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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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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利于结构调整的税收制度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阅读提示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今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实施这项改革,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复杂,需要在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跟踪评估,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1. 增值税制度亟待向广度覆盖
  现阶段解决增值税改革的广度问题尤为紧迫。由于对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方面的优势仍然难以充分发挥,急需在覆盖广度上取得突破。
  增值税的理论构想是上世纪初由美国耶鲁大学亚当斯教授和德国实业家西门子博士提出。1954年,法国首先将增值税制度付诸实践,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一项税收制度能够很快在世界得到普及,表明其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制度安排,与传统的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销售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是更适应社会生产分工不断细化的货物和劳务类税种,其最初的理论构想者将该税种赞为“改良的所得税”。
  根据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抵扣程度的不同,增值税可归为3种类型。一是生产型增值税,税基为销售收入减去外购货物和劳务支出,不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在统计口径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二是收入型增值税,税基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基础上,可以扣除当期固定资产折旧,相当于国民生产净值。三是消费型增值税,税基为销售收入减去外购货物和劳务支出,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相当于对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性支出的部分征税。这3种类型增值税,扣除程度依次呈阶梯式递增,税基则呈阶梯式递减,二者此长彼消。举个例子,假设某一纳税人当期实现销售额100万元,外购货物和劳务投入40万元,外购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5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其可扣除金额为40万元,税基为60万元;在收入型增值税制下,可扣除金额为45万元,税基为55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制下,可扣除金额为70万元,税基为30万元。
  我国是在1994年进行的财税体制重大改革中,将增值税制度全面引入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增值税由此成为第一大税种,不仅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有力地推动了货物生产流通领域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同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也为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增值税制度的建立,我国以加工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逐步成为全球制造业大国。据统计,1994年至2010年,我国工业增加值由19481亿元增加至160867亿元,按不变价计算增长4.4倍;出口货物总额由10422亿元增加至107023亿元,增长9.3倍。
  受当时一些条件制约,1994年基于经济体制转轨背景建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相比,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未完全到位。在深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固定资产没有纳入抵扣范围,对投资仍然重复征税,在税制类型上还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进步。在广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覆盖不全面,征税对象限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则实行营业税制度。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多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不仅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造成了重复征税,也导致制造业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各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
  2009年,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为解决增值税改革的深度问题,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我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在推动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因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累计减少税收收入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与解决改革的深度问题相比,现阶段解决改革的广度问题更为紧迫。由于对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方面的优势仍然难以充分发挥。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的攻坚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完善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税收是政府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增值税是与货物和劳务生产流通关系密切的税种,不失时机地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相对于1994年而言,目前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经过多年实践,增值税的制度优势已经得到社会认同,营业税的弊端广遭诟病。增值税立法也提上日程,对改革形成了有力推动。国际上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越来越普遍,可以为我国实施这项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随着税收专业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增值税的征收效率明显提高,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了所能承受的减税空间。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也显示出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直观,后者的影响更深远。
  经济理论和实践证明,社会分工程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也显示出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直观,后者的影响更深远。其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在深化产业分工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推进现有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加深分工协作,也将从制度上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于各个产业领域,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
  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将现行适用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改为实行增值税,更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同时,分工会加快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在扩大国内需求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对投资者而言,将减轻其用于经营性或资本性投入的中间产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相当于降低投入成本,增加投资者剩余,有利于扩大投资需求;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后,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税额减少,可以相应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有利于扩大有效供给和消费需求。
  在改善外贸出口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实现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货物出口也将因外购生产性劳务所含税款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有助于进一步拓展货物出口的市场空间。
  在促进社会就业方面,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容纳的就业人群要超过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将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结构性影响;随着由于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带动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扩大,将相应带来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
  为了客观地验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经济效应,国家税务总局专题研究小组通过建立中国税收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T-CGE),运用计量方法,将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置于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框架中做了量化分析。T-CGE模型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作为模型数据基础的社会核算矩阵,另一部分是刻画经济循环过程的系列方程组。社会核算矩阵共设置7大类11个账户,分别是商品、活动、要素(资本、劳动力)、机构(居民、企业、政府)、投资储蓄(储蓄、投资和库存)、国外部门和税收,其中商品和活动分别由61个产品部门和产业部门构成,最终参与计算的数据近30000个。系列方程组根据不同描述对象共分为生产行为、居民行为、政府行为、进出口行为、投资和储蓄、税收制度、均衡条件7大模块,包含2400多个变量和方程,对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包括厂商生产决策、居民消费偏好以及税收对各行为主体的影响等,均以方程的形式予以模拟。
  以2009年为基期,运用T-CGE模型就改革对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进行的模拟测算结果显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拉动居民消费增长约1.1%,社会投资增长约0.2%,出口增长约0.7%;可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70万个左右,且第三产业就业占比将有所提升;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价格总水平也将有所下降。虽然2009年的基础数据带有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痕迹(2010年以后的数据因不完整而无法使用),但这一测算结果同样可以证明,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总体考虑和试点方案
  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平稳过渡”,既要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又要通盘考虑改革的具体事项,还要充分兼顾改革前后税制和征管变迁,实现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税种结构、财政体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税种结构上,我国现行货物劳务税体系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形成以增值税普遍征收为主、以消费税特殊调节为辅的税制格局。在财政体制上,我国目前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营业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属于地方收入,并占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为保障地方财政利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地方,同时还要相应考虑地方收入主体税种构建问题。在税收征管上,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职责划分,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营业税除归属中央的收入由国税局征管外,其他由地税局征收。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规范税收执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并结合深化税制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配置地税机关征管职责。
  上述若干制度安排面临的调整变化,牵涉和影响面之广,超过了1994年以来任何一项税制改革。因此,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平稳过渡”。整体规划,就是要遵循增值税制度内在规律,着眼于消除货物和劳务领域的重复征税,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妥善处理好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统筹协调,就是要结合增值税立法的要求,通盘考虑改革的具体事项,精心设计税制要素,科学确定税负水平,合理划分收入归属,不断完善征管条件。平稳过渡,就是要科学安排改革进程,充分兼顾改革前后税制和征管变迁,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实现税制顺利转换、征管有序衔接、征纳关系和谐融洽、财政体制平稳运行。
  从理论上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税制运行的规范性,但为了确保改革毫无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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