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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经济合同中哪些条款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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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服务咨询客户时,老板们经常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纳税筹划的需求。但是,当我们问到财务是否参与合同的洽谈、审核时,往往大部分老板的回答是:“财务不参与业务洽谈,也没有合同审核环节。”
每家企业都有非常多的经济合同,税务风险及税务成本的高低都“隐藏”在合同的条款中。规避税务风险,进行合理纳税筹划,需要从洽谈合作模式与草拟合同开始,一旦双方已经达成合作的相关具体事项,一般双方的税务成本就已经基本确定。那么通用合同中哪些条款会涉及税务风险呢?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一,合同中的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是纳税主体,那么约定的企业名称与对应的开票信息需要一致,否则开出的增值税票无效、无法认证与抵扣。
二、根据交易类型、交易标的等描述合同实质性的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约定了合同实质性的内容,同时,“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主要以是否能影响合同双方实质性权利义务为标准来判断。
安德管仲咨询服务的一家建筑企业中标了一个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且中标合同进行了备案。但发包方人事变动,一定要求对同一施工项目另行签订协议,重新约定了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竣工时间,给我们客户的现金流带来很大的压力,导致双方的法律纠纷。法院判定未备案的合同为“黑”合同,其约定无效。虽然客户最终赢了官司,但损失了200多万。
三、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的约定要明确,如价款或报酬确定方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混合销售、兼营等。
四、发票的种类及取得发票的时间。
五、税费的承担方式及代扣代缴费用的约定。
六、履约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金条款

以上这些条款都涉及税务事项,我们在拟定或审核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

我们会按不同类型的合同一一解读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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