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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取消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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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 5
浅谈取消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6-11-27       
    【内容摘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试制开发新产品,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本调研着重从取消“审批”后在工作中给征纳双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和研讨,仅供参考。】
    
    2006年地税机关取消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虽然技术性收入免税的审批形式被取消,但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这无疑给此项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多问题。下面对取消“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分析。
    
    一、取消“审批”给征纳双方带来的益处:
    1、取消部分审批项目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的工作,由以前的“事后审批”转为“事前备查”,将减免税管理环节提前,而不是放弃管理。这样给税务机关减轻了工作量,同时给纳税人也带来便利。
    2、取消“审批”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科学化技术的整体水平,同时更加优化纳税人的投资环境和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更有利于自身的发展。
    3、由于以前是先征后退的审批形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经税务机关审批之前,先将技术性收入应纳的营业税进行申报入库,待税务机关批复后,再办理退库。由于很多企业鉴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金额较大,分多次收款,多次申报税款,往往是在年底一次性办理减免税、退税手续,从而导致了税务机关营业税收入虚增现象。实行备案制后取消了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先征后退审批制度,避免了营业税税款征收的虚增因素。
    4、对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取消审批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企业可以用这方面的大量资金来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研制新产品、新工艺,同时进行企业新项目的再投入。
    
    二、取消“审批”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纳税人对取消“审批”理解有误,导致业务发生后自行减免,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这就造成税务机关掌握掌握数据不准确,数据统计不完全。
    2、个别纳税人材料提供不完全,只注重保管签定的《技术合同》,对其他材料不重视,从而影响了“备案”工作的进度。
    3、个别纳税人对取消“审批”后,实行的“备案制度”的程序规定不甚知悉,发生此项业务后,合同已经签定但是不主动携带合同等有关材料到“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对技术收入进行核定,而自行减免税,违反“备案”制度的程序。
    4、个别纳税人“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未能够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从而造成了税务机不能够及时登记台帐,不能够在季度按时、准确统计上报数据,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以上问题的出现,原因是方面的。既有税务机关的责任,也有纳税人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不断完善“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1、不断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使其真正了解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解释工作。
    2、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政策的宣传,扩大宣传面,做到不留死角。使纳税人熟练掌握具体业务的流程,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做好减免税前的“备案”工作。
    3、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遇纳税人咨询此项业务,能够给予纳税人完整、准确、圆满的答复。切实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税机关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4、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纳税人不履行“备案” 手续或不完整保存备案材料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延庆地税局 王治国 李春霞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5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05-24 作者: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精神,有效加强取消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工作后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营业税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经过全市营业税管理工作系统广大干部的慎重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凡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已缴未缴营业税技术交易业务(含2004年底前已给予预退营业税处理的技术交易业务)以及虽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但仍在继续执行的技术交易项目,一律按《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符合备查受理条件的技术交易业务已纳税款,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的规定,给予退税处理。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营〔2004〕605号)文件的规定,针对2004年底前预退税部分,对于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但已给予退税的技术交易业务,应补征税款。
各局应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规定,就《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
1.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4.受理备案通知书
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1)、(2)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1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章 备查申报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
第五条 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见附件三)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第六条 对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四)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见附件五),连同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三章 备查核实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受理责任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应根据申报资料完整、不缺失以及申报资料全部合法有效的原则,认真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并将申报资料移交审核岗位或部门。经核对有误的,将申报资料即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八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报送资料,应及时准确地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或完善该项目的管理台帐。
在适合本录入管理需要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未开发完成以前,各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作台帐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满足对受理报送资料信息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责任人员对已受理的报送资料,应根据申报资料内容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完全吻合的一致性和适用营业税免税政策的正确性原则,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 初审合格后,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责任人员负责将初审结果的基础数据通过上述第八条途径或方式及时反馈到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经初审不合格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申报开展纳税评估,并将被评估的纳税人名单,及时反馈到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合格的,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不合格的,按照评估和检查部门的规定程序,查补税款。
第五章 资料传递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备查审核合格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经初审不合格,对应补缴税款但拒不缴税的单位和个人,由检查部门负责实施专项检查。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营业税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的反馈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之内,向市局提交关于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工作报告,并填报《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局年度工作部署,配合完成针对当期已受理并发给《受理备案通知书》的纳税人的专项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至其取得第一笔技术交易收入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备查申报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在初审阶段及其他情况下,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的内容违反'一致性原则'或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追缴税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见附件六)由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责任人员负责填写。在受理、初审及其他情况下,发现有违反《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审核内容"而审核失误的,对主管税务所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是技术交易业务登记管理部门,其技术管理研究部为技术交易业务登记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 &#160;联系电话:86-10-66112558
Copyright&#160;&#169;&#160;2010&#160;-&#160;2011 All rights reseverd.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 作者:
为了落实《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更好地打造首都设计之都,加快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相关要求,现对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设计类技术开发是指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开展的设计活动。
1.设计标的有新的特殊功能要求,单纯依靠常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的。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新的功能需求、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架构设计等内容,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
2.在设计中有新的设计理念,至少具备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材料应用等内容之一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1.转让标的是在设计活动中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技术成果。
2. 转让标的应该至少含有技术方案设计、技术集成、技术方法等内容之一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1.含特定技术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论证、评估与选择、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的合同。
2.就有特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前期工作,包括咨询、论证、规划、评估、分析等订立的合同。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1.建设工程中,就装备设施、工艺、产品材料、生产线和成套设备的设计等订立的合同。
2.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中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订立的合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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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 &#160;联系电话:86-10-66112558
Copyright&#160;&#169;&#160;2010&#160;-&#160;2011 All rights reseverd.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 作者:
为了落实《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更好地打造首都设计之都,加快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相关要求,现对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设计类技术开发是指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开展的设计活动。
1.设计标的有新的特殊功能要求,单纯依靠常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的。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新的功能需求、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架构设计等内容,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
2.在设计中有新的设计理念,至少具备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材料应用等内容之一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1.转让标的是在设计活动中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技术成果。
2. 转让标的应该至少含有技术方案设计、技术集成、技术方法等内容之一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1.含特定技术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论证、评估与选择、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的合同。
2.就有特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前期工作,包括咨询、论证、规划、评估、分析等订立的合同。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1.建设工程中,就装备设施、工艺、产品材料、生产线和成套设备的设计等订立的合同。
2.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中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订立的合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160;
&#160;
&#160;
&#160;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 &#160;联系电话:86-10-661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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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2002-02-03 作者: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160;
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 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
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160;
&#160;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160;
1. 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 非技术合同;
3. 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 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 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6. 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 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 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此项收费现已取消);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审批事项
&#16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类)
&#160;发布日期 : 2011年11月04日&#160;&#160;&#160;&#160;&#160;&#160;&#160;&#160;文章来源 :
  审批项目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核准类科技008号--2002号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1号公告)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4.《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京科政发[2002]622号)
  5.《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京科政发[2002]624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机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注:北京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联系方式,请点击“附件二”查看。
  负责人:刘军
  联系人:张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3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65645
  传真:6612153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30 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8条、《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
  2. 《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技术合同登记表》。(《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
  3.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若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22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9至10条、第13至14条、《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
  认定登记其他注意事项
  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
  2.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认定登记的合同为生效的技术合同;(《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3.申办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规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4.申办人提交的合同文本规范、条款明确完整、标的内容具体明确;
  5.申办人提交的合同,当事人适格,合同各方加盖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清晰、规范;
  6.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其他规定。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符合审核标准的,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登记。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成交额在2000万以上的,由受理登记机构报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
  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交原受理登记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图.doc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doc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及须知.doc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问答.doc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5.技术合同登记表.doc

  结果公示


http://www.bjkw.gov.cn/n8785584/ ... 940166/8987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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