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 自然人股东投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后未分红,以后年度又产生了亏损。这样对于之前实现的利润在清算的时候,自然人股东还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专家回复 】公司经营期间实现的利润向自然人股东分红,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向股东分红的,无论在经营期间还是公司注销时,自然人股东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经营期间实现的利润,在清算时最终形成了累计未分配利润的,作为清算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股东取得了清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如果公司经营期间累计未分配利润及清算剩余财产低于股东实际出资额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号):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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