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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筹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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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和财务会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和财务会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和财务会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内借款在该计划额度内的,由财务会计部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办理借款具体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科研生产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借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包括本数)的由总经理批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进行报告;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0%之间(均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5000 万元之间(均不含本数)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 财务会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 财务总监审批;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 财务会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章 筹资的监督

第十六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

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

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十九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会计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公司总经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筹资活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筹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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