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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6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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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即“财政部64号令”)的出台,被誉为是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审批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标志性事件。财政部64号令是对现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22号令)的修订,其出台对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22号令自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推动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难以适应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如没有规定对评估机构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退出机制,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后续管理缺乏依据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变更行为规定不完善,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或者分立、跨省迁移以及组织形式转换等缺乏明确规定等。因此,64号令的出台成为新形势下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

—— —由审批管理转向审批与监督管理。在已设立机构的后续管理上,64号令适应评估行业管理的需要,细化了对评估机构合并、分立以及组织形式转换等变更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首席评估师制度、职业责任保障机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管理部门通过年度报表、诚信档案等制度实现对机构的动态管理。

—— —完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为了增强财政部门对评估机构监督的手段和措施,64号令增加了“第六章法律责任”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64号令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违反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 —适应评估机构和行业发展需要。64号令制定过程中,注重考虑了评估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评估机构的迫切需求,在整体上保持了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稳定,但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不再要求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这些调整和变化,给了评估机构更多的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以更适合的方式设立机构,以更全面的内控制度管理机构,以更灵活的方式设置分支机构,以合并、分立、迁移等方式改变经营策略,从而达到做优做强做大的目的。

—— —强化地方审批管理职责。64号令和配套办法按照“重视实质,严格形式,简化程序”的原则,简化了机构审批尤其是变更过程的材料要求,并将各地方对财政部的报备程序进一步简化,使地方财政部门真正承担起机构审批管理的全面职责,财政部作为上级行政部门保留监督管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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