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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城市轨道融资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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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融资模式正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迄今为止,我国轨道交通项目采用的融资模式主要有特许经营、融资租赁、外国政府贷款、发行债券、信托、上市等。

  ■文/王霁虹 谢颐

  过去多年,我国轨道交通建设主要是单一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资金筹措难度大、而且总量有限,无法满足轨道交通大规模建设的需要。

  面对资金的巨大压力,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寻找新的适合的融资模式,成为解决当今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瓶颈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探索中涌现了不少成功的例子。如香港地铁的商业化运作,东京地铁新线建设和运营的私营化等。

  目前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的融资已经初步具有了多元化模式的雏形,但这个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将接着上篇继续介绍以下几种融资模式。

  外国政府贷款模式

  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简而言之,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长期优惠贷款, 一般是发达国家向人均国民收入很低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政府开发援助与赠与的性质。

  综合而言,外国政府贷款的优点在于,外国政府贷款属于主权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主权债务,对偿还能力的保障要求很高。外国政府贷款条件属于比较优惠的,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且赠与成分很高,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缺点或不足在于,外国政府贷款有一定的限制性采购的要求,除科威特、沙特、法国开发署、德国促进贷款为国际招标采购外,多数国家政府贷款为限制性采购,通常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贷款货币币种也由贷款国指定,存在较大的汇率风险。同时,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投向具有一定限制,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项目。而且,考虑到外国政府贷款带有一定的政府间接援助性质,故其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由于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复杂,并且对项目的建设过程要进行严格的监管,故不适用于对资金到位时间要求比较紧迫的项目。

  我国自1979年开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共 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二十多年来,外国政府贷款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财政部是我国双边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它负责与外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或委托转贷银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贷款协议,各级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等;地方财政、发改部门将转贷项目材料逐级上报,由财政部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委托转贷银行审批后转贷。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需要与转贷银行签订转贷协议,就贷款的拨付、贷款的用途及使用、还款方式与程序进行具体的约定。

  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并分别进行管理:

  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即省级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

  ● 实践应用:

  一直以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都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我国北京、天津、广州、上海地等诸多城市的轨道交通项目中都应用了大量的西班牙、法同、德国等国的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已成为我国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重要融资渠道。

  1、北京地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实践

  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北京地铁13号线的建设,于2001年1月9日上午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利用日元贷款建设北京地铁13号线的《北京城市铁路项目利用日本政府特别日元贷款转贷协议》,转贷规模达141亿日元,贷款年利率0.95%,贷款年限40年。北京地铁13号线已于2002年9月全线开通投入使用。

  2、天津地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实践

  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于2004年,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转贷获得西班牙政府贷款1500多万欧元。该贷款专项用于天津地铁一号线自动售检票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的采购。在该项目中本所全面介入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与谈判工作,协助天津地铁完善了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转贷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系统采购协议。

  债券融资模式

  债券是由一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20世纪80年代以来,债券融资成为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债券融资所占比例也在不断扩大。现在,美国债市的规模已经是股市规模的5倍。对于发债企业,资信评级非常重要。它是资信评估公司对债券发行质量、发行主体的资信程度、债券发行者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发行者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估评定。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企业来讲,发行债券的优点在于获得资金使用期比借款长,一般是三年以上。一次性筹资数额大,便于企业财务安排。在实践中,债券融资模式还体现出如下优势: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随着市场化融资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债券市场的容量不断扩大,公司债券以其期限长、成本低的特点,日渐成为大型建设项目的主要筹资方式。

  2、有益于改善城市轨道交通公司的债务结构和偿债现金流状况。公司可以选择符合其现金流规律的还本付息方式。如一次性还本,分年付息,这样可以优化轨道交通建设现有的债务结构,使公司现金流的规律符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等特点。

  3、短期内融资金额大,还款期长,资金使用自由。轨道交通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从资本市场持续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在短时间内吸收大量境内外私人资金,而且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较为自由。

  ● 实践应用:

  1、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北京地铁建设债券“04京地铁(101.000,0.00,0.00%)”债券。“04京地铁”债券总额高达2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0年,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债券的票面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加2.72%,且有保底利率为5.05%。计息期限从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此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北京地铁13号线和北京地铁八通线的建设。“04京地铁”债券成为自2000年企业债券实行额度审批以来首支以轨道交通企业作为发行主体的企业债券。

  2、2006年4月25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售第二支企业债券“06京投债”。发行规模为20亿元,期限10年,票面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35%,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中国货币网公布的最近10个交易日银行间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加权平均值。本期债券发行时利率仅为2.98%,和同期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相比,该债券可节约财务费用约5亿元,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是已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发行利率较低的债券之一。

  3、2008年9月9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再次成功发行20亿元企业债券(简称“08京投债”),本期债券存续期五年,附第三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采取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5.20%。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本期债券的主体评级和信用级别均为AAA级,是国内第一只无担保地方企业债券。

  信托融资模式

  信托是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的现代四大金融制度之一,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工具,具有很强的融资功能,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集中发挥重要作用。

  利用信托进行资金融资的基本运作模式是:信托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其信托产品筹集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将筹集的信托资金以之前确定的方式投入项目,信托合同到期后,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及收益向收益人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的规定,信托融资的方式适合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且具体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股权信托、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

  信托融资的优点在于,信托可以吸引包括个人资金在内的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特定项目投资,筹资能力强;信托融资模式灵活,可以采用股权、债权、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投资,退出模式也十分灵活,比如采取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依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信托融资手续简便,审批环节少,相比于发行股票与公司债券,限制条件较少,合作模式由信托公司与资金使用人之间经协商灵活确定。例如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只需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信托计划的设立内容及相关情况,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由信托当事人自行确定。信托融资还具有投资期限灵活、成本较低、投入较快的优点。

  具体到轨道交通项目,虽然其建设运营时间长,利润率较低、投资回收慢,但是轨道交通项目总体收益稳定,政府支持力度大,对追求稳定及安全投资收益的投资者具体很强的吸引力,具备采用信托融资的条件。

  轨道交通项目可以采用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将地铁项目公司的股权部分转让给信托公司,以此筹集资金,或采用贷款信托的方式,将信托资金作为贷款借给轨道公司使用。在股权信托计划的模式下,信托公司在发挥融资功能的同时,还可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轨道项目公司经营,对轨道项目的参与程度较为深入。

  ● 实践应用:

  2002年7月上海爱建投资信托公司成功发行信托计划,为上海外环隧道建设筹集大量资本金,同年9月份,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项目,发行规模为1.88亿元人民币,也为上海磁悬浮项目的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

  2007年9月6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融资协议,通过信托方式引入10亿元社保资金,投入北京轨道交通机场线和5号线。


  2009年6月底,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4.32,0.01,0.23%)、交通银行(4.84,-0.03,-0.62%)、北京银行(10.12,0.04,0.40%)三家银行及国投信托、中融信托、中海信(微博)托、北京信托四家信托合作,共签署了200亿元股权信托协议,为新的地铁线路的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

  (作者为万商天勤律师高级合伙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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