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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的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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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香港企业将其持有境内一家上市企业8%的股份转让给境内另一家企业是否可以选择在香港缴纳所得税?

答:如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则可以选择在香港缴纳。

税收协定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三条第五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国税发〔2008〕70号)附件1《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第三条规定。

如企业符合上述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则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选择在香港缴纳税款。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手续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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