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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使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就爱你一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处理低值易耗品应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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