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雪晴 楼夷 程喆文 万平在山西被捕后,国内著名的碟机生产商“金正”就陷入舆论漩涡之中。东莞金正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天龙集团的交易,金正掌门人万平和天龙董事长田家俊的争斗,一直是媒体持续报道的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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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金正董事长万平
8月1日,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234,下称天龙集团)公告称,公司东莞分公司原财务经理黄蓉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法院判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这是继天龙集团总经理、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金正)董事长万平今年6月13日被一审判决15年之后,绵延年余的“金正内战”中又一个阶段性事件。
自去年6月万平突然在山西被捕后,国内著名的碟机生产商“金正”就陷入舆论漩涡之中。东莞金正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天龙集团的交易,金正掌门人万平和天龙董事长田家俊的争斗,以及后来的万平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案庭审内外,一直是媒体持续报道的热点话题。
进退杨明贵
我和胡志标相识于1986年。2002年初,被调查半年有余的广东金正原常务副总经理刘立荣终于摆脱走私干系,重获自由。但此时田、万二人已经主导公司大局,刘立荣遂离开金正,转赴深圳创业。此时的金正,俨然已是田、万的天下。
2002年5月,戏剧性的一幕上演了:出走大半年之久的杨明贵召集了东莞金正的股东大会。杨不愿回国,会议地点定在泰国。
杨明贵出走期间,并未断绝与公司的联系。事实上,他一直通过长途电话和网络通讯工具MSN Messenger与昔日的同事保持联络。在股权上,虽然万平的股份被分离出去,但杨明贵自有股份、代持台商郭氏股份及其他创业伙伴股份相加,依然持股东莞金正66.189%,仍是金正的绝对控股股东。
据悉,当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是台商郭正忠。郭一直希望杨回国主持公司大局。此外,东莞政府亦有此意,并表示可担保其回国后的安全,不会再受“走私风波”影响。
在泰国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金正股东悉数出席。由郭正忠提名要求,杨答应重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与此同时,杨明贵也表达了最终退出之意。而万平明确提出要购买杨明贵股份。
杨明贵在国内的法律代理人陈满平称,杨当时之所以还不想回国,一来是为入籍加拿大需要在当地居住满一定期限,二来是认为公司大局已为田家俊、万平掌控,回国后会有冲突。所以,觉得一进不如一退。
当时,杨自身持有东莞金正32.099%股份,与万平商定的转让价是3209.9万元,正合每百分之一的股份100万元的代价。如此巨款,万平以一己之力断难承担,但他表示可筹集资金。据杨称,他当时提出一定以合法资金购股,万满口应承。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一旦万平支付购股款项,杨即从公司退出。
泰国会议后,重任董事长的杨开始以海外“遥控”之法,主掌公司决策。
2002年10月,广东金正与天龙集团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广东金正置入其视频业务、存货及部分应收款,共计9000万元;天龙则置出其位于太原市桃园北路的总面积达3.16万平方米的房地产,作价8600万元。
桃园北的地块,是早年天龙兼并太原无线电二厂所获地产,天龙曾将部分厂房改造为天龙超市及天龙酒店。这当属颇具价值的资产。
资产置换的目的之一是改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希图借此获得融资权。不过,资产置换协议直到次年4月才获证监会批准,2002年的天龙年报已经来不及改善了。
杨明贵在加拿大控制公司并不轻松。2002年底至2003年初,万平最终获得资金之后,杨的彻底退出已经不远了。
郭正忠角色
虽然费尽心机,绝对控股股东的地位未能帮助万平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这里,最为微妙的还有台商郭正忠的角色。这位隐性股东在万平入狱后,曾受田家俊之邀进入“股东临时管理委员会”,事实上对田起到相当大的支持作用。
郭氏在东莞金正持股25%,至少与田家俊可控制的股份相当;郭还在广东金正持股25%,本应在“金正系”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然而,早期的“代持模式”影响了合理的治理结构构建。郭正忠一直以隐性股东身份存在,只是被动投资者,其作用也无法发挥。
早年杨明贵时期,郭正忠一方面对金正看好,也对杨明贵信任有加,对于被动投资者的地位还是心甘情愿。杨明贵出走后,郭力促重开股东大会,实际上也显示了对自己利益的关心。
然而,杨明贵后来决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万平,并同步转出了郭正忠的代持权。不过,此时的郭正忠已经不再甘愿当一名隐性股东。
这一年春,郭正忠在台湾的生意失败,陷入困境。此时,他想到了到大陆发展,也考虑利用金正品牌开拓业务。
此时的东莞金正已经成了天龙的控股公司,郭正忠潜在持有的25%股份价值显著。他曾向万平表示,希望将这部分股份明晰到自己名下。
然而,当年深含“代持之怨”的万平,此时却无法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万平不愿意把股权交给郭正忠。”接近万平的人士称,“因为万平需要以自己的思路来领导金正的发展,他要保持对金正的控股权。”
因为不尊重其他合作者的权益,万平付出了深重的代价。据了解,在过去一年中,万平的代理人王云曾多次与郭正忠协商,希望他出来主掌大局,出任公司总经理。
然而,这一切已经为时已晚。据王云透露,郭正忠最初曾有此意向,后来又表示放弃。在此期间,郭正忠的代理人陈培基更一度在广东以股权纠纷为名起诉万平,后来又行撤诉。
(本文有删节)
《财经》记者黄山对此文亦有贡献
原罪、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发展 李正全
在当前中国法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于原罪问题尚未解决的民营企业来说,原罪与公司治理交织在一起;创业之初混乱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甚至会演化成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
金正一案讲述的正是这样的故事。与当下备受诟病的股权集中、一股独大等民营企业现象不一样的,是金正在创立初始的股权就是分散的,有14个股东。或许是当初在“小霸王”教训深刻,金正的创业者们选择了由一个人代集体持股以保证对企业绝对控制的方式,甚至在增资扩股中代持了投资人的股权。集中的股权结构安排使得创业者们的意图得以贯彻,企业能够按照他们的设想发展。然而,创业初期企业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在这种股权安排下股东利益的潜在冲突,也使得企业一次又一次错过了明晰股权结构、规范公司治理的机会。
如果没有原罪,那么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就将演变为我们常见的董事会之争;而股权代持结构的安排,甚至让创业者们牢牢控制了企业。然而,原罪的存在使得在位的控制者在维护权益时无法理直气壮,控制权争夺者则多了一件制胜的暗器。在金正一案中,我们已经两次看到了这件暗器强大的杀伤力。
当然,公司治理结构不能解决资本的原罪问题。然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则将企业领导人的个人问题与企业隔离开来,在制度上可以最大限度地缓和原罪问题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冲击。
从各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并没有一个世界普遍承认的标准;即便那些公司治理相当完善的国际大企业,其公司治理也还在不断进步之中。因此,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对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进趋势的研究表明,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仍然有些基本原则可以遵循,比如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透明度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等。
股权结构清晰有利于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金正发展早期,为了保证控制权,采取了代持股权的方式,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各个股东之间的发展思路出现分歧,而股权代持限制了被代表者表达自己声音的投票权。这就使得即使在股权分散化的条件下也难以产生相互制衡的效果,并最终引发了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金正一案中我们看到,如果在增资扩股之初或者事件发生之前将代持股权清晰化,台商郭正忠持有的东莞金正25%的股权就将成为控制权争夺中重要的平衡力量,有利于缓和争夺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不至于导致企业正常经营体系崩溃。
对于一个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维持资本市场对企业的信心,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然而,正是在关键点上的信息披露不透明,使得本案变得扑朔迷离。比如,广东金正3209.9万元资金的去向;再比如,上市公司天龙集团举报自己第一大股东这样的重大事项,却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而且增加了案件判决的难度。
如何在企业的控制权争夺中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本案中凸现出来的另外一个公司治理问题,也是现代公司治理所一直关注的问题。与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始终是弱者。在第一大股东万平被拘留的一年中,天龙股票由7元左右下跌到了2005年6月中旬的不足2元。由于“股微言轻”,天龙的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把持,中小股东不能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无法表达自己的声音,只能默默承受由于大股东纠纷所造成的这一切损失。而在国外,为了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形成了一整套委托投票的机制,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状况在中国正在好转,比如,最近围绕科龙独立董事事件发生的“严顾之争”,就是这种机制的尝试。
在中国市场上,金正并不是惟一一家也不会是最后一家迅速崛起又迅速衰落的企业,然而它的案例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无论资本是否存在“原罪”,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将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