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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筹资信用担保——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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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现状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瓶颈。自1993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以来,一系列的专业担保机构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2002年底,28个省区、直辖市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济南、长春等7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2002年,人民银行统计显示,国内有担保机构848家;2004年为3000多家,2005年底已经超过4000多家,注册资本突破600亿,担保业已从单一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到融资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房地产贷款担保、消费融资担保、票据融资担保、投资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多项信用与金融中介业务为一体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我国企业融资与信用服务领域的重要力量。但也应看到,我国现有的担保产业距离国际成熟水平仍有一定距离,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在这一行业里体现的尤为明显。
二、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担保资金规模难于满足中小企业实际贷款的需要
大多数的担保公司仅仅依靠自身担保费用和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转,实力薄弱,再加上政策的限制,提供的担保通常期限短、数额小,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需要。近年来各地蓬勃发展的担保企业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情况。
(二)相应法律法规不尽到位、脱离实际。
目前有《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指导信保业,但并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担保的法律法规,担保企业借鉴《贷款通则》、《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内容运营,但业务规范不一,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在民鑫公司合作的银行中,除了德州市商业银行规定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为8倍,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都是5倍。再如,美国规定信托机构收取基本费率为2.0‰左右,日本为0.17‰~0.19‰,韩国为1.10‰~1.5‰,台湾地区为0.175‰,而我国规定为4‰。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综合成本已经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再加上4‰会使其难以承受,通常担保企业只能收取2‰左右。《担保法》的出台使担保业务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但其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担保法》主要调整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而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三)监管机构缺失,行业规范未能建立。
银行业有银监会监督,证券业有证监会负责,而信用担保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这有可能引发某些机构为了高额利润铤而走险;监管机构的缺失还可能助长担保公司间的不良竞争,为扩大业务盲目担保等现象。比方某担保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但实际到位资金只有2000万,该公司仍按照5倍的信用放大倍数担保了2.5亿,而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它的担保倍数高达12.5,这是十分危险的。有些担保机构注册成立后便抽离、挪用资本金;有些担保机构资本构成中现金资产少,固定资产偏多。资本金不实或结构不合理,严重削弱了其实际担保能力,使贷款潜伏巨大风险。为了满足股东收益要求,担保公司种种违规行为不断。有些担保机构既从事担保又从事投资,还有的以各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发放贷款甚至高利贷。
(四)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关系不尽合理。
中小企业因企业资质、信用有限等原因无法直接向银行申请到贷款而求助担保,担保公司与银行承担的风险并不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现阶段我们的担保公司承担了100%的风险,而收益与银行相比十分有限,这给担保公司对企业的考察、评估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按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到80%,其余由协作银行承担。民鑫公司曾在2005年向德州市商业银行提出意向,欲协商重新划分承担比例为银行20%,担保公司80%,但最终未能执行。
(五)诸多地方尚未建立担保代偿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广大担保机构风险分散和转移能力差,现阶段与担保机构挂钩合作的金融机构有限,限制了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开拓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广大的中小城市里,担保公司的信用再保险仍未普及,这加大了担保公司的运营风险,使其一旦面临巨额代偿的时候十分危险。
三、案例分析-山东民鑫担保有限公司:
(一)简介
山东民鑫担保有限公司是专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股份制担保机构,2002年1月4日正式挂牌运营,当年分红达到15.5%。至2005年7月,注册资本金由期初的300多万增加到1亿元,2006年6月又新增5000万元,注册资金达到1.5亿元。民鑫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全部来自社会自然人,2005年末总资产135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440万元;固定资产60万元;总负债815万元;负债资产率为6%。民鑫担保的服务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有良好信用的个人,合作过的担保对象有285家企业及个人,累计担保贷款18亿。
截至2006年5月,民鑫担保和多家银行协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德州分行、德州市商业银行,以及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稳健经营为原则,以“经营信用、管理风险”为经营理念,民鑫担保四年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累计2980笔,担保额27.33亿元,利税70.2万元,同时公司创收近4000万元,为企业增加销售收入206亿元,提取风险准备金677万元。到2005年底民鑫公司未发生一起经营性代偿损失,为自身和社会创造了最佳效应。
(二)运作机制
1.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公司资金全部来源民于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按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权利和义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以1:5的比例向民营企业和有信用的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2.严格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给予警告、检查及辞退等方法。在业务中出现担保拖期还款、沉淀担保均扣发工资、个人检查及辞退等。
3.保障股东权益。同等条件下对股东优先提供担保,在非股东收费的基础上下调10%收取担保手续费,并免收贷款额10%的保证金。
(三)规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
通常经验来说,担保公司进入第三年后累计代偿率开始增加,目前民鑫公司还未发生一起代偿,但担保风险是随着业务的开展而不断累积的,控制风险是担保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严格提取风险准备金、严格考察企业状况对信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提供财务报表,民鑫担保考察企业时还要求提供现金流量表,以保证其财务信息真实可信,全面考察企业还款能力;民鑫担保还要求被担保的企业提供反担保物,担保物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在发生实质风险时由反担保的企业为其偿付贷款。另外还有以下几项措施:
1.严格搞好审查。被担保企业除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从业人员外,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产品销路好,有名副其实的注册资本与健全的财务制度;负债资产率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贷款申请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计划。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有效担保期间,工作人员加强跟踪监督。
2.严格落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按照“四易”(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对银行系统不认可的担保物,担保公司从实际出发认为合适的也给予认可,大大方便了客户。
3.严格实行责任制。审、保分离,堵塞风险漏洞。工作人员以入股形式缴纳风险抵押金,对由于审查不严、徇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资金损失的,将视损失情况扣减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年终享受股金分红,从而较好实现了员工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当年收入的15%作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之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银行作为专用款,为可能的风险坏账做准备。
(四)民鑫担保公司担保程序及市场分析
首先,企业向担保公司咨询、索取资料,然后提出担保申请。一份完整的担保申请应包括:一份完整的《担保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产品简介,贷款卡复印件,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复印件,以及民鑫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基本资料;
然后,东南部咨询部进行项目审查,公司应按要求配合调查并提供所需材料,紧接是项目担保审批,评审通过后,民鑫担保发出《担保意向书》,企业可建议银行启动贷前审查程序并补充所需材料;担保公司、银行、企业及反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企业交纳担保费及手续费,担保公司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及反担保手续。至此,担保公司正式承保,银行发放贷款。
在贷款期间,担保公司进行保后监测,受保企业配合其进行保后检查,直至企业偿还贷款,担保责任解除,担保程序终止。如果贷款逾期,民鑫担保公司将进行代偿追偿。
民鑫担保公司成立以来的担保额和利润如下:
在业务中,参考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项目不同,分为流动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个人消费、工行个人、工行助业五种,民鑫担保公司收取纺费率基本如下:
流动资金:3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6个月以内的股东,6-12个月的股东,6个月以内的非股东,以及6-12个月的非股东分别收取1.8‰、2‰、2‰、2.2‰.(分类下同)
300-400万元分别收取1.5‰、1.8‰、1.8‰、2‰。
600-1000万元分别收取1.3‰、1.5‰、1.5‰、1.8‰。
1000万元以上分别收取1‰、1.2‰、1.2‰、1.5‰。
承兑汇票及信用证:600万元以下的项目,股东6个月以内是2‰,非股东6个月以内2.2‰。
600万元以上的项目,股东6个月以内是1.8‰,非股东6个月以内2‰。
个人消费:300万元以下分别收取2‰、2.2‰、2.2‰、2.4‰。
工行个人:收费分别是2.3‰、2.5‰、2.5‰、2.7‰。
工行助业:有抵押及保证的情况下,股东交20%保证金,月按1‰收费;入股或保证金,月按1.8‰收费;非股东交20%保证金,月按1‰收费;或者交10%保证金,月按1.8‰收费。
作为成长壮大中的民营担保企业,民鑫公司的成功是广大中小企业急切需要融资的一个剪影。金融市场上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有隐瞒信息的动机,造成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即自身条件较差的企业更有理由申请担保与贷款,甚至隐藏重要信息、伪造财务报表等,这加大了担保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故政府在这一市场上的规范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民鑫公司所在的山东省德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全市民营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了担保体系的运作机制;规定了如何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德州市还成立了担保业协会,引导会员单位遵守法律政策;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自律;协调担保公司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掌握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及各地担保业发展情况,为担保公司提供信息服务;协调信用评价中心对担保公司进行资质评价。这一系列措施有效保证了信保业的健康发展。德州市目前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32家,总注册资金6.16亿元,其中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有8家,5000万元以上的有2家。2005年来,各级担保公司累计为1000多家民营企业担保贷款1726笔,累计担保额56亿多元。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及金融机构逐步进入内地,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大机遇和挑战。民鑫公司认为,要开展好业务,必须依靠国家政策的支持,进一步放大担保倍数,要求金融部门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政府应进一步协调引导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关系,在担保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得到银行的支持以扩大业务,为民营企业更好地发展与服务社会创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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