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们从上面的五个条件可以看出来,什么时候开发票和确认收入并没有关系的。 一般来说,我们会根据客户签收送货单的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日期。而开票滞后我们可以在增值税申报时候通过附表1的“未开票收入”来调整。 有些企业为了推迟缴税或者行业特点(比如配送,到客户验收后才能确认),以开票确认收入,这种操作模式我们姑且不论其对错,只是如果我们遇到老板提出这种要求时候,一定要和客户签订合同时注明:“乙方(客户)验收后通知甲方开票,乙方收到发票确认无误,货物所有权方才转移……”。 案例:1月份发出商品价值100万,对应的收入120万。约定对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后确认收入,2月份完成对账并开票。 相关帐务处理: (1)1月份发货时: 借:发出商品
100万 贷:库存商品
100万 (2)2月份对方签收对账并开具发票后: 借:应收账款
140.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万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0.4万 (3)2月份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发出商品
100万 点评:想要开票再确认收入,合同上的相关条件一定要做到位,否则容易被查补征税,甚至涉嫌逃避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