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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保案“贪官”辩护的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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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登科 赵一海

  为社保案“贪官”辩护的律师们——社保案司法审判一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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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武平与他代理的四位社保案核心当事人


  4月17日上午,在被卷入社保案调查21个月后,上海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等来了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王维工未当庭提起上诉,随着这一纸宣判,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的司法审判临近终点。

  社保案延宕至今已三年,2007年6月,相关案件逐步进入司法程序,其触目惊心的真相也随着审判在公众面前铺陈开来——38位政企要员、数百亿被挪用资金、动辄数以千万甚至上亿的贪污受贿……

  社保案审判同样开启了从未有过的为贪官密集辩护的历程。相比于不可能开口说话的当事高官、不便透露信息的各级政府机构、难觅踪迹的高官家属,为贪官辩护的律师们成为公众了解案情的突破口。他们亦在其间亲历着法治与正义、与政治、与民意的艰难平衡。


  名律师遭遇“贪官”

  “他们毕竟都是有头脸的人物,家属们也希望请一个名律师,名律师跟这些高官的身份才算匹配。”

  名律师+贪官,尽管是一个吸引眼球的组合,但律师陶武平和翟健更愿意把这些案件理解为昙花一现,“尽量做到平常心,说白了也就是普通的案件”。

  关于社保案的记忆早已被锁进了陶武平办公室的书柜里,当事人的判决书也已淹没在成堆的档案中,即便是陶本人想要找到它们,也需要费一番功夫。

  陶武平和翟健,对桥牌有着相同的爱好,同是上海律师桥牌会的会员,这一对相识多年的朋友共同瓜分了社保案中大部分核心人物的辩护权。翟健称他至今都没有弄清楚上海社保案的来龙去脉,“我们(翟健和陶武平)对案情从不交流,即使是打桥牌时。”

  陶武平的当事人包括孙路一(原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凌宝亨(原上海市国资委主任)、陈超贤(上海市长宁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和吴明烈(原上海新黄浦集团总裁)。

  翟健代理的案件则包括祝均一(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吴鸿玫(原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殷国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和王成明(原上海电气集团董事长)。

  上海的律师圈早有戏言:陶武平+翟健=整个社保案的“命脉”,他们所代理的上述八位当事人无不是上海副局级以上高官,亦均为社保案中最核心的人物。

  陶在代理社保案之前,除了和孙路一有过“一面之缘”外,其余的当事人“彼此之间只是听说过名号而已”。

  那是多年前,时任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人事局局长的孙路一,辖下的一个人才市场总经理出事,聘请的辩护律师就是陶武平,他曾坐在办公室里听取陶“汇报工作”。

  两人都没有想到,第二次见面竟是在看守所里,还是孙路一主动打破了再次见面的尴尬,却寥寥片言:“真的是很惭愧。”在陶武平眼里,孙路一“很有文采,表情很痛苦,悔意都写在脸上”。

  陈超贤被羁押在安徽宣城,当时他的女儿在国外,妻子外逃,在当地检察院的建议下,他委托原来的下属找到陶武平担任辩护律师。

  其他三人,要么是家属向司法界打听,要么是通过朋友们的推荐。

  “家属或许认为我比较可靠吧。”在陶武平看来,家属们肯定也“考虑到了面子”,“他们毕竟都是有头脸的人物,家属们也希望请一个名律师,名律师跟这些高官的身份才算匹配”。

  并不是逢案必接,陶就拒绝了韩国璋(原上海电气集团常务副总裁)的邀请,尽管他们是相识多年,“文革”前,两人在同一家公司上班。

  韩的家属找到陶武平时,他已经代理了孙路一案和凌宝亨案,而韩的案子和这两人关系密切,他只能让其他律师接了韩的案子,“我只能回避,否则不合规矩”。

  惊慌的家属们对陶武平的要求是“能无罪就无罪,不行就从轻辩”,而陶称并没有给过家属承诺。

  翟健的四个当事人也是“通过各种方式”找到他的,他更希望“简单化”处理这些案件,“我之前从来没见过他们,我把他们当作我的客户而已”。


  辩护的空间在哪里?

  “没有死不承认,也没有一扛到底,甚至都没有模棱两可”,“贪官”们的“坦白”给他们出了难题。

  翟健说,在他的辩护生涯中,还没有看到过比祝均一认罪悔罪态度更好的被告人。第一次会见祝均一时,祝就表示不想请律师,“我已经认罪了,就应该伏法”。

  陶武平有着相同的体会,他所代理的四件案子,当事人基本在双规期间,“该交代的就都交代了”。

  甚至出现了无心插柳柳成荫的事情。

  在韩国璋案调查阶段,中纪委意外掌握到了凌宝亨的一笔三万港币的受贿线索——凌宝亨曾被邀请去香港出席韩旗下公司的上市典礼,韩两次共给了三万元港币。

  中纪委找凌宝亨“协助调查”,凌宝亨却“倒竹筒”般交代了48万,其中竟没有这三万港币,最后在组织的提醒下,他才想起来,“打死他也不相信拿那三万块是犯罪,他以为那只是出境的生活费用、车马费”。

  “这些人不管怎么样,到底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做了就是做了,犯罪了就认罪了,到了揭开盖子要定性的关头,他们的基本素质还是有的。”陶武平所说的基本素质就是“对基本事实的承认”。

  “没有死不承认,也没有一扛到底,甚至都没有模棱两可”,“贪官”们的“坦白”给辩护律师们出了“难题”。

  “从律师的辩护宗旨来看,能辩轻就辩轻,能辩无罪就辩无罪。如果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对起诉书上的内容极力否认的话,对辩护会更有利。”陶武平说。“但社保案这次,作为律师,我们只能按照他们交代了的犯罪事实作为辩护依据。”

  因此,他们的大部分精力只能用于定性问题,即在事实已查清的基础上,该事实究竟能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比如在为吴鸿玫辩护时,翟健一连用了三个“这是事实”——吴鸿玫在吃饭时收了张荣坤作为礼品赠送的100克金条,这是事实;收到金条没有上交,这也是事实;这种做法当然不对,这还是事实。但翟健还是坚持认为,仅仅这些并不能构成受贿罪,因为不能有力地证明其中存在钱权交易。

  贪官们“主动交代案情”也成为另一个重要的辩护意见,以求法官“在量刑上酌情考虑”。

  陶武平就曾为凌宝亨案而据理力争过,凌在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相关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他罪行,陶建议法庭在量刑上减轻处罚。但最终判决时“自首情节”并未被法院承认。

  一审判决后,曾有着“气质儒雅、口才极佳”之称的凌宝亨在和陶武平会见时,隔着玻璃不禁大骂,但他最终放弃了上诉,他说:“上诉的意义不大了。”

  并不都是失败的例子。孙路一案中,他收受了四幅名画,律师陶武平成功地争取到了重新估价画作的机会,并最终促使孙路一的受贿金额少了50万,低于500万了。

  对孙路一来说,这50万是帮了大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被认定500万,量刑可能要重得多。


  “智慧的判决”

  “只能说这是一个有智慧的判决,你们把我的辩护意见否定了,但在具体量刑时又都考虑了。”

  事实上,辩护律师很快发现,很难做到将这些案件与普通案件一视同仁。对辩护意见要“字斟句酌”,“不仅要注意表述问题的观点,还要注意表述方式”。

  他们很清楚,“这样重大的事件,不光是在为某一个刑事案件辩护,甚至这对于国家来说,都是很大的一次行动,我们是要被历史检验的。”翟健说。

  一年多后的今天,他并没有流露出经受了历史考验的轻松,却一再道着某些“无奈”。他坦言,这类大案中辩护律师所起的实质性作用有限,“讲到底,一个名律师可能只是说服力比较强点罢了”。

  他所代理的四宗案子的结局有一个共同特征:如果按照法院认定的罪名定罪,那无疑是判轻了,而且是判得很轻。“祝均一数罪并罚39年,执行18年,不是判轻了吗?王成明共同贪污3.06亿巨款、殷国元受贿三千多万,怎么只判了死缓?”

  翟健称,这背后其实体现了法治与正义,与民意,与其他因素的艰难平衡。

  其实在公诉机关指控祝均一的130万受贿总额中,近三分之二是其夫人黄华拿的钱,其夫人在张荣坤公司工作,三年拿了张110万的红包,其中的80万被控方认定为受贿。

  控方的指控有一个尚方宝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发布,简称“意见”)规定,官员及其亲属拿挂名工资属于受贿行为,而上海社保案是这次两高“意见”的第一次大规模司法实践。

  翟健的辩护同样基于两高“意见”,“意见规定,拿挂名工资不上班要定罪,但黄华每天上班,最多属报酬偏高”,但法庭并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最终认定祝均一受贿判刑15年,数罪并罚一共33年,合并执行却只有18年。

  判决后,法官征求翟健的意见,翟健说:“我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但只能说这是一个有智慧的判决,你们把我的辩护意见否定了,但在具体量刑时又都考虑了。”

  在翟健看来,祝均一若真依照判决书上的罪行,仅单受贿130万一项就可以判无期,但法院最终,连有期徒刑的20年的上线都没有“顶死”,“留了点余地,法院动了脑筋”。

  陶武平认为,法院之所以如此“智慧”,既要“出于社会效果的需要”,又得“量刑时多少照顾到实际案情,尽管这类风头案件一般都会量刑从严”。

  祝均一服刑后,2008年年初被再次提审,理由是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起诉书显示:“犯罪事实系在查办陈良宇案件中发现。”

  翟健这次选择的是“无罪辩护”,最后向法庭说:你们一定要判有罪,我也没办法,我提个意见,加几年都无所谓,执行18年就不要再动了。

  法院最终以滥用职权罪加判祝均一有期徒刑6年,但显然也照顾了翟的最后意见,最终执行的仍是18年,所谓的“加罪不加刑”。

  王成明案亦有相似“智慧判决”。

  2008年的农历新年前,第一批开庭的上海社保案大多已尘埃落定,只有王成明选择了上诉,王成明因犯共同贪污三亿元罪名成立,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3.06亿元的共同贪污,创下了共和国历史上贪污金额最高的记录,但死缓判决显得有些“仁慈”。

  法院的审理不可谓不慎重。绝大部分第一批被告人的审判,从开庭到宣判都未超过一个星期,唯独王成明案,持续了近四个月时间。其间,中央有关部门还召集了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

  王成明的案情说来简单:他与朋友为拿下一块市值两亿的土地,让属下公司出启动资金,事成之后,王成明再要求下属公司撤出,尽管下属公司本息全收回了,但经评估,这块土地已升值至5亿,扣除两亿成本,王成明没投钱,净得三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是贪污,判处死缓。而翟健认为:“土地涨了算贪污,如果跌了造成损失,就不是贪污了?这在法律上说不通。”他认为王成明犯的是“挪用”,在中国法律中“挪用”没有死罪,“最多十年”。

  “如果真的是贪污3个亿,那法院就判得太轻了”。翟健相信,法院之所以轻判死缓,已经在事实上智慧地考虑到了他的辩护意见。


  “大案毕竟是大案”

  “之前就听说法院对整个审判工作都做了充分安排,还准备了很多应急方案,在吴明烈的案子里终于被我碰上了。”

  为贪官辩护中,公诉人无疑是辩护律师最直接的“敌人”。

  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鲁建武,用“如履薄冰”来形容办理陈超贤案件的心理压力。

  他在自述中写道: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每一个环节我们都会慎重地按规定逐层请示。前前后后光是公诉专报我们就呈递了20多份,到省院公诉部门汇报不下10趟,案件的审查报告也是几易其稿。

  2008年初,冒着大雪到北京汇报工作的场景令他记忆深刻:从北京回来时遭遇连日大雪,合肥到宣城整整走了13个小时。

  他和他的助手,放弃了全部节假日的休息,将8本卷宗看了一遍又一遍。陶武平后来与之对垒时,感慨“大案毕竟是大案,王牌对王牌,碰到了对手”,亦称赞其“庭审水准很高,控制、驾驭庭审现场的能力很强”。

  社保案的重要性,迫使司法审判各方都不能等闲视之,在上海市中院给殷国元的一审判决书的末尾,还附上了4页“相关的法律条文”,判决中所涉及到的法条、量刑原则都被一一列举,“以前很少见,法院的考虑很周到”。

  有时这种周到的准备和安排,也令辩护律师们措手不及。陶武平至今遗憾,“没能让更多的人看到我对吴明烈所做的辩护,酣畅淋漓,很激烈。”

  “之前就听说法院对整个审判工作都做了充分安排,还准备了很多应急方案,在吴明烈的案子里终于被我碰上了。”

  开庭前,公诉人和法官都知道陶武平要为吴明烈做罪轻辩护,但不知道辩护的依据和理由。上午开庭时,“现场差不多坐满了,差不多有六十人”,除了吴明烈的家属,其他人“都是长春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处级以上干部,来观摩学习的”。

  可是,待陶亮出自己的辩护底牌,法官突然宣布休庭,20分钟后宣布庭审结束,并特别嘱托“陶律师你们不要离开宾馆”。下午四点,陶武平接到长春中院的通知——一个小时后继续开庭。再次开庭的庭审现场,只剩下了控、辩、法官三方,另加一名家属,本案的唯一旁听人员——吴明烈的妻子,整个法庭里就只有10个人了。

  陶武平的辩护意见最终并未被采纳,但“他的妻子一点都不怪我,她对我的表现很满意”。


  “对不起,我们有纪律”

  “尊重现行体制,我们不可能天马行空,是戴着镣铐跳舞的人。”

  即便是到了今天,上海社保案审判仍有许多不为人知的细节,更毋说庭审时刻。

  社保案审判分在吉林、安徽、上海三地进行,基于可以想见的原因,“公开审理”都难以像普通案件那样彻底实现。

  长春中院规定每个案子只允许两名亲属旁听,单位人员无一获准入内,在安徽芜湖中院开庭的郁知非案更是有戏剧性,起初高调“公开审理”,在经历了一场延期风波后,最终还是以“隐秘方式”悄然开庭,除开庭一天前获得通知的家属及几位当地司法系统人士,再无他人获准旁听。

  “起码在审理这些案件的当天,不会审理其他案件,从上到下,只搞这一个案子。律师要凭律师证,每个人还要发个胸卡,验明身份才能进场。”翟健参加了长春中院几次庭审,对法院的“慎重处理”印象深刻。

  对于场外因素的干扰,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翟健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陶武平则是上海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在外人眼里,他们必然有着丰富的司法资源,但他们都明确表示,除了辩护,施加任何影响都“不可能”。

  但这并不意味着毫无禁忌。“对不起,我们有纪律。”这句话,陶武平最多的时候一天要向记者重复十几遍。

  事隔一年,陶武平仍称“不方便向记者提供判决书”,因为判决书上有每一笔涉案明细,组织上对很多“行贿人”都采取了“宽大处理”,很多人至今仍在位。

  案发后,上海官场一度震荡,百名处级以上干部被一一询问。那段时间,翟健在各种场合都能碰到官场的朋友询问,“一般都会说是有个朋友怎样怎样,请求点法律上的咨询”。翟健对具体案情只字不提。

  必要的事前谈话是免不了的,“主要是强调依法辩护,组织上不干涉,也希望我们不要趁机炒作自己。”这位律师的理解是:尊重现行体制,我们不可能天马行空,是带着镣铐跳舞的人。

  “但绝对没人给我们念紧箍咒。”陶武平对“个别谈话”的领会是:组织上要求我们相互之间不要搞串联,不要帮忙作伪证,不要做违法职业道德的事,“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律师”。

 

守护正义,还是守护利益?

        孟登科 赵一海


  翟健:一般人认为律师是正义的守护神,其实律师是守护利益的。


翟健


  “无懈可击”有多远?

  2007年6月,在上海社保案查处的关键时刻,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强调:把每一个大案要案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的“铁案”,……努力使案件的审理工作滴水不漏,无懈可击。

  在上海律师王嵘看来,审理大案要案“滴水不漏、无懈可击”的目标至今还难以实现,这也是接受南方周末采访的全国著名刑辩律师们的一致观点,“现实离目标还有距离”。

  王嵘曾是上海“炒房区长”康慧军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他曾直指控方举证的公正性:房产的评估程序存在瑕疵。但是,这一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

  王嵘甚至认为,“中国律师地位高低的标尺就在于这些大案要案,如果大案要案中律师的发言真正被重视,就证明中国律师地位很高。”但有时现实令其乐观不得,“有时光看判决书会误认为律师根本没起作用”。

  在被誉为“中国律师界良心”的张思之眼中,“大案更有可能推进司法进程”,但遗憾同样存在,“在涉官案件中,还没有出现孙志刚案一般有里程碑意义的个例”。

  现实的复杂正在于,中国的官员贪腐案件,往往裹胁着巨大的民意,牵涉经济、社会、政治等诸多因素,法治并非全部。

  2007年5月——同样是在上海社保案查处的关键时刻——中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就抓好查处大案要案工作答记者问时,总结了查处大案要案的六条经验,排在第一条的是“注重政治、法纪、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这个“统一”并不容易达成,上海公益律师严义明将现阶段的贪官查处案件理解为“有时不得不用非法治的手段来维护社会正义”,但他也承认,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有得必有失。

  他曾是“周正毅案辩护律师高调请辞”新闻的主角,他曾向法院要求索取周正毅的录像和录影带以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均遭拒绝,他认为自己不能有效地行使律师的辩护权益,所以果断“请辞”。

  张思之旗帜鲜明的反对律师将案子泛政治化,“没必要”,“山东曾经发生过一个案子,律师因为去挖背后的政治斗争,而把当事人的辩护给耽误了,结果闹了个笑话。”“律师的角色还是依法办事,在面对案件的时候,律师不是学者,不是政治家,他就是单纯的律师。”


  审判应该公开、阳光

  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曾经处理过一起类似“宝马车撞人”的案子,也是穷人受害,也是权贵飞扬跋扈,法院一审判了这位权贵死刑。

  田文昌与当地官员熟识,去往当地,市长书记请他吃饭,院长作陪,席间就对他说:“二审时你得救他啊!”田文昌听了很生气:“真荒唐!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院长答:“我不敢不判啊!”

  田文昌说,“民意是无可指责的,关键是司法机关要坚持自己的判断,而且你要向老百姓说明白,越说不清楚,争议会越大。”

  类似的审判在涉官案件中容易落下两头不讨好的窘境——一边是老百姓骂,“这么大的官怎么就只贪了几十万,一定是法院徇私”;一边是律师的不满意,“合理的辩护意见未能被法庭采纳”。

  在严义明看来,涉官案件中确实存在许多应该追究而没有得到追究的罪行,但也不排除有贪官的形象被夸大的可能。

  他认为,之所以社会上对贪官腐败的案件有太多的猜疑,关键在于审判没有做到完全的公开、阳光。“本来纠举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法治,但审判不公开可能会导致民众对法治的疑虑,这会伤害到法治本身。”


  坏人也需要公正的审判

  几乎所有为“贪官”辩护过的律师都曾遭遇过民意的指责,“为坏人辩护,为虎作伥”。

  几年前,田文昌在河南办一个案子,被害人家属直接在庭上叫:“律师拿辩护费回家买棺材去。”

  律师王嵘也经常会被问及“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的问题,他很纳闷,为什么没有人质问一个医生为什么要给坏人看病。“医生不能因为一个人有道德缺陷、做过坏事,就不给他看病,对于律师来说,律师保护的不是他的坏事而是他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王嵘看来,一个成熟的律师是不应该有道德困惑的,就像医生一样。“一个国家的法治应该是这样——无论是好人坏人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只有好人存在,没有坏人,那么法律的存在意义就没有了。”

  民意的沸腾,曾一直伴随着上海社保案的审判始终,陶武平的看法是,道德审判和政治审判都跟律师无关。“我也知道全民喊杀,但杀不杀最终得法律说了算。”

  翟健称他从来没有过道德上的困惑,在他看来,“整个刑事审判概括起来就两句话,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不放过坏人的责任,是检察官的,不冤枉一个好人的责任,则是律师的。”

  某种意义上说,对“坏人”利益的救济更砥砺法治的成熟度,“辩护制度就是给坏人设计的,也就是说对坏人权益的救济越充分、越真诚、越可靠,那么法治文明的水平就越高。律师就是承担这样的角色。一般人认为律师是正义的守护神,其实律师是守护利益的。”

  而对于近年来民众时常非议审判官员案件的“蟒蛇进去,蚯蚓出来”(检察院认定的数额高,最后判的少)现象,律师钱列阳慨言说,这就是法治的代价。

  (本报记者黄秀丽亦有贡献)

 

田文昌:误解、困惑、挫败感以及原则

               孟登科


  南方周末:你曾经说过律师不代表正义,委托人的利益才是第一位的。

  田文昌:这是律师的基本行为准则,即便当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还必须坚持这个原则。不代表正义,但不意味着律师不追求正义。


田文昌


  律师田文昌被称为“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他代理过的案子包括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案、第二富豪杨斌案、华夏银行原行长段晓兴案……

  但他的雅号并不总是如此正面,他曾经被人列为“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之首,而另外三位都已经犯事进去了,惟独他至今活跃。

  在他看来,“坏人包括贪官也需要公正的审判”是一个法律常识,但让普通民众理解并接受这一点却是何其艰难,“由此可见中国法治进程的艰辛”。


  认罪的几率在减小

  南方周末:这么些年来,“贪官”案件特征有无变化?

  田文昌:日益呈现职务犯罪的特点,整体特点是贪官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证据方面比较困难,定性难,争议多,干预也比较多。有时候同一个事实可以做出罪与非罪的不同判决,是非一念之间。

  另一方面,涉嫌犯罪的金额越来越大,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而更突出的情况是,由于被告人对指控异议较大,认罪的几率在减小。

  南方周末:为什么会出现认罪率减小的趋势?

  田文昌: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案情复杂,在如何定性问题上会出现分歧。例如,一些涉及国企改制的案子,在法律适用上时常会发生重大分歧,有时是涉及罪与非罪界限的;二是在程序上出问题,遭受违法取证的嫌疑人有抵触是正常的。所以,依法严格把握取证程序,提高指控的准确性,是值得高度重视的。

  南方周末:律师的辩护会不会显得越来越形式化?

  田文昌:不能绝对这样讲,但确有影响。涉及到贪腐官员的案子,更应慎重对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审判的公正性很重要,不公正的判决负面影响很大,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也损害国家利益。

  我印象最深刻的较早的案子是大兴安岭朱佩金和承德商禄的两件案子,最终委托人都被宣告无罪。这两个案子当时也有干预,律师能取胜的关键是坚忍不拔。


  痛恨他、善待他

  南方周末:有人说你为这些贪官辩护,是收了大钱,替人消灾的。

  田文昌:我也听说过,说几百万上千万的收费都有,坦率地讲一句,从来没有过。

  一般也就几万几十万,甚至不收钱的都有过。现在我在办一个厅局级干部的案子,收费3万,你信吗?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的案子,收费5万,信吗?当然也不都是这么低,否则连律师所都维持不下去了。

  南方周末:接这样的案子有什么标准?

  田文昌:我更注重疑点较多的案子,我说的疑点,是指案件本身的疑点,如证据认定和定性依据等方面存在较多分歧和不确定性,这种案子办起来有研究价值。

  另一类就是具有典型性的案子,比如前几年我发现有几种金融诈骗罪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上有困难,以至于导致了定罪时分歧很大,我通过辩护提出了对此类犯罪增加过渡性罪名的立法建议。

  一些背景太深的案子不想接了,社保案也来找过我,我没接。

  南方周末:如何选择为贪官实施无罪辩护还是减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是不是更低?

  田文昌:辩护目标不是随便选择的,只能根据案情确定。一定要明确,律师辩护的作用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改变案件事实。

  至于成功率,现实中由于司法机关不愿承担办错案的责任,无罪辩护的难度相对会更大。

  南方周末:贪官对你们是个什么态度?

  田文昌:当官的人多数没把律师放在眼里,一旦被指控了,就重视律师了,会对你很客气,甚至很依赖。官员还不算严重的,有的大的企业老总更自我,甚至在看守所里指挥律师办案,我曾经辞退过一个。

  南方周末:他们怎么确认你全力以赴了,与贪官之间的信任感容易达成吗?

  田文昌:当事人不懂法律,常常会对其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弄不明白,甚至出现偏见。但通过反复讨论一般都能够统一,一个好的律师必须理解当事人,也要善待当事人。

  办案时是否全力以赴,并不在于去做一些违法的动作或在法庭上故意夸大其词地去表演,有时候当事人会误认为那样做才是全力以赴,而有的律师也会投其所好。其实,那样做只能是害了当事人。所以,与当事人达成互相信任有时也不是很容易。

  至于更换律师的现象也很正常,本来就是一种双向选择。


  输赢与救放

  南方周末:你曾经说过律师不代表正义,委托人的利益才是第一位的。

  田文昌:这是律师的基本行为准则,即便当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还必须坚持这个原则。

  不代表正义,但不意味着律师不追求正义。

  我痛恨贪官,但个人感情和职业行为应区分开,律师的作用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行使职责证明法律的公正。

  一个罪大恶极的人经过律师的有力辩护后,仍被证明他是罪大恶极的,表面上看律师“输”了,但事实上律师仍然是成功的。因为律师用自己职责向社会证明了司法的公正性。

  南方周末:那你是更希望赢了的成功还是输了的成功?

  田文昌:从形式上看,赢了的成功是显而易见的,输了的成功则不见得会得到他人认同。所以,赢了的成功当然更有成就感。但我还是要强调,输赢的前提是事实和证据情况,不是随心所欲。

  南方周末:社会对你这样为贪官辩护的律师是个什么态度?

  田文昌:社会认可度有一定的偏离,有人把律师当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分青红皂白。

  曾经有人写文章列举“四大腐败帮凶律师”,我排名第一,而且其他的三个都已经出事进去了,我还逍遥法外呢。

  怎么能说律师在帮助贪官腐败呢?他们是腐败后才找的律师。而且,在判决生效前,还不能确定他就一定是贪官。

  南方周末:有没有过是真贪官,被律师给“救”出来了?

  田文昌:即使有,这也不是律师“救”的,而是控方“放”的,只能说控方的指控缺乏说服力,因为律师的角色就是为当事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而控方负有完全举证责任,如果你不能对他做出令人信服的有罪指控,当然就只能放人。

  南方周末:作为一个痛恨贪官的个人,会不会有心理上的困惑?

  田文昌:这种情况不好判断,因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究竟是真的无罪,还是有罪证据没有被发现,这不好妄下结论。如果确有这种情况,就个人而言我是会有困惑的。

  南方周末:民意痛恨贪官,是不是司法也应有选择地满足民意呢?

  田文昌:什么叫民意?法律从根本上体现的就是民意,民意如果跟法律不一致,要么就修改法律,法律是民意的固定化、稳定化。

  在理解民意的时候,应注意分清整体民意与部分人意愿的界限。我认为,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民意。


  主张充分的辩论气氛

  南方周末:就你观察,控辩双方水平有差距吗?

  田文昌:很多年前我就主张平和、主动、充分的法庭辩论气氛,但有时公诉人会带敌对的情绪,大声呵斥、不让被告人讲话,甚至不让律师发言。个别情况下也会有控方或法官不够理智,但最终尴尬的不是我,而是他们。现在这种情况已有很大好转。

  整体上,辩方的水平要高一些,但有一点,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有的时候未必反映他本人的意志,但是律师的辩护却可以发自本意,所以会发挥得更到位一些。

  南方周末:这些年,贪官案件的审判有什么值得总结的司法意义?

  田文昌:就法庭本身而言,庭审方式的改革,控辩双方水平的提高都会促使庭审水平的提高。但由于现在庭外因素的影响,会让人有严重的挫败感,很多律师都会有这种感觉。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后果不只是伤害了律师,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法治的公正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田文昌,198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1995年创建京都律师事务所,多次代理重大涉贪案件,其辩护经验为国内律师界推重)

 

他们眼中的贪官

     黄秀丽 孟登科


  贪腐案件背后折射的官场潜规则令辩护律师们担心,钱列阳分析说,很多官员受贿不是为了个人的生活,而是为了向更高一级的人行贿。他们左手受贿,右手就行贿。


钱列阳


  北京律师钱列阳迄今已经为四五十位落马官员辩护过,他笑称“从原科级干部到原部级干部都有,可以开一个班”,包括原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总导演赵安受贿案;农发行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案;原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受贿、私藏枪支案等。

  贪腐官员入狱后,往往就在公众中消失了,而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机会感受一二。

  钱列阳总结的落马后的“贪官”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愤怒者的心态,认为自己落马是权力斗争的结果,这是官场的“潜规则”,于是愤怒地揭发其他人。

  第二类并不是有意而贪,而是法律上的无知。这些人主观上没有贪的故意,客观上有贪的行为,他们非常缺乏刑事法律知识,以为“我可没答应要,那就是没拿”,实际上钱都到了办公室了,国务院学院系统某局级干部王某就是这样。

  办案机关从王某办公室查出10万美元和10万港元,如果他想据为己有,他早就交给老婆或者存到银行了。

  他认为自己很冤,钱列阳告诉他:“这块肉明明在你嘴里,没有咽下去,难道能说你没吃?”

  第三类是真正的贪官,主观上就想贪钱。

  钱列阳总结出五个特点:一是50后出生;二是“文革”后的第一二代大学生;三是年轻时吃过苦,很勤奋努力到现在的位置,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苦;四是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很大的成就,是为党和国家立过功的;五是家里只有一个孩子,到国外上大学,工资不够孩子出国的费用,行贿人就负担了这些费用,直接给孩子汇钱。他前后办了十几个这样的案子。

  贪腐案件背后折射的官场潜规则令辩护律师们担心,钱列阳分析说,很多官员受贿不是为了个人的生活,而是为了向更高一级的人行贿。他们左手受贿,右手就行贿。

  “现在的问题权钱交易还在其次,权权交易是最可怕的,刑法上根本没有认定。比如公安局提拔了银行行长的小姨子,银行行长心照不宣,日后就会为公安局长的儿子办公司开绿灯。这种情况刑法是够不着的。我在跟他们打交道的时候,了解到这种情况越来越多。”

  因为接触案例较多,往往又能与贪官有着相对深入的交流,辩护律师们的情感未必能像普通民众那样专注于他们可恨的一面。

  律师许兰亭被认为可能是代理贪官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们也是人。法律上否定了他,但道德上并不一定否定了他。”所以,他觉得必要的尊重还是要给予,他不认同“贪官”的提法,“最后判决了才能被认为是罪犯。”

  钱列阳看到的更多是对贪官惋惜和遗憾的一面。

  “这些人都是一些领域的大专家、大能人。比如郝和平(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对医疗器械的研究和了解不是学者能比拟的。还有农业部的农垦局原副局长丁力,他是提出‘农村企业化’的第一人,因为受贿几十万,被判了8年;农业部的孙鹤林,在青藏高原呆了二三十年回来,身体也垮了,因为女儿的事情牵扯进去了。”

  从个人情感的角度,他为他们感到惋惜,也为社会付出这样代价感到痛心,“他们的落马也是社会财富的变相流失”。

  “相比于那些进去的,很多干部都算是幸运的。”陶武平最大的感触是:这些位高权重的官员想捞钱太容易了,权钱交易是永恒话题。

  他的旧知韩国璋在一审判决后,情绪很不稳定,陶武平代表家属在看守所正、副所长的“陪同”下去看望他。短短二十多分钟的会面时间里,韩国璋哭了五次,“嚎啕大哭,22项指控,他都是认了的,应该是悔恨。”

  韩国璋年近60岁,有很严重的腰间盘突出,坐也不是,躺也不是,整个会面由看守架着,两只手还得撑着桌子,过几分钟就换一种姿势。这次会面令陶颇为感慨,“那一刻我觉得他挺可怜”,他只能安慰韩国璋:你快六十了,而且是经济犯罪,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他们眼中的贪案

    孟登科


  一个好律师,不仅要能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且还应该能够为社会指点迷津,促使社会进行反思。


王荣利


  深圳律师王荣利历时七年完成了民间第一份反腐数据量化统计及分析,见之于七万多字的《中国反腐败报告》。他依据公开信息对530例腐败犯罪案件(绝大部分2000年以后案发)归纳出了一些规律和特征,未见权威,但也非妄言。

  一、官员腐败逐渐呈现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案情越来越复杂、犯罪手段越来越专业的趋势。

  官员腐败所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土地、工程、产权和人事,前三者都是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共同的规律是涉案金额大、定价复杂、容易权力寻租、查处阶段取证非常困难;处级实权部门负责人以及正副厅局级领导干部、党政部门正副职主要领导干部,司法、执法、金融、国企主要负责人,都是腐败犯罪大案要案高发的领域和职位。

  二、受贿罪占到所有官员腐败案件的82%,排名第一,其次是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占到近20%,其中,巨额财产不明罪在大案要案或者高级别领导干部中所占比例较高。

  绝大多数贪污、受贿的官员,大都数次甚至数十次进行贪污犯罪或大肆收受贿赂,许多人犯罪时间长达数年,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的犯罪时间跨度达11年之久。

  三、腐败与官员的年龄关系并不大,腐败官员案发时的年龄集中在40-59岁之间,占总人数的81%,所谓的“59岁现象”、“39岁现象”都是伪命题。

  官员腐败案的案发原由包括:举报;体制内的常规性检查,比如审计、财产申报;意外事件,比如情妇日记;受到牵连,拔出萝卜带出泥;权力斗争,一派打倒一派;突发事故,查处中发现经济问题。


  从“为贪官辩护”的角度来分析,许多律师在辩护中有以下特点:

  一、在辩护策略上,特别重视罪与非罪问题。

  如果贪官犯罪行为稍有与法律明文规定差异之处,许多辩护人都往往会从无罪的角度来考虑。但是这种无罪辩护事实上却很少有获得成功的。

  作无罪辩护,被告人的家属听起来很舒服,法庭辩论也会很激烈甚至精彩,但实际效果往往对被告人并不利。一方面这种辩护不大切合实际,很难成功,另一方面会忽视那些真正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因素。

  二、对于一些“疑罪”,会选择量刑较轻的罪名辩护。

  三、对于多次贪污、受贿或者接受多人、多单位受贿等犯罪,会就某次犯罪或者接受某人的财物提出质疑,以减少涉案金额或者犯罪次数。

  这种辩护被采纳的机会较多,但一般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影响不大。

  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提出质疑,以达到否定某次犯罪行为或者某笔交易减少涉案金额。

  这种辩护被采纳的也非常有限,一般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影响也不大。

  五、律师的辩护大多都还只是“就事论事”,很少有人把某个贪官的个案放在目前社会的大环境中去探讨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原因、体制因素。

  一个好律师,不仅要能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且还应该能够为社会指点迷津,促使社会进行反思。

  (口述:深圳律师王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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