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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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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根据举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某汽车4S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公司2009年至2010年期间,取得汽车装璜收入和随销售汽车赠送装璜(赠品),货已发,应收款项已收,至检查日,未作销售收入或视同销售,未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八项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法律提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增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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