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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税地税曝光违法案件 维护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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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局、国税局稽查局各曝光2011年及以前年度查处的5起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分别涉及一批少缴税款以及一批虚开发票偷税案件。税务部门期望通过曝光重大违法案件,打击和震慑不法涉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国税2011年度违法案件

  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销售分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取制造付款假象,实际回流资金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149.13万元。且销售货物不申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追缴增值税179.67万元、企业所得税46.12万元并加课滞纳金、罚款149.71万元的处理决定。

  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该公司开具非法取得的虚假发票860份,隐匿收入价税合计1136.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追缴增值税152.06万元、企业所得税25.61万元并加课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公司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乌鲁木齐徽疆恒盛皮革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期间,该公司采取通过个人账户回流资金的手段,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 价税合计1114.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之规定,我局作出追缴增值税161.89万元并加课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乌鲁木齐三郎伟业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2006年1月-2010年12月期间,该公司销售货物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498.8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作出追缴增值税79.68万元并加课滞纳金,罚款79.68万元的处理决定。

  新疆融鑫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2006年至2010年期间,该公司转让投资取得收益,未列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1937.68万元并加课滞纳金,罚款968.84万元的处理决定。
  地税重大违法案件

  乌鲁木齐全筑室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该单位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少缴营业税331602.69元、城建税23212.18元、教育费附加9948.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乌政发(2002)50号《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追缴上述税款及教育费附加,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税款处以177407.44元罚款。

  新疆五星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该单位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少缴房产税3165508.63元、印花税112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追缴上述税款,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1128.00元罚款。

  乌鲁木齐祥天鸿商贸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该单位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少缴营业税78407.15元、城建税5488.50元、教育费附加2352.22元、印花税2525.80元、房产税36579.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追缴上述税款及教育费附加,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税款处以48339.05元罚款。

  新疆众仁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该单位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少缴营业税88663.85元,城建税6206.47元,教育费附加2659.91元,印花税11254.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追缴上述税款及教育费附加,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税款处以53062.51元罚款。

  农六师一零三团八道湾煤矿少缴税款案:该单位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少缴城建税39220.14元、资源税12006.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追缴上述税款,加课滞纳金,对少缴的税款处以25613.3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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