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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用自制凭证支付应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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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另外,京地税征[2001]215号文件《关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发票并征收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后,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份发票,同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因此,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该向对方索取发票,对方为个人的,可以为其开具发生劳务报酬的证明,然后到税务机关完税后取得发票。否则,自制凭证支付劳务报酬 ,不论是否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在对方未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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