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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应用案例】新收入准则下客户及供应商返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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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A公司为一家研发、生产及销售快速检测试剂及仪器的公司,在销售及采购过程中,与客户和境内供应商均存在达到销售或采购目标后的返点约定,当年年底结算、次年以货币方式兑现返利。

此外,A公司向境外供应商采购,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返利条款。该供应商在国内有联络人,联络人与A公司约定采购额达到一定规模时给予相应比例的折扣,上述折扣在次年以抵减货款的形式兑现,如果A公司不计划从该联络人处采购,则以现金形式兑现。

问题

公司给予客户的返利如何确认?A公司与境内供应商的返利、与境外供应商在境内的联络人之间约定的折扣应如何处理?

处理建议

(1)销售返利

在2017版收入准则下,合同总价款扣除可能收到的最大返利金额后的余额为固定对价;销售返利部分属于可变对价,在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可变对价必须满足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预计不会发生重大转回这一限制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2)采购返利

无论是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项、还是支付给供应商在境内代理人的佣金,均构成了存货采购成本。相应可能获得的返利仍然属于存货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或有对价,因此应在存货符合确认条件时合理估计该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并相应调整存货采购成本。后续实际收到的返利与估计情况不一致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将该差额根据所采购的存货是否销售进行处理:已销售的直接计入当期营业成本,未销售的调整存货账面价值。

需注意的是,对采购返利和销售返利的处理原则并不对称。

对销售返利需按照收入准则对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进行处理;而在处理采购返利时,对于可能收到的返利,需要判断是属于货币返利还是实物返利。如可收到货币返利,则可收到退回的返利,形成了一项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确定其公允价值,并按应付或已付的采购价款总额扣减该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存货采购成本。本案例中,虽然该款项未来以抵减货款的形式兑现,但需要注意的是,若A公司不计划从该联络人处采购,则有权以现金形式兑现;表明A公司可收到的仍然是一项金融资产,而A公司有权选择用该金融资产作为次年采购货物支付对价(或对价的一部分)。假定合同约定为另一种情形:“联络人上述折扣在次年以抵减货款的形式兑现,如果A公司不计划从该联络人处采购,则视同A公司放弃返利,联络人无义务向A公司以现金方式结算返利”,则在此种情况下,A公司可从联络人处收到的返利仅限于实物形态,因此A公司应将应付或已付的采购价款总额在当前合同约定的采购货物公允价值与预期作为返利收到的货物的公允价值中分摊,其中分摊至预期作为返利收到的货物部分的价格,作为“预付款项”处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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