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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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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有效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文件,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经过汇总整理,《辅导手册》收集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发票工本费等共22条税收政策和规定。为了使纳税人更好的了解、运用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分类别、分税种介绍了每项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文件依据和操作流程,便于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辅导手册》所依据文件的截止期为2012年4月30日,今后再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对《辅导手册》进行补充完善。
    有疏漏之处,请批评指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5月




    第一部分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二、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政策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9]1100号)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操作流程: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操作流程: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
    提交材料: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减免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中小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所列内容,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
    持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的纳税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携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查数据情况。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减免税。
    三、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备案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备案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 5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备案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备案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26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备案报送资料:
      (一)市科委等部门公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获利年度声明。
    七、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四)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五)获利年度声明。
    八、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优惠
    (一)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即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即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三)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按照京财税〔2010〕2948号文件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部分 其他税费优惠

    营业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政策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

    发票工本费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
    政策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1〕2780号)。
    发票工本费免征对象为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操作流程:
    本市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需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数据。当年备案,当年有效。
    《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服务专区“下载中心-发票管理类”下载打印。
    提交材料:《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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