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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封举报信揭开“账外账”逃税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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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浙江省象山县国税局于2011年7月对象山县某纺织有限公司2008年1月-2011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经过周密部署,突击行动,全面查清了该公司利用“账外账”进行逃税等违法事实,共追缴税款4397316.59元,滞纳金1320630.36元,罚款2638389.97元,合计8356336.92元。

    接到举报

    2011年7月,举报人张某实名举报象山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存在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象山县国税局遂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的CTAIS征管资料信息进行了仔细分析,纳税申报基本正常,从申报的数据资料上看,并无明显涉税问题。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向举报人进行了深入、详细地了解。经了解,举报人提供了如下信息:该公司目前以生产涤纶棉纱为主,产品全部内销,主要销往杭州、宁波、绍兴、台州等地。产品销售的对象大多是属于不需发票的个体户,而企业又是3人合资的股份制企业,每笔资金的收入和流出必须向每个股东交账,应付税务的账面又不可能自我暴露问题,所以极有可能存在销售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以及设置两套账的情况,以此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逃税违法行为,该局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实施下一步检查工作,并把检查重点放在账外账的检查上。

    奇兵突袭

    检查人员于2011年7月14日下午对该公司的财务办公室、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在向企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检查人员按照事先拟订的方案迅速行动:2名检查人员到仓库检查仓库保管员进出库资料,2名检查人员到财务室分别控制会计、出纳的办公电脑,余下2名检查人员检查会计、出纳办公室的有关账外销售资料凭证。

    检查人员在出纳办公室里发现有一排资料柜,出纳陆续打开了几个柜子,但还有一个柜子没打开。会计、出纳均说钥匙不在自己手里,这更让检查人员起了疑心。于是,检查人员对会计、出纳进行政策攻心,对其说明阻碍检查的法律后果。经过一番较量,出纳终于拿出了钥匙,打开柜子,里面是一些零乱的送货单和收款收据。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当即明白这肯定是与账外经营有关的资料,于是立即整理了上述资料并办理了调取会计账证、报表等资料手续。

    为使案情尽快水落石出,检查人员连夜作战,对会计账证、报表、账外送货单和账外收款收据进行分析梳理、整理汇总,速战速决。检查人员初步理清数据,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大逃税嫌疑,初步核实该公司在2008年-2011年6月期间账外销售产品收入2900多万元(含税)未申报纳税。

    稽查局领导连夜与经侦大队联系,邀请公安经侦大队提前介入该案,力争一举突破。第二天一早,经侦人员与检查人员立即拟订询问方案,共同作战,分别对出纳、会计进行询问。在详细、充分的证据面前,会计、出纳先后承认了公司企业股东叫她们设置账外账、设立小金库、隐匿销售收入的逃税事实。

    水落石出

    通过对会计、出纳的询问,企业违法事实得到初步证实。7月15日下午,法定代表人到稽查局接受了询问。在翔实的证据面前和检查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至此,案情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为了使证据更加确凿,需要取得货款汇入企业股东个人的存折账户及收款记录。检查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政策讲解和沟通,当事人为减轻税务处罚,提供了销售不开票货物收款到个人账户的存折及收款记录。至此,终于查清了该公司重大逃税违法事实。

    2008年1月1日-2011年6月31日期间,该公司账外发出产品31612027.9元(含税),通过向购货方直接收取现金或设立个人储蓄账户接受购货方汇入款的方式取得销售款31569101.74元(含税),未付清货款部分由对方出具欠条形式作为以后收款依据,其所收取的货款其中有1691592.15元(含税)已转作账内,已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至检查结束止尚有29920435.75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成逃避缴纳增值税4347435.39元的违法事实。

    2010年末应收账款明细反映,浙江贝宝利服饰有限公司贷方余额为261100元(其中2010年4月预收货款150000元,2010年8月预收货款110000元)。经检查,该两笔预收货款货物都已在货款收到当月发出,并已由对方收到确认,未缴增值税37937.61元。安吉盛竹木工艺品厂应收账款明细贷方余额为82200元,经检查,该笔预收货款货物都已在2009年12月发出,并已由对方收到确认,未缴增值税11943.59元。上述行为均已造成逃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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