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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品前的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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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品牌香烟专卖A公司打电话咨询:他们将自己购入的一部分香烟,用于招待客户。这部分招待用的香烟,是应该进项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呢?
      赠送礼品不应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
      对于管理费用中列支招待客户的礼品是否计缴增值税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视同销售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看这个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征哪些流转税。对于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的相关规定,销售附带赠送物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赠送的时候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注意,这里明确为“购买的货物”,而不是“购买的物品”、“购买的礼品”等,显然立法者强调购买的对象是有所指的,即必须是“货物”。关键在于什么是“货物”?我们理解,这里的货物不可一概而论。某一物品,对于A企业是“货物”,对于 B企业可能就不是“货物”。也就是说主体不同,课体的性质也会不同。如果不是货物,纳税人这种赠送礼品的行为就不属于前述视同销售行为;
      第三:根据配比原则.企业购进的用于赠送的礼品均未抵扣进项税,没有进项税,也不应出现销项税。
      判断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实操建议
      那么,针对本案例,也就是A公司招待用香烟是应该进项税转出呢?还是视同销售呢?我的看法是,一个总观点和两个实务操作建议。
      总的观点是应该做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看出,本案例中的香烟,如果被认定为无偿赠送,就应该视同销售。如果被认定为个人消费。就应该进项税转出。那到底是“无偿赠送”还是“个人消费”呢?本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纳税人用于招待的物品,正是自己的主营商品。虽然这种商品是外购的,而非自产的,但将自己的商品“无偿”让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应该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的。
      两条建议,一是:可能有些纳税人会认为,视同销售情况下,如果抵扣了进项税,再按购入价计提销项税,等于没有税负。借鉴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鉴于目前税法上对于“无偿赠送”与“个人消费”没有一个官方的界定标准,我们建 议纳税人如果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规划的,应当于购入礼品时走入库手续,并抵扣进项税,按照正常的购货程序及销售程序办理;二是就是看这个礼品的性质,如果是在招待行为的当时就当场消费掉的,如烟、酒、水果等,当做招待没问题。如果不能当场消费的.如赠送消费卡、皮包、其他贵重物品,那就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了。这种方法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也比较强。
      作者:王占伟
      来源:《财会信报》理财专刊2011年11月28日
      编辑: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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