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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超市购物卡赠送客户,请问如何做账?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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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公司买了一张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用于赠送客户,由财务部门保管,销售部门根据营销方案执行时到财务申领;请问这种情况下面财务如何做账?如何税前扣除?


财税专家答复:

一、如何做账?


1、购买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2、赠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1万元

3、赠送客户的原始凭证?

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二、涉税关键点提示


1、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建议企业设计营销政策时特别关注

2、扣缴义务人若是没有扣缴个税,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者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三、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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