括出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对外投资以及捐赠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置损益,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 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在《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2.资产处置损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区分 “资产处置收益”是利润表中的报表项目,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报表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案例1:正常销售在用2009年后购入的资产 处置2009年1月1号以后的资产,原值6835.9元,已提折旧5747.04元,净值1008.86元。收到资产销售现金1309.9元。 1、做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8.86 贷:固定资产
6835.9 借:累计折旧
5747.04 2、收到现金确认收入和税 借:现金 13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0.70
(1309.9/1.13*0.13)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59.20
(1309.9-1309.9/1.13*0.13) 3、结转结转至资产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34 贷:资产处置损益150.34 案例2:销售2009年以前的在用资产 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前的尚在使用资产原值5000元,已提折旧4500元,净值500元,收到处置资产现金800元。 1、做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当月需要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贷:固定资产
5000 借:累计折旧
4500 2、计算收入及销项税(3%减按2%征收) 800/1.03*2%=9.71元 借:现金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84.4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53 3、结转至资产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4.47 贷:资产处置损益284.47 案例3:销售2009年以前的已经报废或“丧失功能”的资产 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前采购的已经报废的旧资产,原值5000元,已提折旧4500元,收到现金103元。 1、报废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贷:固定资产
5000 借:累计折旧
45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 2、收到变卖现金103元 借:现金 103 贷:营业外收入 101 (103-103/1.0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 (103/1.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