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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形式如何约定?法律规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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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红利的释放,消费升级等潜在市场机会的发力,新越来越多的新创业者准备设立公司,与创业伙伴组织团队抓住市场机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在细分领域实现品牌突破。
创业启动需要资金,也需要技术,不同的创业者手中的资源不同,设立公司时出资的要求有哪些?出资方式如何才合理?

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账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此外,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但新《公司法》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无形资产出资的注意事项
1、出资标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申请中专利、工艺流程、技术秘密、秘方、配方、软件类系统及平台)
2、权属问题: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必须是被投资公司股东名下资产而不是被投资公司名下资产。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法律有效期内,并且没有相关法律纠纷。

案例:
甲乙丙三人计划设立企业共同经营新业务,注册资本500万,其中甲手中掌握核心技术资源,以专有技术入股,占49%,甲承诺全职参与公司经营; 乙以现金出资占股41%,承诺全职参与公司经营;丙以现金方式出资10%,不参与公司经营。
在实际操作中,乙和丙的现金出资按期到位。甲的专有技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满足出资条件。甲乙丙三方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1

lzw6705 lzw6705  版主  发表于 2020-10-27 15: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形资产出资所得税问题:
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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