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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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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称其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整体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而兼管非应税劳务则不同,它是不与所销售货物相联系而独立提供的非应税劳务,即所提供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无直接关系。

(2)纳税人的应税行为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应按税法区别两类纳税,分别对其销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兼营非应税劳务同混合销售行为本质区别就在于,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整体销售行为,即同时涉及货物、非应税劳务,其范围仅指销售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兼营非应税劳务则是指纳税人从事的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从货物的销售来看,销售货物与销售非应税劳务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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