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8月初向某客户销售R-插针5000个,不含税单价为5.11元。在9月初对方退货是2250个,同月我司补货2340个。我开票的时候将8月的5000个和9月的2340个都开了合计含税价是(5000+2340)*5.11*1.17=43883.66元。11月份的时候对方下了一个退货订单(此退货订单我方确认并且加盖了我方的业务章)。由于对方在退这2250个的时候是增加了一道工序,退货的单价不再是原先的不含税价5.11元而是不含税6.17元(这个就包含了对方的人工和制费1.06元)。对方的处理方法是用2250*6.17=13882.5来冲抵我们的汇款,即只要付给我们43883.66-13882.5=30001.16元。(此处理未扣减我们的税金)。我们是否可以仅凭对方的退货订单做账务处理?需要开红字发票吗? (对方是采用的系统管理,前面的5000个和后面补的2340个对方都是下了正规订单,我司是按对方系统寄售明细开票,这里在开票的时候就重复开了退货的2250个的货款) |