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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不能轻视的小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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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目多、税额小,不少企业常常将它忽视,有应税项目却不去主动申报缴纳,导致税务检查时遭受罚款。虽然金额不是很大,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那么,企业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印花税申报工作?

  准确确定征免界限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我国目前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印花税。在申报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是否有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没有贴花,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误贴花的情况,特别要注意对同一凭证以前文件规定不属于征税范围,现在文件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情况。例如,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花。此外,要注意因税收政策变动而导致征免范围的调整。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不属于产权转移,不需贴花。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又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准确确定计税依据

  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是否按正确的金额计税,是否有擅自扩大或缩小计税依据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对其他业务征收的印花税,除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外,均需以签订合同为前提。2.对合同没有直接载明计税金额,或者必须经计算才能得出计税金额的,是否有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例如,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3.对于各类不同的应税凭证,需侧重要看的财务账上的科目也不同,如企业借贷款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要侧重看“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财产租赁合同侧重看“其他业务收入(支出)”等科目。

  正确确定适用税率

  印花税有13个税目,各税目适用的税率高低不同,加上有的应税凭证性质相似,很容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按照购销合同适用税率,而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贴花。适用税率是否正确,首先要明确各税目所包括的范围,然后正确分清各种应税凭证的性质,重点注意区分性质相近的凭证,最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和所归属的税目确定相应的税率。对同一应税凭证有不同项目的,应分别适用对应税率,项目或金额不能分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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