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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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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包括应税劳务,以下略)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详细注明所售商品明细。如销售商品品种较多,需要填开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增加财务和税收核算工作量,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是有限的,所以税收法律法规允许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同时使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方为有效。最近,我们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在开具和取得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附"销货清单"存在不规范行为,对此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

       一、现行开具和取得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的法律法规规范。

       "销货清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法定证明附件,开具"销货清单"应详细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汇总的专用发票号码、专用发票代码、货物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

  "销货清单"商品销售额和税额合计数、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分别与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项目一致,购货方取得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时要取得两份"销货清单"并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品名称"栏内注明"详见销货清单",票面中只显示销售金额和税额,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系统可自动使用内嵌的规范版式的使用空白纸张进行一式四联的"销货清单"打印。第一联: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购货方作购进发票记账附件;第三联:购货方作进项抵扣税附件;第四联:销货方销售记帐附件,不能单独装订。

  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适用税率的货物分别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

       一张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应一张或多张"销货清单",但一张"销货清单"不能对应多张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取得不按规定开具的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目前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存在的问题

       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有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认为只要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款或者发生的交易是真实的,一般不会影响应缴纳增值税金额的大小,所以忽视了"销货清单"作为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法定证明不可分割的重要性认识。

  少数税务机关征管不严是造成"销货清单"不规范的主要原因。虽然税收法律法规对"销货清单"有明确要求,但由于认识不足,接受纳税人申报抵扣税的征收窗口因审核的工作量大,只要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给予抵扣,而税源管理部门因征收环节已经同意抵扣没有"销售清单"或"销售清单"不规范的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在日常检查中给予默认,最后稽查部门稽查时发现不行,因罚不责众,只好限其改正而不了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

  纳税人简化发票程序情况依然存在。有的税务人员对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的规定都不一定清楚,既然税务机关没有严格要求,纳税人自己对能取得汇总增值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的当然好,没有取得或取得不规范的就算了,或者全年将收到的"销货清单"放在一起装订成册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

  给少数有意偷税的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只有汇总专用发票,没有销货清单,纳税人可以从销售货物存在大量不需开具发票的单位以低价取得虚开的真票,以抵扣进项增值税而偷税;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可以减少货物数量,增加货物单价,减少账面库存数量,提高平均成本价格,多结转出售或领用存货成本,纳税人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有的煤炭购销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量汇总开据的情况,有的没有运输发票单据,又不在"销货清单"中列明,有的吨位和单价明显与市场不符,是造成征管漏洞的主要因素;有的大型超市因购入品种的数量成千上万,如没有规范的"销货清单"作明细证明,容易取得不规范的虚开发票,给税务机关检查监督带来很大困难。

  三、现在如何规范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

       迅速由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部门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全面的宣传辅导,使征纳双方共同提高认识,并从现在起由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由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以前取得的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结合其它工作逐步进行日常检查或自查,发现在票面形式上和交易内容上都有疑点的进行初查,有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稽查时要从严把关,对以前年度涉及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发现有偷税行为的从严查处,没有偷税行为的立即指导整改到位,对以后没有按规定开据或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的行为一律依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行为处罚并不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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