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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软件改造后销售能否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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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今年,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套财务软件,为了适应国内用户的需要,对其中的部分程序进行了重新设计。2011年12月份公司销售该软件取得收入100万元,当月生产该软件共发生进项税额12万元。请问,销售这种改造后的进口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吗?

问题回复:
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其中,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5-100*3%=2万元;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7-12=5万元;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100*17%=17万元)

你公司2011年12月份销售该软件实现的销项税额17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5万元,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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