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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中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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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推出促销措施,顾客购买一件2600元冰箱,免费赠送一套300元微波炉餐具。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交税完全不同。
第一种方式:收顾客2600元,并向其开具26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微波炉的出库单,免费赠送微波炉餐具给顾客。免费赠送需要视同销售,所以公司应按2900元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式:收顾客2600元,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件,金额2600元,开具微波炉餐具1套,金额3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300元的折扣,这样将无偿赠送转换为商业折扣行为,公司应按折扣后的金额即2600元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销售的产品和赠送的产品的“买赠政策”,是产品降价和销售折扣行为,赠送的产品不纳税;
而“无偿赠送政策”,在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总之,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增值”了,无论对内(消费、员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投资、捐赠)都应视同销售纳税。

另外,如果有签订销售合同的,合同中约定的销货价款、收款时间、收款方式、发票的开具都涉及税收,公司应特别注意“四流合一”的要求。规范合同签订的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和涉税风险。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5

愿望 愿望  高级工程师  发表于 2021-3-2 08: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增值税条例》中的视同销售的行为,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的行为
愿望 愿望  高级工程师  发表于 2021-3-2 08: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
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Susan Susa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21-3-2 10: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愿望 愿望  高级工程师  发表于 2021-3-2 14: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1.2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1.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1.4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1.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1.6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2 用于交际应酬;
     2.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2.4 用于股息分配;
     2.5 用于对外捐赠;
     2.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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